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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实名制app]App实名制新规 带给互联网金融的四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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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8君戏言:从手机实名登记,再到支付账号实名,再到现在的App注册身份实名,实名制的互联网生活已经渐行渐近了,对于以大数据整合和运用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来说,这又意味着什么呢?会有哪些影响呢?不妨先分析一下。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网信办)发布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自8月1日起对App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对App提供者提出了多项“禁令”,尤其是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显然,对于当前以大数据的整合和运用为核心资源的互联网金融来说,如何平衡合理利用用户信息和实现用户隐私权保护的关系,这个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对于此次App实名制新规,如下四个命题可以是监管者和从业者应该思考的。

  深8君戏言:从手机实名登记,再到支付账号实名,再到现在的App注册身份实名,实名制的互联网生活已经渐行渐近了,对于以大数据整合和运用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来说,这又意味着什么呢?会有哪些影响呢?不妨先分析一下。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网信办)发布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自8月1日起对App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对App提供者提出了多项“禁令”,尤其是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显然,对于当前以大数据的整合和运用为核心资源的互联网金融来说,如何平衡合理利用用户信息和实现用户隐私权保护的关系,这个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对于此次App实名制新规,如下四个命题可以是监管者和从业者应该思考的。

  其一、如何界定个人信息资料权与隐私权

  对互联网金融来说,其大数据可以涵盖个人客户的年龄结构、个人客户的资产情况、投资理财记录、信用卡客户的消费记录、企业客户的上下游记录、贷款记录、信用记录等,这其中就涉及到如何界定个人信息资料权和隐私权。

  从法理上来讲,个人信息资料权是指个人对于自身信息资料的一种控制权,并不完全是一种消极地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更多情况下是一种自主控制信息适当传播的权利。比如个人姓名信息、个人身份证信息、电话号码信息的搜集和公开牵涉到社会交往和公共管理需要,是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为社会特定人或者不特定人所周知的。这些个人信息资料显然难以归入到隐私权的范畴,这也是手机号、App进行实名的重要依据。而对隐私权来说,虽然包括以个人信息形式存在的隐私,但其权利宗旨主要在于排斥他人对自身隐私的非法窃取、传播。

  在深8君认为,并非所有的个人信息资料都是隐私,也并非所有的隐私都是个人信息资料,但不可否认这两个概念的确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重合。在政府监管以及企业在大数据应用上,需要更加注重区分并且加以应用,这是一个重要前提,如果政策制约过多,则可能会影响金融创新,但如果放任不管,则又会造成滥用,出现用户隐私泄露等问题。

  其二、新规的可操作性与监管的有效性

  对任何一个法律或者规定来说,在内容上如何明确相关责任,更具有可操作性,并且能够对各方形成约束,这应是政策出台的初衷。

  从此次新规中提到的履行义务和管理责任来看,与之前当前不同的法律规定中内容类似,但大多只停留在义务性规范要求,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缺乏真正具体可落实、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比如新规中要求,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然而这些规定并没有进一步界定,如何判断使用目的和提供服务直接的关联度,如何界定使用范围并且不会被滥用,让用户的信息不脱离其控制等。

  在新规的最后也提到了四个管理责任,但要注意这里的管理主体是指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非政府监督执法部门),而且只能是督促这种形式,对于对违反规定的应用程序提供者,可以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下架应用程序等措施,这些看起来似有震慑违规行为之意,然而在当前整体网络信息收集、使用、监管混乱的情况下,服务提供者显然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监管资源有限必然难以顾全大范围普遍性的违规行为,而消费者显然并不能直接援引该规定作为维护自身信息权利的有力证据,不具有可诉性,显然也使得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难以真正实现。

  其三、实名制后,能否改变以往用户弱势的地位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让以往繁琐的验证流程变得更加简化,但同时用户的权利也在弱化。在网络上,用户对于服务合同的订立只具有接受和完全不接受两种选择,同时针对合同条款中的疑虑也难以进行直接的询问和了解,只能凭借甚至偏专业化的表述来进行字面上的猜测。

  或许每个用户在登陆网站或者App时,都遇见过那些篇幅较长,看起来内容涵盖广泛的隐私声明,但经过仔细阅读也会发现其中隐含着许多不合理的“霸王性”条款。比如大多数网站都会在隐私声明的开头标注,用户使用或者继续使用其服务就代表其同意该隐私条款对信息收集、使用、存储和分享的全部内容。表面上看来这赋予了用户对是否接受信息收集和处理的选择权,实质上却是一种捆绑性的强硬条款,用户不能选择部分接受或部门不接受其隐私处置行为,只能选择使用或是完全不使用。而当这些网络服务平台的受众范围显著扩大,甚至当某种业务成为社会主流选择时,特定用户个人的选择权更是被大大缩小,多数情况下只能为了满足正常工作和生活的需求而放弃对自身隐私控制的坚持。

  深8君认为,App实名制新规后,用户信息变得更加精准的同时,能否同步约束服务提供者的“霸王条款”,让用户更具主动性和选择性,这也是政策效用的一个重要考量。

  其四、监管方式从信息收集向信息使用转变

  从此次新规的管理原则看,更多侧重事前的用户信息收集管理。但我们以往的经历,用户信息的泄露,更多是在于登记后的滥用,而互联网的出现进一步强化了这种信息泄露的效应,并且变得更加难以追溯。

  作为用户信息的收集方,部分企业常会将获取到的数据信息进行进一步的信息分析处理,并且将其应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营销中去,且并未给用户提供有效的选择退出机制。特别是在一些集团内部,这些隐私信息的共享和使用可能变得更为常见,比如一家集团公司旗下既有银行、信贷又有消费金融、保险或者其它投资业务,那么从银行获取的详细、准确的个人隐私可能就会被直接共享给提供消费金融、保险和投资业务的子公司,便于其在银行的客户群体之上开展产品和服务营销、推广,这显然已经超出了消费者在享受产品和服务时提交信息的本意,在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此类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从国外来看,美国对用户信息或者隐私保护的重点,就从以前的收集转移到了使用环节,更加强调使用责任制,使信息获取者和使用者对信息的管理及可能产生的危害承担责任,而不仅仅通过收集环节的是否合规合法进行判断。

  深8君认为,这种对用户信息保护的管理,可以突出强化从收集责任制向使用责任制的转变,强化信息收集者和利用者对用户信息管理的保障义务和责任承担,以完善事后问责机制。

      本文系专栏作者“深8互联网金融”原创作品,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官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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