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的申请书
XX市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XXXXXX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号码码:XXXX,地址:XXXXXXXXX,成立于XXXX年X月X日,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公司业务有一定的发展,去年我公司的销售额已超过300万元, 因为业务在不断扩大,合同金额都比较大,原仟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不能满足我公司发展和客户的需求,我公司财务管理核算健全, 会计人员具有会计证和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操作员资格证书,能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及应纳税额, 配备保险箱能保证防伪税控卡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 现特此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恳请研究批准
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年XX月XX日
关于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
XX国家税务局:
我是XX公司,成立于X年X月X日,经营地址:XXXX,经营范围:XXX,法定代表人为XX,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准确核算销售收入,及时提供贵局需要的各种资料,合法经营,诚信纳税。现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现申请某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千元版)25份,特此申请,请局领导批准。
XXX公司(公章) XX 年X 月X 日 申请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为拾万元版的申请
XXX税局:
兹有XXX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XXXXX,
成立日期:XXXX年XX月XX日,注册地址: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实际经营项目:XXXXXXXXXXXX,公司财务制度健全,配有财务人员X人,公司联系电话:XXX-XXXXX,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日期为:XX年XX月XX日。
我公司XX年XX月至XX月销售收入为XXX元,已缴税金为XXX元,税户率为XX%,XX年XX月XX日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我公司与XXX签订一份关于XXX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XXXX元(人民币大写金额),由于现在发票为万元版不能满足现今的业务需求,因此特向XXXX税局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拾万元版。
恳请批准!
XXX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
[原创]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大全
一、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定执行。书籍能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政策依据:
[2012]1号
货运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2011]77号
1.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2.
政策依据:
[2011]111号
五、自2011年4630日,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玉米深加工生产除饲料产品之外的货物,不得开具
政策依据:
201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七、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旧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八、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
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
政策依据:
——《财政部 2008〕56号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2007〕83号
本通知自2007年
政策依据:
2007〕10号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十四、钻石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
十五、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
/ 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办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
十六、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都应当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建立健全账簿。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
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
全部追回后,方可免税。
政策依据:
2005〕360号
政策依据:
2004〕136号
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债转股票。
政策依据:
2003〕1394号
1、开具正数专用发票: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填开→发票号码确认→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界面→填写购贷方信息→填写商品信息→打印发票。 2、开具带销货清单的专用发票: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填开→发票号码确认→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界面→填写够贷方信息→点击“清单”按钮→进入销货清单填开界面→填写各条商品信息→点击“退出”返回发票界面→打印发票→在“已开发票查询”中打印销货清单。 3、开具带折扣的专用发票: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填开/销货清单填开→选择相应商品行→设置折扣行数→设置“折扣率”或“折扣金额”→打印发票。 4、开具负数专用发票: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填开→发票号码确认→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界面→点击“负数”按钮→填写相应的正数发票的号码和代码→系统弹出相应的正数发票的信息,确定→系统自动生成负数发票→打印发票(作废专用发票)。 5、已开发票作废: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已开发票作废→选择要作废的发票号码→点击“作废”按钮→系统弹出“作废确认”提示框→确定→作废成功。 6、未开发票作废: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未开发票作废→系统弹出“未开发票作废号码确认”提示框→确定→作废成功。 开票就这些了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
1、防伪税控开票系统 → 插入IC卡 → 录入操作员密码 → 进入系统 → 发票管理下发票读入 → 提示是否读入专用发票********号起共**张 → 确定;
2、系统设置下设置客户资料(一定要是购买方传给你的正确资料)录入相应资料 → 保存;
3、系统设置下设置你们公司所销售的货物名称等信息 → 录入 → 保存;
4、发票管理下专用发票填开 → 提示你要开票的号码核对 → 确认 → 显示专用发票模块 → 购货单位名称处点下拉键选定你要开具的单位双击 → 显示你要开具发票单位的所有信息 → 货物或劳务名称处和购货单位处的操作相同 → 录入你所开发票货物的数量 → 单价 → 金额自动计算 →下拉键选择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自动生成 → 再次核对整张发票无误后 → 点击左上角的打印保存并提示是否打印(显示打印边距上下调整数)如不确认是否与发票对应就先放入A4纸打印一张对比一下,边距不对再调整 → 此张发票打印后提示是否开下一张,还开就如上述接着开,不开就退出;
5、发票管理下发票查询选择本月所开这张发票点击打印放入发票打印此发票(发票号码一定不能放错)。
6、这张发票开具完成,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后就可以寄出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
第五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六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
第七章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八章附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书籍能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
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书籍能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要求可以开具)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八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书籍能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九条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二)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三)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四)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第十条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三)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至(九)项和(十一)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规定第十条所称未按规定取得专发票:
(一)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二)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第十三条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四条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第十五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
(一)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二)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三)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
(一)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二)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三)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四)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五)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
第十九条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 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 专用发票的票样与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支局以上征收机关。
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
第二十二条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第五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经税务机关认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在2002年年底以前逐步纳入税控系统管理.具体步骤是:
(一)2002年1月1日起,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2002年4月1日起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2003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2003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第二十六条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认证;凡愈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并由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第二十八条自2000年9月1日起,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执行标准如下:
(一)企业税控金税卡零售价格为1303元,税控IC卡为79元,小读卡器定为173元.此价格为最终到户安装价格.
(二)各技术维护单位对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的价格标准为每年每户450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并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
第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控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要进行严格监督,但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对为纳税人提供的有关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和省内服务网络应由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建立和管理(西藏除外).
第六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是:
1、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的编制工作。
2、负责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工作.
3、负责税务、企业用金税卡和IC卡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发行管理工作。
4、负责对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的业务管理工作。
5、负责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明令要求上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必须应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一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由系统研制单位商省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确定。省级服务单位商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组建市(地)县级服务单位。各级服务单位必须接受同级国家税务局监督,并对同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各级技术服务单位有义务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报告技术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全省的技术服务工作。各级服务单位要在省级服务单位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的服务标准开展工作,保证服务工作安全、及时、有效。
第三十三条 防伪税控系统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推行工作要求,在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企业名单,编制当年的推行计划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到省局流转税管理处,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据此编制全省推行计划。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上防伪税控系统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申请书五日内核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然后报市(地)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按照省局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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