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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个人优税 个人税优健康险什么意思?个人税优健康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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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优健康险什么意思?个人税优健康险政策解读
保险个人优税 第一篇

   继5月相关部委出台试点范围后,商业健康险税优方案还在不断细化中。据悉,保监会最近向各健康险公司下达了一份《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医疗行为的影响度更是微乎其微,产品多元化和专业化不够发达,更多的健康需求并未通过更多的保障方式获得释放。既往我们对商业保险支付的患者均按照自费患者处理,也没有把出资方的利益和感受放在医疗行为中去平衡。商业保险机构也难以作为管理方之一进入医疗、健康管理过程。
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提出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是“助力”医改,明确深化医改要政府和市场“两手并用”,要用改革的办法调动社会力量。商业保险可以为医改市场化提供更多元的买单方,为医疗机构改革匹配更多的保障。

  所以,商业健康保险对医院的冲击不仅仅是一种费用支付方式的改变,更应该是一种新的医疗范式的重建。商业保险作为买方市场,本着为资本运作的负责态度,在商保定点选择中依据优胜劣汰原则,一定会使用最先进的管理工具,对所购买的服务进行监管,通过拒付、解约、诚信体系及黑名单制度,推动医疗机构不断自我革新,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严格进行医疗的同质化服务;通过更加科学的绩效考核方案,对医疗中的风险进行严格控制;通过更严厉的处罚,对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优胜劣汰;重塑优质医疗,保证商保客户获得与保额支出匹配的服务。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商业健康保险还能促进私立医院的发展。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自费病人选择到私立医院就诊,可以选择医生和住院时间,从而获得更快和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私立医院的发展,不仅有效缓解了公立医院医疗资源紧张的局面,满足了部分群体的高端需求,而且实现了公立、私立医院并存互补、竞争合作的局面,为居民提供不同层次、全方位的服务。另外,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在推动医师多点执业与分级诊疗上是否具有同样积极作用,也有业界人士表示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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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商业健康险可少缴个税

  三公司获销售资格 相关产品月底或上市

  楚天金报讯 金报讯(记者曾里 通讯员李圆圆、周楚莉)以后买商业健康保险,就能少缴个人所得税,每人每月的应税扣除限额最高为200元。2月16日,保监会批复了泰康养老、阳光人寿、人保健康三家保险公司“个人税优健康险”的销售资格。据悉,如果产品审批顺利,这个月底,首批个人税优健康险或将上市销售。

  购买健康险税前最高可抵扣2400元

  去年8月20日,《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落地后一直备受关注。今年1月1日,包括北京、上海、武汉等在内的全国31个城市,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险政策试点正式启动。

  办法规定,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可简单理解为,如保费年缴2400元,每月税前工资扣除200元,扣除后工资达不到3500元的纳税标准,就可以直接免交个税了。

  据悉,申报“税优”的凭证只需要投保时保险公司开具的、载有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的发票和保单凭证,即为个人税前扣除凭据。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除了能减税外,该健康险还有个亮点,保险公司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也就是说投保人可以“带病投保”,每人终身累计最多赔付可达100万元。

  首批税优健康险或面向企业销售

  买保险能抵扣个税,无疑能极大促进大众购买健康险的积极性,大家想知道这类健康保险到底能保什么?

  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家公司的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还在审批当中。从其中一家公司提交的产品设计来看,其税优健康险产品采取的是“医疗保险+万能账户+健康管理服务”模式。“报销的范围涵盖了住院医疗(及前后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门诊治疗。”

  阳光人寿则表示,其产品设计在投保人享受个税减免的同时,还可享受更高保额设置,终身保额最高突破百万元;并延长了续保年龄,最长保障期限长达75周岁。

  不过记者了解到,考虑到目前税优健康险处于试点期,各家公司首批产品上市后将先面向企业销售,未来会逐步放开个人购买。

  

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容易忽略的避税误区
保险个人优税 第二篇

  根据2011年9月1日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从原先的2 000元提高到3 500元,税率由9级减少为7级,部分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税负。针对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专家学者提出了诸多合理避税的建议和途径,归根结底为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适用税率,从而实现税负最低化。本文对目前常用的一些避税方法进行分析,并结合税收规定对容易忽略的避税误区进行介绍。

  一、均衡各月薪酬及年终奖金实现避税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员工当月收入越高,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就越高,就越有可能上升到高一层次税率级别,引起税负的增加。对于采用绩效提成薪酬制度的企业,由于业绩完成情况导致员工月收入产生不规律的波动,可能在不同月份处于不同的纳税层次,最终影响税后收入。

  按照《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员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奖金当月,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年终奖金减除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针对上述规定,企业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时,需对员工全年收入做出预测,根据税率级次预测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寻找月薪酬与年终奖金的最佳比率平衡点,尽量保持月薪酬与年终奖金所适用的税率接近。均衡各月薪酬,适当减少年终奖金以外的奖金发放频率和金额,避免月薪酬波动导致适用税率的波动。

  同时,国税发[2005]9号规定,年终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实际计算所得税时只扣除了1次速算扣除数,致使年终奖金税收政策存在一定的“盲区”。 目前共有六段“盲区”,分别为:18 001元-19 283.33元;54 001元-60 187.50元;108 001元-114 600元;420 001元-447 500元;660 001元-706 538.46元;960 001元-1 120 000元。如果年终奖金发放额刚好落在“盲区”内,则会出现多发少得的情况,如发放112万元年终奖和96万年终奖,税后金额均为629 505元的现象。所以,企业在计算年终奖金时应避免落入“盲区”的尴尬。

  二、缴纳社会保险实现避税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法规规定,按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缴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企业为个人缴付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缴付部分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若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企业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和员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员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通常各地市每年会公布员工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设定缴存比例。一般来讲,企业和个人在月缴存额限额内,按照员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的缴存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的部分)、失业保险费,则企业和个人缴付的部分均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部分企业为吸引员工,根据企业自身实力,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外,还为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商业保险。

  针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以上海为例,2012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企业和个人基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8%。若企业及个人缴纳基本住房公积金后,再按照8%的上限比例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则企业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合计缴纳比例各15%,根据建金管[2005]5号规定,对超过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企业及个人各缴纳的3%部分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针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及其他商业保险的缴纳,根据国税函[1999]615号、财税[2005]94号及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投保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企业年金作为一种重要的补充养老形式,根据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年金的企业及个人缴费部分同样需与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5一张图解读
保险个人优税 第三篇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重新发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一图帮您读懂。

 

  附: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九条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十条 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一条 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十二条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三条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纳税事宜。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

  

税优险管理办法
保险个人优税 第四篇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以下简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健康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是指在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经营要求

第五条 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

(二)最近三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三)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其他人身保险公司应设立健康保险事业部;

(四)具备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接;

(五)配备专业人员队伍,健康保险事业部具有健康保险业务从业经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具有医学背景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公布并及时更新符合第五条要求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七条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设计应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原则。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第九条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

医疗保险应当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经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自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不得重复报销。

个人账户积累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

第十条 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险金额。

医疗保险不得设置免赔额。

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不得高于10%。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不得对个人账户收取初始费用等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开发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标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字样,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身份和纳税情况进行验证,符合条件方可承保。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在确认收到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后,应向其开具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专用单证,用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保险个人优税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不得提供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保单贷款服务。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或变相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换保险公司,也不得从其他保险公司恶意抢夺客户。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不得以财务再保险的方式分散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风险。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不得误导公众,不得减少保障范围,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引导或纵容销售人员进行违背诚信原则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采取适当方式,每季度至少一次向投保人提供投保信息、保单状态、账户信息、交费次数、交费金额、万能账户价值和收益等信息资料,并提供相应的查询服务,切实维护好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与医疗机构加强合作,依据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等标准或规定,通过医疗巡查、驻点驻院、抽查病历等方式,做好对医疗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当地有关政策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给付,及时将发现的冒名就医、挂床住院、过度医疗等违规问题报告投保人和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资金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严格资金的划拨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单独归集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经营管理费用、盈亏,单独出具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的利润表、费用明细表及报告。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费用分摊的相关监管规定,合理认定费用归属对象,据实归集和分摊,不得挤占其他业务的成本,不得把其他业务的成本分摊至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据实列支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其他运营费用,不断加强对费用的控制力度,切实提高费用管理水平,降低业务经营成本。

第六章 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组织开发全行业统一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该平台应具有以下功能:

(一)支持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的承保、理赔、转移等;

(二)可以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三)支持税务部门对保单的真实性及税优使用额度进行检验;

(四)可以为投保人提供自助式的保单信息及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健康保险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建立并执行严格的保密制度,严格用户权限管理,切实保护被保险人信息安全。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加大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数据的积累和分析。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按时上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经营情况及相关的信息和数据。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经营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保障责任、服务内容、服务承诺、咨询投诉方式、理赔流程及联系方式,切实维护好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公布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万能账户利息率。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管理。保险公司须对所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实行业务监管。保险公司应当按有关要求适时向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传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经营情况应当接受当地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开透明运行。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开展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监管部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监会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进行清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保险公司受到下列行政处罚:

(一)单次罚款金额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50万元)的;保险个人优税

(二)限制业务范围的;

(三)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四)责令停业整顿的;

(五)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被吊销业务许可证的;

(六)董事长、总经理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行业禁入的;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是指由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开发的全行业统一的信息平台。

第四十三条 非纳税人群购买税优健康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税优健康险
保险个人优税 第五篇

商业养老险税优介绍
保险个人优税 第六篇

保险个人优税

关于保险公司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
保险个人优税 第七篇

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

(保险公司)

一、现行税种知识简介关于

现行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购税、关税、城建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 征税主体…………

收入归属划分:…………

二、个人所得税

(一)基础知识

1、个人所得税概念: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体现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2、个人所得税立法原则:(1)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2)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3)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

3、个人所得税特点:(1)实行分类税制。即把个人应税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和适用不同的税率;(2)较宽的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一定的生计费用或为取得收入产生的必要花费。

(3)计税方法简便;(4)源泉课征和申报课征两种征税方式并用。即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5)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用。

4、个人所得税法: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是现行税种中立法最早的一个税种,早在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通过并

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至今已经过五次修订,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5、征管方式:个人所得税采取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纳税申报为辅的征管方式。按照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均采取源泉扣缴,即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6、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

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税收征管法》第64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相关的具体政策规定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非居民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居民纳税人负有全面纳税人义务,即必须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即只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征税对象:11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征税项目介绍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2、税率: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2011年9月1日执行)。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3、计算公式: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费用扣除标准:2005年12月31日以前,800元/月;2006年1月1日---2008年2月底,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2011年8月底,20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3500元/月。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特殊规定

(1)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对奖金征税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

保险个人优税

向雇员发保险个人优税

上述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税优健康险首单面世究竟能省多少钱
保险个人优税 第八篇

Money理财

INSURANCE保险

税优健康险首单面世 究竟能省多少钱

作为唯一一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保险产品,

税优健康险兼具税收减免和保障功能。

本刊见习记者 吴 辉

初春,首批税优健康险产品面世。继保监会正式公布首批获准销售的税优健康险产品后,批获的3家保险机构人保健康、阳光保险、泰康养老争先恐后卖出首张保单,保险消费实施税收优惠的新时代已经到来。

3月4日上午9时,中国税优健康险政策试点实施后的阳光人寿第一张保单在重庆分公司签单成功。记者从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获悉,截至当天9点05分,仅仅在获得税优健康系统销售权限的5分钟内,就销售了5单税优健康险。其中,阳光人寿销售3单、人保健康销售1单、泰康养老销售1单,阳光人寿占据了六成。

保险个人优税

阳光人寿副总裁龚贻生向记者介绍,为确保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税优健康险特别设置了“一人一单一码”的税优识别码。来自重庆皓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客户拿到的保单上税优识别码为201600010000000251,这标志着税优健康险的“阳光第一单”签出,税优健康险的红利政策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保险个人优税

客户黄准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购买税优健康险可以免税,而且没有起付线,社保内外都可以报销,对消费者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

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衔接和补充,带有很强的政策性,用于补偿被保险人经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及商业型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剩余的自负医疗费用。

作为唯一一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保险产品,兼具税收减免和保障功能。

对于纳税人或普通消费者来说,最为关心的想必是这个“新生”健康险能节省多少钱,而在保障方面具体又会侧重哪方面。

以前大家购买商业健康险用的是税后收入,而面世的税优健康险,投保费用将在税前列支,即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方式,少缴纳部分个税。

按照监管层相关文件规定,投保人可以享受每年2400元(每月200元)予以税前扣除的福利,相当于每个月的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到了3700元。

除此之外,税优健康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等原因拒保,并保证续保,可以说是针对纳税人的国家政策福利。据悉,凡年满16周岁,投保时正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缴税满一年的人群,符合投保要求。

按照“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险企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至被保险人法定退休年龄。如果投保时已经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被保险人需要提供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证明及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明细。

为何税优健康险畅销?可以带病投保

税优健康险,全称为个人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险,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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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pr. 2016

保险INSURANCE

税优健康险虽能解决重大疾病的一定治疗费用,但不能替代重大疾病保险的收入保障功能。因为重大疾病保险是给付型的,确诊重大疾病即给保险金额,不管是否住院和是否治病。

税前1万元收入,每年可省240元

我们简单测算下,假设郑州某市民税前月薪1万元,“五险一金”加起来大概需扣除月薪的20%即2000元,假设年缴税优健康险保费为24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计算方法,即“个税=应交税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可知:投保税优健康险前,个人需要交纳的个税为(10000-2000-3500)×10%-105=345元;投保之后,其需交纳的个税为(10000-2000-3500-200)×10%-105=325元。每月可以优惠345-325=20元,每年20×12=240元。

对于税前月入1万元的白领来说,扣除“五险一金”后,每年可以享受240元的优惠额度,这也意味着投保税优健康险变相便宜了10%,实际只需要花2160元。

若是月薪2万元甚至更多,则可以节省的额度也越多。消费者对照表1,便可知道自己投保税优健康险后,可以节省多少钱。

以及泰康养老的“康乐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和“康乐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B款(万能型)”。

纵观产品名称得知,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主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括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两项责任。据悉在保障方面,税优健康险提供住院医疗费、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6种特定疾病门诊(如恶性肿瘤放射治疗、血液透析等)、3种常见慢性病(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门诊费报销。理赔时没有起付线,报销比例高。

而且医疗保险的年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累计保障额度不少于80万元,每年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如果低于80%,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

社保有力补充,不能代替大病险

长江证券此前发布的研究报告分析认为,健康险税优对于消费者的意义在于保费折扣,市场空间初期在300亿至500亿元,成熟市场在千亿元左右。当前的税优支出上限基本可以覆盖医疗报销、意外和重疾险种支出。

事实上,税优健康险产品是社保的有力补充,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有点类似大病险。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而言,基本会遵循“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税优健康险虽能解决重大疾病的一定治疗费用,但不能替代重大疾病保险的收入保障功能。因为重大疾病保险是给付型的,确诊重大疾病即给保险金额,不管是否住院和是否治病。税优健康险是报销型的,住院医疗费用、特定门诊治疗费用等都需要据实报销。试想重大疾病后,两年不上班养病治病,税优健康险虽可以解决一定比例的住院医疗费用,但是某些特定药物的使用、公司不发钱导致收入没有来源,这些只能靠重大疾病保险解决。

表1:不同收入,投保税优健康险的最大年节省额

应税收入(元)

0~15001500~45004500~90009000~3500035000~5500055000~8000080000以上

税率

3%10%20%25%30%35%45%

投保税优健康险后年省

72元240元480元600元720元840元1080元

对应的折扣

97折9折8折75折7折65折55折

万能险形式,兼具保障和投资

记者在保监会网站看到,获得批复的这6款产品分别是人保健康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和“爱健康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阳光人寿的“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 款(万能型)”和“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D款(万能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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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能争取多少税收优惠
保险个人优税 第九篇

保险业:能争取多少税收优惠 在今年的两会上,保险界代表对税收问题表现出了特别的关注和高涨的热情。看来,保险公司在考虑发展业务的同时,也更加注重精打细算节约纳税的问题。 ◎内外资保险应平等缴纳所得税目前,我国对内资保险公司施行高税赋政策,企业所得税率高达33%。但对外资保险公司却非常优惠,在部分经济特区及沿海经济开发区甚至可以低至15%、24%。 除了税率不同,中外资保险公司缴纳所得税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规定都有所不同。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唐运祥呼吁,“在修改《保险法》时,应统一调整相关法律条款,平等对待中、外资保险主体。” ◎权益投资减值准备应全额税前扣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投资损失应当计提投资减值准备,且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允许税前扣除的比例仅为风险资产的1%。按照上述规定中的计提要求和扣除比例,保险公司在投资亏损严重时,计提的权益类投资减值准备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 目前我国保险企业投资的政策环境以及资金运用的效果较差,资本市场持续不景气。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保险公司权益类投资业务出现了严重亏损。 对此,唐运祥提出了两条建议:一是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保险公司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权益类投资减值准备全额在税前扣除,以避免在投资业务亏损时还要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二是为有利于中、外资保险主体间公平竞争,统一中、外资保险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税前扣除的政策。 ◎经营强制雇主责任险应享受税收优惠频繁发生的矿难使雇主责任险成为业界关注的一个保险产品,许多地方开始在高危行业推广强制雇主责任保险。一旦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中国再保险公司董事长戴凤举委员在《关于推广高危行业强制雇主责任保险的提案》中建议:“财税部门为强制雇主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适当的政策优惠。例如,对经营强制雇主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适当减免营业税;允许高危行业企业在税前列支强制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等等。

保险个人优税 个人税优健康险什么意思?个人税优健康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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