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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社会|熟人借贷“赚利差”属于传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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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熟人之间借贷成为互金领域新蓝海。我们团队于2015年6月28号曾经发现市面上出现第一款熟人借贷产品,并试用后撰文客观评价。本月,我们发现此款熟人借贷产品(某某宝)突然发力,在宣传获客上迅猛攻势引发行业热议。有评论认为,“某某宝”推出的“拉好友抢现金”活动涉嫌传销。我们认为,某某宝的推广模式是否涉嫌传销值得商榷,不宜一棒子打死。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本条意味着行为人只有符合上述三种行为模式才能构成传销。然而,上述三种模式有一个共同特征,即是“牟取非法利益”。也就是说,组织者或者经营者构成传销行为的前提是牟取非法利益。

  熟人之间借贷成为互金领域新蓝海。我们团队于2015年6月28号曾经发现市面上出现第一款熟人借贷产品,并试用后撰文客观评价。本月,我们发现此款熟人借贷产品(某某宝)突然发力,在宣传获客上迅猛攻势引发行业热议。有评论认为,“某某宝”推出的“拉好友抢现金”活动涉嫌传销。我们认为,某某宝的推广模式是否涉嫌传销值得商榷,不宜一棒子打死。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本条意味着行为人只有符合上述三种行为模式才能构成传销。然而,上述三种模式有一个共同特征,即是“牟取非法利益”。也就是说,组织者或者经营者构成传销行为的前提是牟取非法利益。

  就某某宝施行的推广方式而言,运营某某宝的公司虽然通过客户之间的相互邀请给予客户现金奖励,但是该行为仅仅是为了推广某某宝,某某宝在这一过程中并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反之,某某宝通过向用户派发奖励的方式向用户给付现金。如此观之,传销行为通过发展人员,旨在骗取被发展人员的财物(即被发展人员的财物流向传销公司),而某某宝则通过向用户派发现金奖励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即现金奖励通过某某宝派发给用户)。可见,某某宝的营销行为与传销行为在法律上不能混为一谈。

  实际上,传销行为的本质在于欺诈。《禁止传销条例》的立法目的亦是打击欺诈行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可见,如果行为本身不是欺诈行为,则该行为不受《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制,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涉嫌传销”。

  综上,我们仅从法律角度分析了熟人借贷领域所谓“赚利差”的做法是否构成“传销”。企业在金融创新时,确实应该大胆尝试,但应当注意法律、行政法规是我们创新的底线,如何合法合规,又不让市场和监管机构产生误会,也许更需要智慧。

  (仅作学术探讨,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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