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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书,尊敬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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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风险提示篇一

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招商银行“金葵花”招银进宝票据盈101号理财计划(产品代码:3701)

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投资本理财计划有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谨慎投资:

1、 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

2、 管理风险:由于招商银行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计划的管理,导致

本计划项下的理财收益降低甚至理财本金遭受损失。

3、 市场风险:如果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市场利率上升,本理财计划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

升而提高。

4、 流动性风险: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不享有赎回权利。

5、 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不提供估值,不提供账单。招商银行按照本产品说明书

的约定,进行理财计划的理财收益支付、到期清算。招商银行按照本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公告”的约定,发布理财计划的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信息公告”的约定及时登陆招商银行网站()或致电招商银行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55)或到招商银行营业网点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招商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招商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招商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招商银行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 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认购结束的期间,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

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招商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计划,招商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

7、 政策风险:本理财计划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

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及本金损失。

8、 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

运行,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及本金损失。

在您签署本理财产品的受托理财产品交易申请表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书及本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我行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作出是否

认购本理财产品的决定。您签署本提示书、招商银行受托理财产品交易申请表,并将资金委托给我行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风险提示书及相应招商银行受托理财产品交易申请表、理财产品说明书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风险提示方: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确认栏

本人确认如下:

(客户需全文抄录以下文字以完成确认: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确认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招商银行“金葵花”招银进宝票据盈101号理财计划(产品代码:3701)

产品说明书

重要须知:

·本产品说明书为《招商银行受托理财产品交易申请表》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计划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招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招商银行对本理财计划的任何收益承诺。

·本理财计划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

·本理财计划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本产品说明书解释权归招商银行所有。

风险提示:

资本理财计划有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谨慎投资:{投资理财风险提示}.

1、 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

2、 管理风险:由于招商银行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计划的管理,导致

本计划项下的理财收益降低甚至理财本金遭受损失。

3、 市场风险:如果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市场利率上升,本理财计划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

升而提高。

4、 流动性风险: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不享有赎回权利。

5、 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不提供估值,不提供账单。招商银行按照本产品说明书

的约定,进行理财计划的理财收益支付、到期清算。招商银行按照本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公告”的约定,发布理财计划的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信息公告”的约定及时登陆招商银行网站()或致电招商银行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55)或到招商银行营业网点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招商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招商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招商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招商银行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 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认购结束的期间,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

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招商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

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计划,招商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

7、 政策风险:本理财计划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

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及本金损失。

8、 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

运行,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及本金损失。

产品风险评级 R3

(本评级为招商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投资方向和范围

(本理财计划由招商银行负责管理)本理财计划资金由招商银行投资于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的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及招商银行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等。

基本规定

名称 招商银行“金葵花”招银进宝之票据盈101号理财计划(代码:3701)

理财币种 人民币

本金及理

财收益 本理财计划不保证本金及理财收益。理财计划持有到期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45%。详细内容见以下“本金及理财收益”。

理财期限 10天

认购起点 1元人民币为1份,认购起点份额为5万份,超过认购起点份额部分,应为1万份的

整数倍。

提前终止 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招商银行无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

申购/赎回 本理财计划成立后不开放申购、赎回,详细内容见以下“申购和赎回”.

认购期

登记日

成立日

到期日 2009年03月02日10:00 到2009年03月02日16:00。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 2009年03月02日为认购登记日,认购资金在认购登记日前按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2009年03月03日,理财计划自成立日起息。 2009年03月13日

发行规模 本理财计划发行规模上限2亿元,下限1000万元。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计息基础 实际理财天数/365

付息日及本理财计划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详细内容见以下“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收益支付

计息单位 每1万份为1个计息单位,每单位理财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清算期 认购登记日到成立日期间为认购清算期,到期日(或理财计划实际终止日)到理财资

金返还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认购清算期和还本清算期内不计付利息。

购买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招商银行营业网点或招商银行财富账户、个人银行专业版、大众版办理

认购。

节假日

对账单

税款

中国法定公众假日 本理财计划不提供对账单。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本金及理财收益

1. 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

2. 本理财计划持有到期预期到期年化收益率为1.45%(实际天数/365)。

3.理财收益的测算方法和测算依据

本理财计划成立且投资者持有该理财计划直至到期,招商银行按照如下公式支付理财收益。

(1)理财收益计算公式

每计息单位人民币理财收益=计息单位份额×理财计划到期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投资者获得的人民币理财收益=每计息单位人民币理财收益×投资者认购总份额÷计息单位份额

每计息单位人民币理财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实际理财天数:自本理财计划成立日(含)至理财计划到期日(不含)的期间的天数。

投资理财风险提示篇二

基金投资风险提示函

基金投资风险提示函

(机构客户版)

第一部分 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第二部分 投资适应性调查表

第三部分 风险承受能力测评

第四部分 旗下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估

第五部分 基金认/申购意愿声明

第一部份 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尊敬的基金投资人:

基金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基金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二)基金与股票、债券、储蓄存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区别

基金

股票

债券

银行储蓄存款

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

信托关系,是一种受益凭证,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只是替投资者管理资金,并不承担投资损失风险 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所有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公司股东 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债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该公司债权人 表现为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信用凭证,银行对存款者负有法定的保本付息责任

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 投资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

直接投资工具,间接投资工具,银主要投向实业行负责资金用途领域 和投向 银行存款利率相价格波动较股

对固定,损失本金

票小,低风险、

的可能性很小,投

低收益

资比较安全 利息收入、资本利得

投资于众多有价证券,{投资理财风险提示}.

价格波动性

能有效分散风险,风险

大,高风险、

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

高收益

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股利收入、资资本利得 本利得 基金管理公司及银行、{投资理财风险提示}.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

收益来源 利息收入

投资渠道

债券发行机构、

银行、信用社、邮

证券公司及银

政储蓄银行{投资理财风险提示}.

行等代销机构

(三)基金的分类

1、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2、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但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规定的为混合基金。这些基金类别按收益和风险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即股票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高,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低。

3、特殊类型基金 (1)系列基金。又被称为伞型基金,是指多个基金共用一个基金合同,子基金独立运作,子基金之间可以进行相互转换的一种基金结构形式。

(2)保本基金。是指通过采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保证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是在锁定下跌风险的同时力争有机会获得潜在的高回报。

(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常又被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简称“ETF”),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isted Open-ended Funds,简称“LOF”)是一种既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基金份额交易、申购或赎回的开放式基金。

(4)QDII基金。是一种以境外证券市场为主要投资区域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以用人民币或美元等外汇进行认购和申购,在承担境外市场相应投资风险的同时获取相应的投资收益。QDII基金与普通证券投资基金的最大区别在于投资范围不同。

(四)基金评级

基金评级是依据一定标准对基金产品进行分析从而做出优劣评价。投资人在投资基金时,可以适当参考基金评级结果,但切不可把基金评级作为选择基金的唯一依据。此外,基金评级是对基金管理人过往的业绩表现做出评价,并不代表基金未来长期业绩的表现。

本公司将根据销售适用性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

(五)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基金投资人自己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这些费用一般直接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时收取。其中申购费可在投资人购买基金时收取,即前端申购费;也可在投资人卖出基金时收取,即后端申购费,其费率一般按持有期限递减。另一类是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信息披露费等,这些费用由基金承担。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还可按不高于2.5‰的比例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0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三、基金投资风险提示

(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二)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三)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旗下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五)本公司将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相应的基金品种,但我公司所做的推荐仅供投资人参考,投资人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基金产品并自行承担投资基金的风险。

四、服务内容和收费方式

我公司向基金投资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二)基金销售业务,包括基金账户开户、基金申(认)购、基金赎回、基金转换、修改基金分红方式等。我公司根据每只基金的发行公告及基金管理公司发布的其它相关公告收取相应的申(认)购、赎回费和转换费。

{投资理财风险提示}.

(三)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四)基金投资咨询服务。

(五)分红提示、交易确认等短信服务。 (六)电话咨询。

(七)基金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 五、基金交易业务流程 认购期

1, 认购期业务受理时间为:每个交易日日9:00~17:00。节假日接受投资者的申请资料,但

投资者所做申请将作为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请处理。

2, 认购期所有业务申请资料必须在每个交易日的17:00前到达我公司,超过17:00的,将

作为下一交易日的业务受理。

3, 只有在我公司直销账户收到全额认购资金时,认购业务申请才有效。申请日期即为收到

全额认购资金的日期。

4, 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在申请日后两个交易日完成行为确认。确认成功后,我公司

将向投资者寄送认购业务受理回单、认购行为确认回单。

5, 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的最终确认结果,以基金成立后的认购结果确认为准。基金成立

后,我公司将向投资者寄送认购结果确认(基金成立)单。 申购期

1, 申购期业务受理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5:00

2,申购期所有业务申请资料必须在每个交易日的15:00前到达我公司,超过15:00的,将

作为下一交易日的业务受理。

3, 只有在我公司直销账户收到全额申购资金时,申购业务申请才有效。申请日期即为收到

全额申购资金的日期。

4, 投资者提交的业务,将在申请日后两个交易日确认完毕。确认成功后,我公司将向投资

者寄送业务受理回单、业务确认回单。 六、投诉处理和联系方式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营业网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回复,不能当日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非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顺延的第一个工作日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我公司客服中心联系方式: 网址:联系电话:021-64719548 传真:021-6433566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地址:上海市建国西路319号 邮编:200031

投资理财风险提示篇三

投资理财控制风险三原则

投资理财控制风险三原则

想要依靠投资理财获取利润,投资者首先应要学会有效控制风险,毕竟任何理财产品中都会存在或多或少的风险,且风险的种类各异,投资者如果不能及时控制风险,必然会给投资理财工作带来一定影响,甚至会直接影响到收益的多少或者本金。因此,投资者在进行投资理财工作之前,首先应要了解如何才能有效控制风险,而在投资理财控制风险则必须遵守哪些原则?下面芝麻金融理财师为大家解析。

原则一:树立理财目标

相信大多数人的理财目标都是为了实现财务增值,但是最终能否实现还硬要取决于个人经济能力,同时也要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而定。假设选择的是基金定投,那么本金上有所保障,收益却很低,这样的理财产品最终实现的增值效果就很差,所以正确的理财目标十分重要。

原则二:了解产品性质

产品的性质决定了最终的理财效果,因此,投资者需要根据自己的理财目标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才能够达到最佳效果。像是上述我们聊到的关于基金定投就是带有较强储蓄性质的理财产品,而股票则属于高收益的理财产品,二者之间有着极大差异。

原则三:学会管理资金

投资资金的管理十分重要,需要投入的成本以及最终获得的收益等,同时也会影响到投资者需要承担的投资风险等问题,所以学会妥善的管理资金的理财资金,对于实现理财目标也会有较大帮助。

芝麻金融是英途财富(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运营的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成立于2014年7月,总部位于北京CBD核心商圈,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芝麻金融以MBA、白领、高净值人士等精英人群为核心用户,融社交圈与金融圈为一体,精心打造的别具特色的社交金融,并向前沿的创新金融、科技金融迈进,构筑多维一体化的金融生态圈,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专属财富管理服务。

芝麻金融以资金安全为生命线,资金流动全程由第三方托管,并运用创新的六星风控体系,结合银行的传统风控体系,为广大用户提供“低门槛、高回报、安全透明”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芝麻金融核心团队由具有名校EMBA/MBA教育背景的互联网和金融机构资深人士组成,顾问团队均为相关领域知名学者、教授和企业家,合作机构涵盖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融资

性担保公司、银行机构、高等院校、知名电商等,通过跨界合作与资源共享,让“有爱、有趣、有收益”的金融服务惠及每一位用户。

目前,手机已在娱乐、信息获取、沟通三个方面超越了PC互联网,移动金融有望成为新的爆发增长点。为顺应移动互联网的趋势,芝麻金融于6月27日举行了APP上线发布会,通过APP,用户可随时了解平台的最新活动,查看平台数据变化及项目进度。用户下载后可不再受地域限制,随时随地轻松理财。可见,芝麻金融平台的融资速度飙升和用户数量猛增得益于其在移动端的重要战略布局。

值得一提的是,芝麻金融“有爱、有趣、有收益”的文化理念在P2P网贷行业内独具特色,该平台的“芝麻公益”项目在8月18日上线。芝麻公益项目负责人表示:芝麻金融致力于为广大投资人创造收益的同时,也为社会大众提供实现自我价值、贡献社会的机会。公益项目的上线不仅得到了芝麻金融员工和投资人的一致认可和鼎力相助,同时也吸引了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为顺应市场的多元化发展趋势、满足用户的多方面需求,芝麻金融正向消费金融领域着手规划。据悉,芝麻金融将开启集合百家机构的芝麻伙伴计划,打造“类余额宝”的泛金融惠民模式,融合更多的互联网电商及移动O2O企业打造全新理念的金融生态圈。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深度渗透,移动APP的使用将成为互联网金融用户投资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芝麻金融推出APP以来,平台不断刷新纪录,单亿融资时间从原来110天快速缩短为15天。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服务,尤其是P2P平台最终的服务对象还是用户,产品必须紧贴用户需求和使用方式而调整,随着用户对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移动设备的使用粘度越来越高,移动端已成为P2P网贷平台抢占市场先机的重要入口。

随着监管政策的陆续出台,近期网贷行业风波不断,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创新与监管并行的快速发展阶段。投资人大多是短期投资尝试,并保持一定的观望态度。芝麻金融在8月与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达成战略合作,得到了国联律师事务所专业法律顾问团队的法律指导。双方在公司治理、合规管理、政策研判、项目尽调、资本运作等多方面展开全方位的合作,从而进一步降低经营风险,为投资者权益提供保障,让投资人更放心。

值得一提的是,芝麻金融“有爱、有趣、有收益”的文化理念在P2P网贷行业内独具特色,该平台的“芝麻公益”项目在8月18日上线。芝麻公益项目负责人表示:芝麻金融致力于为广大投资人创造收益的同时,也为社会大众提供实现自我价值、贡献社会的机会。公益项目的上线不仅得到了芝麻金融员工和投资人的一致认可和鼎力相助,同时也吸引了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为顺应市场的多元化发展趋势、满足用户的多方面需求,芝麻金融正向消费金融领域着手规划。据悉,芝麻金融将开启集合百家机构的芝麻伙伴计划,打造“类余额宝”的泛金融惠民模式,融合更多的互联网电商及移动O2O企业打造全新理念的金融生态圈。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深度渗透,移动APP的使用将成为互联网金融用户投资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芝麻金融推出APP以来,平台不断刷新纪录,单亿融资时间从原来110天快速缩短为15天。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服务,尤其是P2P平台最终的服务对象还是用户,产品

必须紧贴用户需求和使用方式而调整,随着用户对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移动设备的使用粘度越来越高,移动端已成为P2P网贷平台抢占市场先机的重要入口。

随着监管政策的陆续出台,近期网贷行业风波不断,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创新与监管并行的快速发展阶段。投资人大多是短期投资尝试,并保持一定的观望态度。芝麻金融在8月与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达成战略合作,得到了国联律师事务所专业法律顾问团队的法律指导。双方在公司治理、合规管理、政策研判、项目尽调、资本运作等多方面展开全方位的合作,从而进一步降低经营风险,为投资者权益提供保障,让投资人更放心。

投资理财风险提示篇四

投资理财应该注意哪些投资风险

投资理财应该注意哪些投资风险

投资理财是指投资者通过合理安排资金,对银行、股票、互联网理财产品等进行投资的行为。由于目前理财产品较多,市场发展过快,政策规范疏漏,导致投资风险增大。所以,了解投资风险,尽量规避资金风险是非常必要的。

低收益风险

按照风险和收益对等的原则,风险低的理财产品收益率会相对较低,不过,同样是稳健型理财产品,不同产品的收益率也会出现较大差异,投资者可货比3家,摒弃收益率很低的“鸡肋”产品。随着加息、资金面趋紧的因素综合作用,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已出现上升。在年底存款压力加大之下,部分银行甚至不惜提高理财产品收益率来吸引储蓄资金。

一些结构性理财产品的预期最高收益率看似诱人,但若设定实现最高预期收益需满足的条件太苛刻,或者发生的概率太低,那么预期最高收益可能变成“画饼”,最后只能获得低收益甚至零收益。

不保本风险

许多理财产品银行都贴上了稳健的标签,但真正保证本金安全的是100%保本的理财产品,部分保本、不保本的理财产品,均有可能损失本金。因此不能把稳健等同于保本。

不可赎回风险

理财产品分为到期前可赎回和到期前不可赎回两大类,其中可赎回的理财产品大多为开放式设计,设定了开放日,比如每个交易日开放、每个月开放一次、每3个月开放一次等,在开放日期间即可赎回。

以每个交易日开放的理财产品为例,虽然产品称每个交易日可自由申购赎回,不过也可能遭遇不能赎回的情形。比如有的产品规定申购当日不能赎回。此外,此类产品普遍规定了大额赎回的情形,出现大额赎回时银行可拒绝赎回申请。对于大额赎回情形,各家银行的规定也有差异,有的银行规定当日净赎回份额达到前一交易日剩余份额的30%才构成大额赎回的情形,也有的银行规定达到15%即构成大额赎回的情形。该比例越低,投资者遭遇赎回难的可能性越大。

滚动投资型理财产品虽然设定了固定期限,但由于可以自由加入或退出下一个投资期,因此资金支取同样较为便利。不过此类产品若设定了自动滚续投资,支取资金需要提前提出申请。

投资理财风险提示篇五

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中信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延期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信息传递风险、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具体风险的含义,请您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相应的风险揭示部分。

由于相关风险因素可能导致您的本金及收益全部或部分损失,因此,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客户权益须知等。

重要提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可能因市场变动而损失全部本金且无法取得任何收益。

本理财产品名称为中信理财之共赢系列14168期人民币理财产品(网银专属) ,产品编码为B140A0289,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期限为35天,风险评级为 PR2,适合购买客户为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 及以上的客户。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示例:若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本金为1亿元,理财产品期限为35天,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为5.20%,在最不利情况下,理财本金及收益全部损失。

{投资理财风险提示}.

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我行并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风险揭示方: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 户 确 认 栏

本人确认购买该理财产品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认为该理财产品完全适合本人的投资目标、投资预期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本人确认中信银行相关业务人员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限制本人权利、增加本人义务以及有关免除、限制中信银行责任或中信银行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人予以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

本人确认已阅知客户权益须知,完全清楚理财产品购买流程、风险评估、产品评级含义、信息披露方式及渠道、银行联系方式及投诉程序等内容。

本人确认如下:

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由个人客户亲自填写):

(个人客户需全文抄录以下文字以完成确认: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个人客户(签字): 机构客户(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月 日

中信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

(产品名称:中信理财之共赢系列14168期人民币理财产品(网银专属) 产品编码:B140A0289

重要须知: )

1、本产品说明书与《中信银行理财产品总协议》、《中信银行理财业务购买/赎回申请表》、《中信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2、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3、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4、本理财产品可向无投资经验的客户销售及有投资经验的客户销售。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中信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5、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信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中信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且不超过按照中信银行公布的本产品预期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计算得出的收益。

6、本理财产品不保障理财本金和收益,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理财产品最终清算的投资者可得收益为准。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风险提示:{投资理财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根据本产品风险分级,投资者的本金有可能蒙受损失,极端情况下,可能全部或部分受损。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充分认识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谨慎投资。具体风险如下:

1、信用风险:本产品收益来源于产品项下投资工具的回报。如果投资资产中的投资工具发生违约事件,使得产品到期时所投资工具的出售收入或投资收入等可能不足以支付投资者收益,投资者本金与收益将可能受到损失;在此情况下,投资者收益将根据基于其偿还比率测算出的投资资产价格予以确定,同时,产品将保留向发生违约事件的发行主体或借款主体的追索权利,若这些权利在未来得以实现,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者进行清偿。

2、市场风险:由于金融市场存在波动性,投资者投资本产品将承担一定投资资产市值下跌的市场风险。如果人民币市场利率上升,该产品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投资者将承担该产品资产配置的机会成本。

3、流动性风险:投资者没有提前终止权,在本产品存续期间内,投资者不得提前赎回,可能导致投资者在需要资金时无法随时变现。

4、提前终止风险:如发生提前终止条款约定情形,可能导致理财产品提前终止,且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预期的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

5、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根据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偿还等环节的正常进行,从而可能对本理财产品造成重大影响,例如可能导致理财产品收益降低或全部损失,甚至导致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

6、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时查询相关信息。中信银行按照本产品说明有关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及时与客户经理联系,或到中信银行网站(http:// bank.ecitic.com/)、营业网点查询,以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7、延期清算风险:若在产品到期时,债券发行人或融资主体延期付款或其它原因导致货币资金余额不足支付本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则产品存在延期清算的风险。

8、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产品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理财产品的资金安全。“不可抗力”是指交易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产品说明书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水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9、最不利的投资情形: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由于市场波动导致投资工具贬值或者投资品发生信用风险导致相应损失,则有可能造成本产品本金及收益部分或全部损失。

一、 产品投资对象

1、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于现金、拆借/同业存款/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人民币利率掉期、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应收债权、债权收益权、信托受益权、特定资产收(受)益权、票据类资产和委托债权等投资工具。投资比例为:

本产品可通过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及专户(或其他资产管理计划)和北交所交易平台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投资渠道和方式实现对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且可以由资产名义持有人按公允价格转让本产品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投资标的。

{投资理财风险提示}.

2、本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进行调整,或中信银行基于勤勉尽职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对投资范围进行调整。在本产品存续期间,如变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中信银行网站

二、产品基本要素

三、投资团队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为中信银行。中信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代表客户签订投资和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议、合同等文本。

四、产品的收益率测算及说明(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1、根据当前所投资工具市场价格测算,产品投资资产所获收益扣除相关固定管理费用后,产品正常到期,本理财产品预计可获得最高年化收益率为5.20%/年,超过5.20%/年的收益部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

2、如果投资资产市值下跌或投资工具发生信用风险,则本产品到期年化收益率将可能低于

5.20%/年,甚至可能造成本产品本金及收益部分或全部损失。

3、投资者所获本产品理财收益=理财本金×产品到期年化收益率×产品实际收益计算天数/365 其中:理财产品到期年化收益率以中信银行所公布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为准。投资者获得的人民币理财收益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如果中信银行未提前终止本产品,则实际收益计算天数为自本产品收益起计日(含)至到期日(不含)期间的天数。如果中信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且产品存在收益,则实际收益计算天数为自本产品收益起计日(含)至提前终止日(不含)期间的天数。

4、如果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本产品将到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顺延期间不计收益,到期或提前终止预期年化收益率不随产品到期顺延天数增加而提高,同时顺延天数的增加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其他的投资安排。

五、理财本金及收益返还

投资理财风险提示篇六

关于理财的法律风险

那些关于理财的法律风险

时间:2015-08-11 09:54来源:方圆 作者:张羽 点击: 869 次

理财产品得到法律上的正式承认,至今不过短短十年,却一直处在争议的中心。理财行业乱象频出,难以厘清的法律关系,让理财产品在高收益的诱惑背后,是步步都有法律风险。

6月5日,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 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其中最引外界注意的就是“加快推进银行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销售的录音录像工作”。

在股市波荡不断的这个夏天,理财无疑是个很火热的话题。7月初,北京的普通白领王先生赎回了他刚刚通过民生银行购买的一款名为“海通证券季季升A份额”的理财产品,20万的投资只剩下17万。“我能索赔吗?向谁索赔?”是他的疑问。

无独有偶,江苏常州的七旬老人王道灿、王金凤夫妇购买的价值5300万的理财产品怀疑自己遭遇“飞单”,诉讼从常州中院到江苏高院,一路走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仍在苦苦等候重审。

野蛮生长的理财产品

所谓的理财产品出现于进入21世纪的最初几年,中国经济水平快速发展,一方面融资渠道相对匮乏,另一方面普通群众可投资渠道也很少,于是理财产品应运而生。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将理财产品用于融资,所吸收的资金被用于购买债券或发放贷款。

短短十年间,大众对于“理财”这个词语日益由陌生到熟悉。银监会公开的数据显示,2006年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只有1100多种,到了2008年膨胀至4400多种;最新的统计数据在2014年5月还是5万种左右,而截至2014年末增长至55012种,理财产品数量的种类在半年内就增加10%。

“理财产品野蛮生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朱伟一如是形容:“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有个人,也有各类机构投资者,甚至包括上市公司,2013年,上市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已经突破千亿元,其中动用超募资金或闲置募集资金的不在少数。理财产品撼动整个金融体系,波及全社会各阶层。”

与理财产品快速增长相对应的,是法律纠纷不断出现,特别是2012年、2013年左右,集中出现一批群体性事件:包括苏州数名客户穿白服戴高帽工行大厅维权、华夏银行被曝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兑付、南洋商业银行“汇益达I”隐瞒产品真实投向等,首次揭开了规模庞大的理财行业乱象的冰山一角。

这些法律纠纷尽管涉及的产品各不相同,但内容大都指向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例如有的理财顾问采用误导性陈述,使客户误以为预期收益率就是实际收益率;有的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足或者隐瞒产品资金的真实投向;有的客户风险评价与理财顾问推荐的理财产品风险评估等级不符;有的理财顾问私自违背客户意愿挪用资金购买非指定理财产品等等。

尽管为了“亡羊补牢”,银监会在此前后分别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业务风险排查的通知》(2012年12月)、《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2月)等文件。但据《方圆》记者的随机走访北京市几家银行的过程来看,这些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

法律性质争议不休

与法律纠纷不断相对应的,是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在学界和实务界都争议不断。 理财产品得到法律上的承认,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2005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这两个文件答记者问时说明:“《办法》和《指引》明确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代理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服务,是商业银行向投资者提供的一种个性化、综合化服务。”

但这种委托代理说并不能得到广泛认可,在法律界和金融界,各种“债权债务关系说”、“信托关系说”、“资产证券化”等观点层出不穷。

理财产品法律性质确定不了,抛却这些复杂难懂的专业词汇,简单来解释:就是客户购买一种理财产品,客户、银行、资产管理人、投资对象到底负有何种责任义务,是难以确定的。

这样严重的后果之一是,在商业银行发行或销售的理财产品大行其道的背景下,“若是遇到违约问题,销售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就坚称自己是第三方,只是代人销售,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朱伟一说,他认为应该把理财产品界定为证券“如果理财产品被界定为证券,那么就应当适用证券法,发行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就可以被界定为发行人,而销售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就可以被定性为承销商,而并非第三方,商业银行就必须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关系不清的另一个后果是多头监管。据朱伟一介绍,资产市场有“一行三会”之称,即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对于理财产品法律风险的监管来说,除了保监会相对权力最小,其他三家都有参与。其中因为大多数理财产品通过银行代销,所以银监会的监管最多,仅仅十年间发布了20部左右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法律文件,涉及理财产品监管的各个方面。

理财产品不是存款,不可能旱涝保收

尽管法律性质有所争议,但在一些基本问题上还是达成了一致。

事实上,每一款理财产品都以一个美好的承诺开始,但没有一款理财产品会旱涝保收。对于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要明白“两个不等于”:即理财产品不等于存款,预期收益率不等于实际收益率。

“银行不愿承认其发行的理财产品为存款,银监会也没有认定理财产品为存款。”朱伟一解释:“因为如果理财产品被认定为存款,那么对银行的存贷比例就有相应的要求,而这是银行所不愿意接受的。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主要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所要求的条件,并且将所筹资金投资于正常情况

下银行被禁入的高风险领域。如果理财产品被定性为存款,则开发此金融创新产品的目的就无法实现。”

既然不是存款,理财产品中所声称“预期收益率”也就不是利息,当然也就不会旱涝保收。

也许有人会质疑,理财产品中不是有“保本型”的吗?《方圆》记者走访了中信银行的一名理财顾问,对方介绍保本型理财产品一般有至少一年以上的封闭期(即客户无法随时赎回),而且收益并不会比同期利率太高。

事实上,为了防止银行变相揽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投资者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 读不懂理财合同,就不要买

“从我们审理案件的实务角度来看,理财产品的种类繁多,创新产品不断,很多案件中的法律关系都是复合型的。”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杨力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并不多,法律依据还是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主,责任划分也主要是看理财合同。

但是,金融合同大都涉及艰涩难懂的各类词汇,即便是面对普通客户的各类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合同也不例外。那么,理财产品的购买者至少要明白哪些内容呢?

首先是要知道谁把理财产品卖给了你。金融市场上的理财产品五花八门,有些是银行自行发售的,也有些是金融机构委托银行销售的,所以购买者至少先搞明白是谁把理财产品卖给了你。“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很多,有银行、有金融机构、甚至还有一些非法组织或者个人。所以购买者要先注意发行方是不是有资质的金融机构。”

其次,要知道你的钱儿去哪儿了。现在的理财产品资金去向很多,有直接投资房地产、矿山等企业的,也有购买债券、股票、外汇等的。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家成提醒说,“市场上有些项目就是讲故事,讲完故事后把产品设计出一套貌似很严密的法律文件交给银行。老百姓不明所以,误认为这是银行发行的东西,疯狂抢购,其实这些产品跟作为发行方的银行一毛钱关系都没有。一旦出现风险,银行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有个别投资人已经出现了血本无归的遭遇。”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是不要相信美丽的“保底条款”。如果你看到的理财合同上出现“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息最低回报”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类似的陈述就要小心了。“保底条款的认定有争议,但目前主流观点倾向于认定保底条款无效。”杨力提醒,无效的保底条款甚至可能导致整个理财合同也无效,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法律风险。

“金融产品重要的一个特性就是把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人。实在读不懂理财合同,就不要买。”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业人士在最后如是忠告。 法律救济:卖者有责,买者自负

如果你读不懂理财合同,还听信银行的理财顾问购买了产品,法律也并非全无救济。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向《方圆》杂志提供了一起典型案例。2011 年 6 月 17 日,吴某至甲银行处办理存款业务,甲银行理财顾问工作人员沈崇元向其推荐理财产品。吴某表示同意购买理财产品后,沈崇元即使用甲银行的计算机代吴某操作购买了人民币 9 万元(以下币种相同)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基金,甲银行均未与吴某办理书面手续,亦未对吴某进行购买基金的风险提示。2012 年 7 月 26日,吴某基金全部抛售,共计亏损2.4万余元,随后起诉至法院。 该案一审法院认定:“吴某才购买了相应的理财产品,甲银行应当按照规定了解吴某的投资能力、评估财务状况并进行风险提示。上述程序为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应为甲银行的合同义务,甲银行未能按照规定完成上述合同义务,应当承担 70%的赔偿责任。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有义务对自己所购买的理财产品进行了解和关注,故应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 30%的责任。”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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