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
(2014—2017)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新要求,坚持政府政策支持与创业者努力相结合,合理运用政府公共资源,充分动员社会其他资源,激发大学生(含国内各类高校的在校生、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创新活力,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有力支持,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目标任务
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使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进一步增强,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大学生勇于创业的机制基本形成,大学生创业的规模、比例继续得到扩大和提高,力争实现2014—2017年全省完成大学生创业培训10万人,小额担保贷款36亿元,引领36000名大学生创业,表彰200名大学生创业明星的预期目标。
其中2014年大学生创业培训不少于20000人,小额担保贷款不少于8亿元,引领大学生创业不少于8000人;2015年大学生创业培训不少于25000人,小额担保贷款不少于 8.5亿元,引领大学生创业不少于8500人;2016年大学生创业培训不少于25000人,小额担保贷款不少于9.5亿元,引领大学生创业不少于9500人;2017年大学生创业培训不少于30000人,小额担保贷款不少于10亿元,引领大学生创业不少于10000人。每年表彰大学生创业明星50人。
二、政策措施
(一)普及创业教育
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创业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推动高校普及创业教育,实现创业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各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面向全体学生,不断丰富创业教育形式,通过开展创新创业类讲座、开设创新创业类选修课、组织主题教育活动等,广泛、系统、灵活多样的开展创业教育实践活动。有条件的高校要积极开发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将其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和学分管理。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为普及创业教育提供有力支持。
(二)加强创业培训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和高校的衔接,以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为重点,优先安排培训资源,切实抓好组织实施,使每一个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开发适合大学生的创业培训项目,经过评审认定后,纳入创业培训计划,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和培训机构建设,组织开展创业培训进高校活动,突出抓好高校创业培训师资培养,认定一批办学条件好、师资力量强、社会信誉好的高校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创新培训方式,积极推行创业模块培训、创业案例教学和创业实务训练,抓好质量监督,不断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认真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强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参训大学生免费提供创业培训。
(三)提供创业便利
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注册资本出资最低限额、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的限制。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高校毕业生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租赁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登记注册的住所,可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对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有困难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证明。支持网络创业,允许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市场主体用其居住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注册,对依法注册并符合条件的网络创业大学生,可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对高校毕业生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制度。
(四)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在符合规定前提下,加大对创业大学生的支持力度,简化反担保手续,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重点支持适合吸纳大学生较多的初创企业。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有条件的创业大学生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各分支机构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建或合伙经营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通过创新金融产品,量身打造融资方式,积极给予支持,帮扶企业进行战略发展规划,并结合行业特点为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扩大贷款担保的财产范围,规范和完善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支持高校毕业生尤其是涉农专业背景大学生面向农村创业,加大对大学生村官、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高校毕业生的金融支持力度,通过金融产品创新,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村创业,为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农村生产力发展注入新生力量,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动农业科技和生产体制的创新,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增强造血功能。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支持创业大学生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有条件的市(区)要积极探索设立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进一步拓宽渠道,为大学生创业实体提供支持。
(五)落实税费减免和补贴政策
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大学生创业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
各级人社部门要落实自主创业大学生的补贴政策,减轻其创业负担。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自主创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根据其实际缴费情况,给予不超过2/3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其自主创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后,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六)提供创业孵化服务
各级人社、教育、发改、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各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低租金或免租金、低收费或零收费、“一站式”服务的创业平台,帮助创业大学生降低创业成本,减少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引导和支持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创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充分调动民营经济实体在承载就业、支持创业上的积极性。加强业务指导和支持力度,将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辅导相结合,创新孵化方式,完善孵化功能。结合产业结构调整,以高新技术、绿色环保、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为重点,加强校企合作,提高孵化成功率和大学生创业质量。制定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足额落实补贴资金。
各级中小企业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支持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企业孵化器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为大学生创办企业提供良好环境。
(七)提供创业项目支持
各级人社部门要大力加强创业项目库建设,建立创业项目征集、论证、推介机制。坚持社会征集和自主开发相结合,主动加强与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的协作,根据本地经济产业和文化特色开发收集创业项目,特别是要筛选一批适合大学生创业的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推进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入选创业项目库的进程,实现其与创业者的有效对接。举办创业大赛与创业博览会,及时收集优秀创业项目充实创业项目库。加强创业项目评估筛选,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分析、评审、论证,重点筛选准入门槛低、吸纳就业多、经营见效快的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更新库存项目,确保创业项目质量。
(八)加强创业公共服务
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协调有关方面针对创业大学生普遍遇到的问题开展创业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创业公共服务政府采购机制并加强绩效管理,大力加强高校大学生创业服务站和基层服务平台建设,构建覆盖院校、园区、社会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
归集梳理大学生创业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加强政策宣传,组织举办“厅局长校园行”、“大学生创业明星事迹宣讲”等活动,面对面为大学生提供政策解读。
建立健全青年创业辅导制度,从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拥有丰富行业经验、行业资源的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天使投资人当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一对一”的创业辅导。
通过组建大学生创业俱乐部、创业协会、创业联谊会、创业宣讲团,举办大学生创业论坛、创业成果展示活动等形式搭建青年创业者交流平台,为创业大学生及时了解政策和行业信息、学习积累行业经验、寻找合作伙伴和创业投资人创造条件。
拓宽人事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范围,将创业大学生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提供免费托管档案业务并加强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社保代理等服务。
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体系作用,加强留学回国创业人员针对性服务,认真落实“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陕西省留学人员企业经理人扶持计划项目”、“陕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不断加大对留学人员来陕创业的支持力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区)各高校要充分认识促进大学生创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为本计划实施提供有力保障。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方案,明确目标和进度指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责任分工和完成期限,对本计划的实施做出具体安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本计划顺利实施。
(二)加强数据统计
各级人社、工商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创业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注册登记信息等相关内容的统计工作,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为及时改进创业服务,促进本计划落实提供依据。
(三)加强绩效考核
各市(区)要把本计划落实与执行情况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以既定目标、进度、任务是否完成,政策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创业大学生是否得到支持帮助为考核重点,定期对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并通报有关方面,接受监督质询,不断推进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舆论宣传
各级人社、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服务窗口要将涉及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工作流程上墙公示,置于显著位置,方便大学生了解掌握扶持政策。各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及时宣传报道计划执行过程中取得的进展、成效、经验和工作创新。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树立一批创业大学生、创业导师、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创业部门等典型。加强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大学生创业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培育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各市(区)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一、专利申请费的缴纳方式
专利申请费以及其他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收费处或专利局代办处面交,或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目前,银行采用电子划拨,邮局大部分采用电子汇兑方式。缴费人通过银行或邮局缴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缴纳费用的名称可使用简称。缴费人应当要求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在汇款附言栏中录入上述缴费信息,通过邮局汇款的,还应当要求邮局工作人员录入完整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这些信息在以后的程序中是有重要作用的。费用不得寄到专利局受理处。
二、申请费缴纳的时间
面交申请文件的,可以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当时缴纳申请费,也可以通过邮局、银行汇付。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再缴纳申请费。缴纳申请费需要写明相应的申请号,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两个月或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费用。
三、缴费日期的确定
向专利局收费处面交申请费或其他费用的,缴费当日即为缴费日。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
四、缴费注意事项
(1) 缴费人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或专利局代办处缴纳专利费用。查询专利局代办处信息可登陆
缴费人也可以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费用名称(或简称)。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应为9位(2003年10月1日之前申请的专利)或13位(2003年10月1(1) 缴费人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或专利局代办处缴纳专利费用。查询专利局代办处信息可登陆
缴费人也可以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费用名称(或简称)。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应为9位(2003年10月1日之前申请的专利)或13位(2003年10月1日之后申请的专利),不得缺位,最后一位校验位前的小数点可以省略。
例如:9位申请号可写成9910xxxx.2 或者9910xxxx2;13位申请号可写成200510xxxxxx.1 或者200510xxxxx1。
(2)缴费人汇款时,收到银行或邮局汇款凭证应认真核对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缴费人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避免因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录入错误造成的必要信息丢失,这些信息在以后的程序中是有重要作用的。通过邮局汇款的,一个申请号(或专利号)应为一笔汇款。
(3)缴费人通过汇付的,如果未在汇款时注明上述必要信息可以在汇款的当天,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补充。超过这个时段所补充的信息,视为无效信息。
通过银行缴纳专利费用需要补充信息的,应在传真件或电子邮件中提供:银行的汇款单复印件、汇款日期、所缴费用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各项费用名称和分项金额、汇款人姓名(名称)、缴费人的详细地址邮编等信息。
通过邮局缴纳专利费用需要补充信息的,应在传真件或电子邮件中提供:汇款日期、所缴费用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各项费用名称和分项金额、汇票号码、商户客户号、汇款人姓名(名称)、详细地址邮编等信息。
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补充缴费信息的,以专利局收到正确信息之日为缴费日。因逾期补充缴费信息或补充信息不符合规定,造成汇款被退回或入暂存的,视为未缴纳费用。
采用传真形式补充缴费信息的,传真后还需再次拨打传真电话确认。传真电话:010-62084312;010-62088065。通过010-62088065发送传真的,应拨打010-62088028或010-62088029进行确认。
银行汇付: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
户 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帐 号:7111710182600166032
邮局汇付:
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商户客户号:110000860(可代替地址邮编)
地址 邮编: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00088)
传 真:010-62084312
电子邮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4)费用的查询服务
缴费人可以通过电话可进行个案缴费信息的查询。查询电话:010-62085566;010-62088166;010-62088036;010-62088041;010-62088040;010-62088042
缴费人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个案及批量缴费信息的查询。查询时应提供申请号、收据号及汇款相关信息等。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标准一览表(09年5月15日资料)
国 内 部 分(人民币:元) | ||||||
(一)申请费 |
全额 |
个人减缓 |
单位减缓 | |||
1.发明专利 |
900 |
135 |
270 | |||
印刷费 |
5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2.实用新型专利 |
500 |
75 |
150 | |||
3.外观设计专利 |
500 |
75 |
150 | |||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
2500 |
375 |
750 | |||
(三)复审费 |
|
|
| |||
1.发明专利 |
1000 |
200 |
400 | |||
2.实用新型专利 |
300 |
60 |
120 | |||
3.外观设计专利 |
300 |
60 |
120 | |||
(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
300 |
60 |
120 | |||
(五)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
|
|
| |||
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
2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
5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六)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
8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七)恢复权利请求费 |
10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八)无效宣告请求费 |
|
|
| |||
1.发明专利权 |
30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2.实用新型专利权 |
15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3.外观设计专利权 |
15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九)强制许可请求费 |
|
|
| |||
1.发明专利 |
3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2.实用新型专利 |
2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十)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
3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十一)专利登记、印刷费、印花税 |
|
|
| |||
1.发明专利 |
255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2.实用新型专利 |
205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3.外观设计专利 |
205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十二)附加费 |
|
|
| |||
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
3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
20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2.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
15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3.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 |
5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 |
1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十三)中止费 |
6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十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 |
24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
(十五)年费 |
全额 |
|
| |||
1.发明专利 |
|
|
| |||
1-3 年 |
900 |
135 |
270 | |||
4-6 年 |
1200 |
180 |
360 | |||
7-9 年 |
2000 |
300 |
600 | |||
10-12年 |
4000 |
600 |
1200 | |||
13-15年 |
6000 |
900 |
1800 | |||
16-20年 |
8000 |
1200 |
2400 | |||
2.实用新型 |
| 专利缴费用标准
|
| |||
1-3年 |
600 |
90 |
180 | |||
4-5年 |
900 |
135 |
270 | |||
6-8年 |
1200 |
180 |
360 | |||
9-10 年 |
2000 |
300 |
600 | |||
3.外观设计 |
|
|
| |||
1-3年 |
600 |
90 |
180 | |||
4-5年 |
900 |
135 |
270 | |||
6-8年 |
1200 |
180 |
360 | |||
9-10年 |
2000 |
300 |
600 | |||
注:①维持费和复审费按照80%及60%两种标准进行减缓。②授权后三年的年费可以享受减缓。 | ||||||
PCT申请国际阶段部分(人民币:元) | ||||||
(一)传送费 |
500 | |||||
(二)检索费 |
2100 | |||||
附加检索费 |
2100 | |||||
(三)优先权文件费 |
150 | |||||
(四)初步审查费 |
1500 | |||||
初步审查附加费 |
1500 | |||||
(五)单一性异议费 |
200 | |||||
(六)副本复制费每页 |
2 | |||||
(七)后提交费 |
200 | |||||
(八)滞纳金 |
按应交费用的50%计收,若低于传送费按传送费收取;若高于基本费按基本费收取。 | |||||
(九)国际申请费 |
| |||||
1.国际申请用纸不超过30页的 |
8858(1330瑞朗) | |||||
2.超出30页的部分每页加收 |
100(15瑞朗) | |||||
(十)手续费 |
1332(200瑞朗) | |||||
注:①9-10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2008年6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 ||||||
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部分(人民币:元) | ||||||
(一)宽限费 |
1000 | |||||
(二)改正译文错误手续费(初审阶段) |
300 | |||||
(三)改正译文错误手续费(实审阶段) |
1200 | |||||
(四)单一性恢复费 |
900 | |||||
(五)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 |
300 | |||||
注:进入国内阶段其他收费依照国内申请标准执行。 |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人民币:元) | ||||||
(一)布图设计登记费 |
2000 | |||||
(二)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 |
2000 | |||||
(三)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
100 | |||||
(四)延长期限请求费 |
300 | |||||
(五)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 |
1000 | |||||
(六)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 |
300 | |||||
(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 |
300 | |||||
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时,还应缴纳印花税5元,因此合计为2005元。 |
失业保险金是国家为了保证正常情况下,失业人员能够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以获得正常生活的一种最基本保障,失业保险金是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来制定的。那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是怎样的?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是多少?它是如何来计算的呢?
在这里,小编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按照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给大家作一个系统的解答:
一、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停止领取失业保险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四、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与享受期间的其他待遇:
(一)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遗属的补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五、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是多少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是各地政府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确定。一般而言,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都依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来领取失业保险金。
各地对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一般都有相应规定:
例:
河南:河南省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是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从2015年7月1日前,我省三类行政区域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600元、1450元和1300元。据此,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1280元/月、1160元/月、1040元/月。
甘肃:7月1日起,甘肃省失业保险金发放将按新标准执行,调整后的标准人均增幅达134.5元/月。作为一类地区的兰州市五区每月从745元调高至894元。
四川:从7月1日起,成都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进行调整,最高每人每月可领取1050元。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新津县按每人每月1050元执行,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按每人每月966元执行。
云南: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发出关于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的通知,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执行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 其中,一类地区,即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新标准为每月828元/月,调整前为720元/月,提高了108元/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的,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新标准为每月909元,调整前为790元/月,整整提高了119元/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的,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新标准为每月989元,调整前为860元/月,提高了129元/月。
六、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一)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失业人员的义务。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
失业保险佥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 办理恢复手续时年费滞纳金的计算:专利权人因专利权终止办理恢复手续时,年费滞纳金应按当年年费全额的25%缴纳。
11.年费的减缓
授权前已获准专利费用减缓的,自授权当年起连续三个年度可按已批准的减缓比例缴纳年费。例如,一件已获准减缓专利费用的专利申请的授权当年为第三年度(即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所指明的年度),则专利权人按批准的减缓比例可以减缓第三年度、第四年度及第五年度的年费,第六年度起应按全额缴纳年费。
12.“专利年度”概念
(1) 授予专利权当年:是指专利申请在第N年度授权,第N年即为授权当年,以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所注明的为准。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要求缴纳第三年度的年费,即表示该案的“授权当年”为第三年度。
(2) 专利年度:是指该专利自申请日起每满一年为一个专利年度。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98年6月1日,则自该日起至1999年6月1日为该案的第一年度,自1999年6月2日至2000年6月1日为该案的第二年度……第N年度。
13.缴费注意事项
(1)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款,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或者汇款用途栏中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费用名称。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应为9位(2003年10月1日之前申请的专利)或13位(2003年10月1日之后申请的专利),不得缺位,最后一位校验位前的小数点可以省略。
例如:9位申请号可写成9910XXXX.2或者9910XXXX2;13位数申请号可以写成200510XXXXXX.1或者200510XXXXXX1。所缴的费用名称可以用简称(见专利费用标准)。
(2)缴费人通过银行或邮局缴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和缴纳费用的名称(或简称)。缴费人汇款时收到银行或邮局汇款凭证,应认真核对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缴费人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这些信息在以后的程序中是有重要作用的。费用不得寄到专利局受理处。
(3)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款,如需发传真,应在汇款当日,将汇款单复印件及申请号或专利号、费用名称、分项金额、邮编、地址、收件人信息,发至收费处。(传真:010-62084312)。此办法是对未在汇款时注明上述必要信息的补救方式,不具有法律效力。
专利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2章第1节:费用缴纳的期限
(1)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需要在该期限内缴纳的费用有优先权要求费和申请附加费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印刷费。 优先权要求费是指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项数计算。 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序列表)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 公布印刷费是指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需要缴纳的费用。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申请费(含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内。该项费用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3)延长期限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该项费用以要求延长的期限长短(以月为单位)计算。
(4)恢复权利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
(5)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6)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及公告印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
(7)年费及其滞纳金的缴纳期限参照本部分第九章第2.2.1节的规定。
(8)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5条: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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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收费标准
发明专利费用标准 (人民币:元)
发明专利年费计算参考表专利缴费用标准
(人民币:元)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年费计算参考表
(人民币:元)
以上表中数值按现行标准计算,如费用标准调整,以新标准为准。
2008年修订
发明专利费用标准
(人民币:元)
费用种类
简称
发明
专利
减缓比例
85%
70%
80%
60%
申请费
申
900
135
270
文件印刷费
文
50
不予减缓
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 从第301页起每页
说附
50
100
不予减缓
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 权附
150
不予减缓
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优
80
不予减缓
审查费
审
2500
375
750
维持费
维
300
60
120
复审费
复
1000
200
400
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变更 变
200
50
不予减缓
恢复权利请求费
恢
1000
不予减缓
无效宣告请求费
无
3000
不予减缓
强制许可请求费
强求
300
不予减缓
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强裁
300
不予减缓
延长费:
第一次延长期请求费每月
再次延长期请求费每月
延
300
2000
不予减缓
中止程序请求费
中
600
不予减缓
登记印刷费
登
250
不予减缓
印花费
印
5
不予减缓
年费
年
年费标准见年费计算参考表
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费用标准 (人民币:元)
费用种类
简称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减缓比例
85%
70%
80%
60%
申请费
申
500
500
75
150
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 权附
150
150
不予减缓
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 从第301页起每页
说附
50
100
50
100
不予减缓
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优
80
80
不予减缓
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变更 变
200
50
200
50
不予减缓
复审费
复
300
300
60
120
恢复权利请求费 恢
1000
1000
不予减缓
无效宣告请求费 无
1500
1500
不予减缓
强制许可请求费 强求
200
不予减缓
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强裁
300
不予减缓
延长费:
第一次延长期请求费每月 再次延长期请求费每月 延
300
2000
300
2000
不予减缓
中止程序请求费 中
600
600
不予减缓
专利费用网上缴费系统操作指南
一、专利费用网上缴费系统介绍
(一)专利费用网上缴费系统的概念
专利费用网上缴费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缴费系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站(),提供给电子申请用户查询应缴费用、填写缴费清单、生成订单并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联在线支付)完成实际支付的系统。
(二)网上缴费系统的适用范围
1、
专利缴费用标准 陕西省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引领计划实施方案(201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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