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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连结型保险 中英人寿金彩连连投资连结保险,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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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连结型保险篇一

中英人寿金彩连连投资连结保险 阅读指引

中英人寿金彩连连投资连结保险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阅读指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后的10天内,您可以要求撤销本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章第7条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1条 您可以对个人账户进行额外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3章第2条 您可以选择投资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5章第3条 您可以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5章第8条 您拥有退保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5章第10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章第5条 在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2条 您的保险费的缴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3章第1条 您需要承担投资风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4章第2条 您的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前将扣除一定的初始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第5章第5条 我们将扣除一定的保单管理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5章第6条 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或退保时,我们将扣除一定的退保费用_________第5章第7条 您有退保权利,请您慎重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5章第10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应当及时通知我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6章第2条 应当如何向我们申请保险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6章第4条 我们对各项名词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0章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5.3投资账户的选择

1.1保险合同的构成 5.4个人账户的设立

1.2投保年龄、年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5.5初始费用

1.3合同生效日 5.6

1.4保险期间 5.7

1.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8

1.6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9

1.7犹豫期内的合同解除权

1.8未成年人投保限制

2 保障范围

2.1保险责任 6.1

2.2责任免除 6.2

3 保险费

3.1保险费的缴纳 6.5

3.2保险费的构成 6.6

4 投资账户的操作

4.1投资账户

4.2投资账户的设立 7.1

4.3投资账户的管理 7.2

4.4投资账户价值的评估

4.5投资账户评估和交易的暂停或推迟

4.6投资账户巨额领取限制

5 个人账户的操作

5.1个人账户

5.2保单账户价值 保单管理费的缴纳 退保费用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账户转换 5.10退保 5.11个人账户价值不足的处理 6 保险金的给付 请求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保险事故的通知 6.3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6.4如何申请保险金 保险金给付时效 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 6.7失踪处理 7 保险合同的变更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合同内容的变更 8 合同效力的终止 9 争议的处理 10 名词释义

中英人寿金彩连连投资连结保险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1章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

1.2 投保年龄、年龄

计算与错误的

处理

1.3 合同的生效日

1.4 保险期间

1.5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我们与您订立的《中英人寿金彩连连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岁(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见10.1)。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依照终止保险合同条款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0.2)给您。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1.6条的规定,我们不解除合同的按本条第2款办理。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但其真实年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要求,本合同将继续有效,但我们将按照其真实年龄进行保单变更。 本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自您缴纳基本趸缴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时开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在我们签发保险单之前,如果您已缴纳基本趸缴保险费,且您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我们的承保条件,则本合同的生效日将追溯至您缴纳基本趸缴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开始。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和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计算。 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依照第2.1条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提供终身保障,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

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1.6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1.7 犹豫期内的合

同解除权

1.8 未成年人投保

限制

第2章 保障范围

2.1 保险责任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如果您曾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我们将先扣除您已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同时已投资部分的保险费将由您承担投资损益。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选择在本合同犹豫期满后进行投资,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缴的全部保险费。 如果您选择在本合同签发后立即进行投资,解除本合同时保险费已经转入您的个人账户的,我们将在收到您所备齐的申请文件后,按照下一个资产评估日(见10.3)的投资单位卖出价结算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并连同已收取的初始费用、投资单位的买入卖出差价一并退还给您,即在本合同签发至解除这段时间的投资损益由您本人承担。若您选择在本合同签发后立即进行投资,解除本合同时保险费没有转入您的个人账户的,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缴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为您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10.4)或疾病导致身故,且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所备齐的理赔文件时个人账户尚未设立,则我们将按照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依照本合同第5.5条的约定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且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所备齐的理赔文件时个人账户已经设立,则我们将按照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所备齐的理赔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

2.2 责任免除

第3章 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缴纳

3.2 保险费的构成 (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且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所备齐的理赔文件时个人账户尚未设立,则我们将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照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依照本合同第5.5条的约定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的5%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该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且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所备齐的理赔文件时个人账户已经设立,则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照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所备齐的理赔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的5%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该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时本合同终止。 3、持续奖金 如果您在第一到第三个保单年度内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或等于基本趸缴保险费的25%,且在第三、四、五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将分别按照基本趸缴保险费扣除持续奖金发放当时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后的余额的1%发放持续奖金。 持续奖金将分别于第三、四、五个保单周年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按照当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和基本趸缴保险费进入投资账户时的分配比例,以代购投资单位的形式加入您的个人账户。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5);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8)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合同终止时,我们按照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所备齐的理赔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本合同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保险费金额、缴费期间和缴费方式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基本趸缴保险费的缴费方式为一次性缴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包括基本趸缴保险费和额外投资保险费。

基本趸缴保险费指您为购买本合同所一次性缴纳的保险费。

投资连结型保险篇二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连结型个人终身寿险条款范本

第一部分 责任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为同一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__________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较大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本公司收到死亡证明后,按收到日的下一个计价日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的本合同投资帐户单位的价值之和。

(二)保险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高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较大值向被保险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本公司收到残疾鉴定后,按收到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的本合同投资帐户单位的价值之和。

(二)保险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高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按条款第十八条有关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本合同终止:

(一)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条 保费

一、本合同的首次保费最低为2000元且是1000元的整数倍。

二、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可以随时交纳后续保费,每次交纳的后续保费不低于1000元且是100元的整数倍。

第七条 保费的分配和费用的收取

一、本公司收到保费后,将按如下的方法和比例扣除保单获取费用,剩余的保费按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帐户单位的买入价计算可以购买到的投资帐户单位数,计入该合同的投资帐户中。

保费种类保费的数额 扣费标准首次保费2000元 65%2000元以上的部分同后续保费后续保费(每次)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2%101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部分 1.75% 50100以上的部分1.50% 二、本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在每月计价日以扣除投资帐户单位的形式按如下顺序从投资帐户中收取下月的各项费用。

(一)投资帐户管理费:计算和扣除方法见第二十三条。

(二)保单管理费用:每月16元,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费用收取标准的权利。

(三)风险保费:是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保险金额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5万元。

二、如果投保人交纳的首次保费高于2000元,本公司允许投保人在5万到15万之间选择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必须是1万的整数倍。

三、投保人交纳后续保费之后,保险金额将从交纳后续保费的下一个计价日起按所交后续保费等额增加。

四、本公司根据保险金额扣除相应的风险保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额,变更的保险金额是1万元的整数倍,变更后的保险金额自完成变更的下一个计价日起生效。变更包括增加和减少。

一、保险金额的增加:被保险人在50周岁之前且本合同投资帐户余额高于2000元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增加一次保额;投保人要求增加的保险金额不超过1万元时,可以免体检;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增加后的两年内自杀,根据本条规定增加的保险金额无效。

二、保险金额的减少: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低于2万元。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

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保费或者降低保险金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按条款第十八条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高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五)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高残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公司要求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中超过赔付当时的投资帐户价值以上的部分。

六、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 年龄、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在投保单上写明,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本公司可以根据其真实年龄或性别调整风险保费。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个计价日,本公司从投资帐户中收取投资帐户管理费、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费。如果在某一计价日投资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期的上述费用,则自计价日的次日起合同效力将延续六十日,六十日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和投资帐户管理费。投保人在此六十日内交纳后续保费的,要从后续保费中扣除欠交的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和投资帐户管理费。投保人逾此六十日仍未交纳后续保费的,本合同终止。

在投资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期的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和投资帐户管理费之前,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及时交纳后续保费。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出单以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除本条第一项的情况外,本公司按收到投保人申请书之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用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投资帐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投保人。

四、在前五个保单年度内解除合同,本公司要从投保人的投资帐户价值中扣除退保费用(标准见下表);第五个保单年度之后,退保费用为零。 保单年度第一个第二个第三个第四个第五个退保费用占投资帐户价值的比例50%40%30%20%10%最高不超过500元400元300元 200元100元

第十九条 投保人部分领取投资帐户价值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要求以卖出投资帐户单位的方式部分领取投资帐户价值,每次领取金额应是100元的整数倍,领取后投资帐户余额不得低于2000元。

二、本公司按收到部分领取申请后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减少的投资帐户单位数,保险金额将按领取金额等额下调但不低于2000元。投资帐户余额低于2000元时,投保人可申请解除合同,但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三、投保人要求部分领取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部分领取申请书;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四)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每个保单年度内两次部分领取投资帐户价值免手续费,超过两次的部分领取,每次收手续费20元。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部分 投资条款

第二十一条 投资帐户

一、本公司将建立独立的投资帐户,管理和计量与本合同有关的投资活动。

二、本公司投资帐户中的资金运用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帐户的投资损益和资本盈亏计入该帐户。

四、投资帐户中的资产均以投资帐户单位计量,且投资帐户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五、投资帐户的资产每年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

六、本公司在提前书面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可以:

(一)结转撤消原有的投资帐户,设立新的投资帐户或进行投资帐户的合并及分解,本合同下的投资帐户价值不变;

投资连结型保险篇三

《泰康赢家理财B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条款

泰康赢家理财B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投资连结型保险 中英人寿金彩连连投资连结保险,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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