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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优政策一:个人税优健康险什么意思?个人税优健康险政策解读

   继5月相关部委出台试点范围后,商业健康险税优方案还在不断细化中。据悉,保监会最近向各健康险公司下达了一份《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征询业内意见。

  保监会表示,截至2月14日,共有8家保险公司报送了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报告。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认真核对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通知》中所列经营要求,可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该项业务。

  个人税优健康险什么意思?

  个人税优健康险,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去年联合发文,通过计算个税前扣除相关保险费用的方式来鼓励投保健康保险的新政策,即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将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简单地说,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3500元,如果个人购买商业健康险保费达到2400元,那么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则调高为3700元。

  作为首次获批的险企之一,阳光人寿保险已于日前公布了税优健康险企事业单位服务方案。阳光总裁费一飞介绍,阳光保险税优健康险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多种产品形态选择和一揽子的企事业单位综合福利保障方案设计,在行业示范条款基础上提高了保额设置,延长了续保年龄,加入了健康管理服务,同时特别设计了便捷的线上线下投保流程,开通了一站式的理赔服务。

  泰康人寿执行副总裁兼泰康养老董事长李艳华透露,2015年12月25日,泰康税优健康险业务系统首批通过验收,已向保监会提交了经营业务报告和备案产品,此次计划推出两款税优健康险产品。

  据了解,2015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表示,2016年1月1日起,北京、广州、上海、重庆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此次3家险企获批,意味着个人税优健康险从政策制定、产品及系统的开发阶段,迈入了经营阶段。

  作为重要民生工程,个人税优型商业健康险到底是什么?跟基本医保有何不同?个人能获得多大的赔付?

  澎湃新闻为你梳理了十点最重要的信息。由于办法还在征求意见,以下种种仅供参考:

  1、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每人至多购买一份

  所谓个人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是指纳税人在购买商业健康险后,可以在当年(月)计税时予以税前抵扣的部分。

  简单来说,买了这类的产品,你可以少缴税,相当于以较低的价格为自己又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

  和此前相关通知一致,办法说,此次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即200元/月,同时每人最多只能购买一份商业健康险。

  办法规定,各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的商业健康险产品的支出,应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并按照2400元的上限予以扣除。

  2、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

  对以往健康险最大突破是,保险公司不得因为投保人有“既往病史”拒保,并且要保证续保。

  举个例子,小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保险公司不能因其已患病、更容易产生赔付的理由拒绝小张投保,因此小张可以说是“带病投保”。

  业内人士称,这是对以往个人需要提前告知保险公司个人病史、从而避免道德风险的一种突破,其目的也是为了最大程度让公众参与到这一保险当中。

  当然,如果首次带病投保的,保监会允许险企通过降低赔付额度等方式控制经营风险,同时当年支付的最高赔付额度不得超过当年保险金额的20%。

  3、包含“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两部分

  根据目前的产品设计,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两部分责任。

  二者的赔付职能不同,中端医疗保险将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主要用于补偿医疗费用,占到保费的大部分比例;个人账户积累则可用于退休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如长期护理保险等)支出。

  4、一人终身累计最多赔付100万元

  具体来看,中端医疗保险在赔付范围上相比基本医疗保险有不少突破。

  首先,中端医疗保险保费比例的20%应作为健康管理支出,其视同理赔支出,且赔付率不得低于80%。若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要平均返还到个人账户中。

  其次,中端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5万元人民币,一人终身累计最多赔付100万元,被保人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得高于10%。如果被保人自投保以来连续5个保单周年没发生大额理赔,可将其终身累计赔偿限额提高到150万元人民币。

  同时,中端医疗保险设置有年度免赔额,16-40周岁的被保险人为3000元,41-50周岁的被保险人为5000元,51-65周岁的被保险人为10000元。

  再者,中端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补偿范围不受基本医保目录限制,但理论上应尽量采用国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和高值耗材。

  最后,中端医疗保险的就医医院仅限公立医院普通病房。 【税优政策】

  5、该类产品需标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字样,谨防假冒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发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标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字样,和其他健康险种类加以区分。

  因此个人在购买时需注意上述信息,以防个别公司诱导购买假冒产品。

  6、个人可登录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查询信息

  为方便管理,中国保监会组织开发全行业统一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并与保险公司的系统实现对接,接受税务部门的查询、稽核,同时方便个人查询自身的保单状况。

  具体来看,该平台具有以下功能:

  (一)支持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的承保、理赔、转移等;

  (二)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三)支持税务部门对保单的真实性及税优使用额度进行检验;

  (四)可以为投保人提供自助式的保单信息及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税优政策】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功能。

  7、对保险公司的资质有什么要求?

  由于涉及重大民生问题,保监会对经营个人税优商业健康险的保险公司也有严格规定。

  例如,公司应是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或者应具备专门的健康保险部门,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均不低于150%,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队伍,具有较好的理赔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

  8、公司不得提供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保单贷款服务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确认收到投保人的缴纳保费后,应向其开具特殊单证,用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并且应当在所有设有分支机构的试点城市提供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

  但是该产品类型的保单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不具备质押贷款的功能,所以公司不能向投保人提供保单贷款服务。

  9、保单可免费转移到另一家公司

  为方便用户对商品选择产品,办法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在医疗费用风险保障责任期间终结后,将保单免费转移到另一家保险公司,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或变相要求参保人变换保险公司。

  投保人退保的,应当向税务机关补交税收优惠额度,保险公司是补交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而退保后又重新投保的,保险公司可以对其进行核保。

  10、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对该类产品的设计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的原则。

  在宣传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时不得误导公众、减少或夸大保障范围,更不能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

  而是应当以提升被保险人健康水平、降低发病率为目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并在保险产品中明确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和提供方式。

  办法同时注明,体检费用不得列入健康管理支出。

  了解:个人税优健康险对于医院和医疗体系来说意味着什么?

  中日友好医院院长王辰认为,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医改的一个关键要素。目前,国内现有的大多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仅仅是专为具有最高支付能力的消费群体设计,在国民健康保障中所占权重极小(来源:

  所以,商业健康保险对医院的冲击不仅仅是一种费用支付方式的改变,更应该是一种新的医疗范式的重建。商业保险作为买方市场,本着为资本运作的负责态度,在商保定点选择中依据优胜劣汰原则,一定会使用最先进的管理工具,对所购买的服务进行监管,通过拒付、解约、诚信体系及黑名单制度,推动医疗机构不断自我革新,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严格进行医疗的同质化服务;通过更加科学的绩效考核方案,对医疗中的风险进行严格控制;通过更严厉的处罚,对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优胜劣汰;重塑优质医疗,保证商保客户获得与保额支出匹配的服务。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商业健康保险还能促进私立医院的发展。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自费病人选择到私立医院就诊,可以选择医生和住院时间,从而获得更快和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私立医院的发展,不仅有效缓解了公立医院医疗资源紧张的局面,满足了部分群体的高端需求,而且实现了公立、私立医院并存互补、竞争合作的局面,为居民提供不同层次、全方位的服务。另外,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在推动医师多点执业与分级诊疗上是否具有同样积极作用,也有业界人士表示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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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商业健康险可少缴个税

  三公司获销售资格 相关产品月底或上市

  楚天金报讯 金报讯(记者曾里 通讯员李圆圆、周楚莉)以后买商业健康保险,就能少缴个人所得税,每人每月的应税扣除限额最高为200元。2月16日,保监会批复了泰康养老、阳光人寿、人保健康三家保险公司“个人税优健康险”的销售资格。据悉,如果产品审批顺利,这个月底,首批个人税优健康险或将上市销售。

  购买健康险税前最高可抵扣2400元

  去年8月20日,《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落地后一直备受关注。今年1月1日,包括北京、上海、武汉等在内的全国31个城市,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险政策试点正式启动。

  办法规定,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可简单理解为,如保费年缴2400元,每月税前工资扣除200元,扣除后工资达不到3500元的纳税标准,就可以直接免交个税了。 【税优政策】

  据悉,申报“税优”的凭证只需要投保时保险公司开具的、载有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的发票和保单凭证,即为个人税前扣除凭据。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除了能减税外,该健康险还有个亮点,保险公司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也就是说投保人可以“带病投保”,每人终身累计最多赔付可达100万元。【税优政策】

  首批税优健康险或面向企业销售

  买保险能抵扣个税,无疑能极大促进大众购买健康险的积极性,大家想知道这类健康保险到底能保什么?

  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家公司的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还在审批当中。从其中一家公司提交的产品设计来看,其税优健康险产品采取的是“医疗保险+万能账户+健康管理服务”模式。“报销的范围涵盖了住院医疗(及前后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门诊治疗。”

  阳光人寿则表示,其产品设计在投保人享受个税减免的同时,还可享受更高保额设置,终身保额最高突破百万元;并延长了续保年龄,最长保障期限长达75周岁。

  不过记者了解到,考虑到目前税优健康险处于试点期,各家公司首批产品上市后将先面向企业销售,未来会逐步放开个人购买。

税优政策二:上海自贸区优惠政策多,注册公司流程简化前景看好

  文/ 本刊记者徐卓航

  无疑,自贸区的各项政策利好、未来预期都是最让创业者关注和期待的。于是,从自贸区“开张”之日起,就有无数大大小小的公司纷至沓来,希望抢先在自贸区这片未来的沃土上占据一席之地。这其中,新兴的金融、互联网等科技创新企业更是一马当先,创业者都想在自贸区早早地扎下根来,等候着即将到来的优越环境和各项优势。

  那么,究竟该如何在上海自贸区创业、开公司呢?需要哪些条件和注册公司流程?具体该如何操作?那些提前一步“扎根”的先行者,又获得了哪些优惠政策呢?抱着这一连串的疑问,记者实地走访了自贸区的管理委员会。

  大门口中介扎堆

  自贸区的管理委员会大楼位于杨高中路和基隆路交接处的自贸区二号门附近。在大门入口的转角处刚一下车,记者就被几个“大妈”、“阿姨”围了起来。“先生是要开公司吗?”“来自贸区注册呀?”“要了解什么业务啊?到我们那儿坐一会吧什么都有!”——这热情洋溢的架势着实把记者吓了一跳。还没回过神来,手上就已被塞了四五张各色名片。一看之下,明白了,这些人都是管委会大楼附近的各家中介代理机构的“揽客员”。

  攀谈了几句,这些人告诉记者,自贸区管委会大楼附近集中了二三十家类似的中介代理公司,经营包括政策解读、公司注册、财务代理、公司托管、记账报税等多种一条龙服务。“年前最火热的时候得有三四十家了吧,年后冷清了不少,关门了几家。最近听说FT 账户要开放了,人气又稍微上来了点”。

  由于是初来乍到,记者便在其中一名“揽客员”的带领下,以创业者的身份走进了边上一幢办公大楼内的中介公司,希望先进行一些咨询,打探打探。负责接待的就是该中介公司的老板,询问了记者的来意之后,她便熟门熟路地掏出好几份宣传单页、介绍资料,有条不紊地跟记者讲解了起来。

  租赁注册地址15000 元/年

  经过一番初步的交谈,记者了解到,注册自贸区公司主要分为内资和外资两大类,其流程相对自贸区以外而言也都不算复杂,只需准备齐10~20 个公司名称、股东信息、经营范围等材料之后,再“搞定”一个公司注册地址即可,整个办理的流程在操作、时间周期上都有所简化。

  而在中介代理费用上,内资公司的代理费用包括查名、工商登记、代码、税务等合计2000 元人民币;外资的则还需要海关、进出口、外汇登记在内的额外2000 元人民币。另外,还有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代码、刻章[来源:元的行政费用。至于如何“搞定”注册地址,老板又熟门熟路地找出好几份房屋租赁合同告诉记者,一般的公司如果不需要实际的办公或仓储地点,大都会在自贸区通过中介租用一个办公或仓库地址用于注册,最低费用在15000 元/年上下,但不能实际使用。这位老板一边介绍还一边说,自己原本是在外高桥某办事处工作的,对这些业务有十多年的经验,比外面那些靠人头费拉人、胡乱开价的杂牌代理要“牢靠”得多,而有些黑代理更是出现过骗了代理费就关门跑路的情况云云。

  大致了解了一番后,记者就说要先去管委会办理大厅自己看一看。老板立即表示,大厅里还有他们的接待人员,到时候可以进一步咨询。走出大楼时记者发现,之前的几个“揽客员”仍在门口等着,一副还要挨个领记者去别家“坐坐”的态势,便赶紧绕开他们走进了隔壁的管委会大楼。

  办理大厅秩序井然

  走进自贸区管理委员会的大楼,一层就是宽阔的注册办理大厅,大厅办理业务的时间是上午9:00~11:30 和下午1:30~4:30。门口首先是一块巨大的显示屏,介绍了1~36号办理窗口的各项不同职能,咨询、证照领取、资料报送、工商、海关、外汇、质监、核准等等一应俱全。各个办理窗口和等候区域也是秩序井然,而另一边的资料填写处则列有包括开设公司、分公司、名称变更等各项业务所需准备的材料列表、办理流程及填表示例,方便前来办理注册的人。

  在办理大厅处记者果然找到了刚刚那家中介公司的“接待员”,便向其打听了具体的公司注册流程及办理时间(如图)。外资公司的办理流程与内资公司相仿,但审批营业执照的同时还需要审核并发放许可批准证书,在所需准备的资料上也有所区分。

  内资公司注册流程

  

【税优政策】

内资公司注册流程

【税优政策】

办理时间

核准名称

3-4个工作日

办理外经委批复(进出口贸易公司需要)

6个工作日

审批营业执照

7个工作日

刻章

1个工作日

领取企业代码

3个工作日

银行开户(外汇及人民币帐户、纳税帐户)

 6个工作日

税务登记

10个工作日

财政登记

15个工作日(和税务登记同时办理)

海关登记

5个工作日

  租赁方式有“虚”有“实”

  对于比较关键的租用注册地址问题,记者又详细询问了该接待人员。原来,租用办公地址可分为“实租”和“虚租”两种。对于有切实的办公地点或仓储需要的创业公司,或者是经营范围有特殊要求和规定的[元/年,贵的则要10 万元/年。而“虚租”的方式顾名思义,就是之前所介绍的那样,只是一个用来注册审批的地址,并不能实际使用。价格虽然略有不同,但也就是在15000~20000 元/年。那么这些“虚租”的注册地在审批、年检等环节不会出什么问题吗?记者从另一家同样经营代理中介的公司了解到,一般这些用来出租给公司注册的房屋,其房东跟相关监管部门都有所“关照”,不会有所为难。“外面也有些开价一万元出头的,甚至只有八九千元的出租屋,可能就没有‘打点’好”。

  创业者到底选择“实租”还是“虚租”,主要还是看创业者的行业。像食品饮料、生物制药等需要特许经营许可证的行业,就无法钻这个漏洞,必须要在自贸区内有“实租”的经营场地才能获批经营。

  税收优惠政策并非“新政”

  了解了这么多,在自贸区内注册公司究竟相比其他地方有些什么不同和优势呢?经过记者的多方询问,综合来看,在自贸区创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好处:一是办事流程简化;二是进出口税收政策优惠;三是未来多项金融政策的创新优势。

  首先在办事流程上,自贸区就有着工商一口式受理三证、4 个工作日出三证、营业执照年检制改为备案制、注册资本认缴制等简化流程和缩短办理周期的优惠措施。如此一来,不但申请和审批、年检都有所简化,注册资本也可以暂不到位,可以说让许多大学生创业、新兴的互联网企业的注册门槛又降低了不少。

  其次,自贸区继承了原本外高桥保税区实行的国外货物进去暂缓征税、区内生产性企业自用设备免税、国内货物进区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另外,已经上马的FT 账户,以及未来计划实施的人民币、外币存款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等政策预期,也都是进出口和外资企业所看好的“重头戏”。比如FT 个人账户的申请需要是“自贸区居民”,那么开设公司并在自贸区里缴纳一年的社保或有一年的缴税证明之后即可达到要求。

  不过,对于外界经常认为的自贸区缴税、退税有“优惠”的说法,则有误解的成分在其中。据了解,自贸区的税收和退税比例与整个浦东新区并无两样,都实行“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2 年免征、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因而在实际的税收数目上不会有差异。

  创业注册也需谨慎

  那么,在自贸区注册开设的公司现状如何?记者发现,虽说已经有无数公司在自贸区“占了坑”,然而到目前为止真正获得实际利益的新兴公司并不算多。一方面,最为切实的金融创新政策除了几家银行刚刚上马的FT 系列账户之外,比较核心的外汇、人民币自由兑换等政策尚未正式落地实施,也就谈不上获利了。另一方面,不少公司在自贸区仅仅是挂名成立,在自贸区内也没有实际的办公地址,具体业务更未展开。因而,考虑到每年需要支付的租赁费用和原本的预期迟迟没有等到,一些一年、半年前注册的公司也出现了注销退出的情况。

  可以看到的是,对于想要赶来自贸区“分一杯羹”的创业者来说,除了了解清楚注册公司的流程、材料、优势之外,还要冷静地考虑一下自己的公司是否真的需要和适合在自贸区发展。以目前的情况来看,一些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涉及多项金融利好政策的新兴企业是投身自贸区的最佳之选,但对于后续政策的落地则需要耐心等待和实时跟进。而对于在自贸区开设分公司或将原公司搬迁至自贸区的做法,业内人士则指出,这往往在迁出等审批上较为繁琐,且意义不大,可以考虑直接设立子公司或新公司。

  另外,考虑到自贸区内的中介代理、房屋租赁的问题,创业者也许要谨慎对待。在注册办理前首先要多方了解、弄清各个环节,有能力的尽量自行办理,或者至少做到心中有数。而对于黑中介、“虚租”等情况,更是要妥善处理,才能扎扎实实地踏进自贸区这片沃土。

  相关解读:

  在总体方案颁布实施的近一年时间里,中国各部委、上海市政府以及各相关部门已经正式公布了近90部法规文件,主要涉及投资准入及商业登记、外汇、金融、海关、质检、税务等方面,对于自贸区创新的步伐各界也有不同看法,其政策制度创新点主要体现什么领域呢? 未来改进空间何在呢?

  投资准入和制度创新

  在总体方案框架内,上海自贸区已经扩大开放的六大领域涵盖了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以及社会服务。并且实行了暂停或取消对大部分行业投资者资质要求、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企业年检制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特殊行业许可经营从前置审批改为“先照后证”、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等措施,有效缩短了企业设立审批时限,极大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尤其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可谓是投资管理制度改革的一大亮点。负面清单首次采用“非限即入”的方式进行投资和市场准入管理,从原来的核准制变成登记备案制,标志着外资有望进入更为广阔的中国产业领域,全力营造有利于投资与贸易便利化的市场准入环境。

  金融和外汇管理

  上海自贸区的成立翻开了中国金融领域改革的新篇章。其金融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为实体经济服务,达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目标。上海自贸区的改革领域主要涵盖了人民币跨境使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对外投融资便利、跨境货币双向资金池、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便利、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先行先试,积极推动金融货币管理体制改革。值得关注的是今年5月,央行正式明确自贸区银行业分账核算制度,这标志着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账户体系的政策框架已基本成型。作为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的载体和平台,自由贸易账户体系的建设也将成为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的重点和核心内容。迄今为止,上海自贸区的金融开放力度尚未达到外界所期许的幅度。上海自贸区未来在积极推动人民币使用方面仍将大有可为,可通过各类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采用人民币进行计价、交易、交割和结算,使上海自贸区真正成为人民币国际化的试验田。

  海关监管服务

  在海关监管服务方面,过去一年间,海关先后颁布了“集中汇总纳税”、“保税展示交易”、“先入区后报关”等14项监管服务创新制度,近期又推出了“企业自律管理”、“注册登记改革”等5项新的企业管理创新制度,在上海自贸区内初步形成了“简政集约、通关便利、安全高效”的制度创新经验。据海关总署统计,今年上半年上海自贸区内企业物流成本平均降低了10%,进出口总值同比增长10.9%,并且催生了一批新型贸易业态。从海关监管落实与发展的角度来看,我们期待中国海关会对已初步建立的创新举措和改革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一套规范化、透明化和可预期的长效制度。例如,在广大进出口企业非常关注的“企业自律管理”方面,就海关对企业的自律要求和企业可以享受的相应待遇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提高政策的可预期性。

  税收政策和纳税环境

  上海自贸区所公布的税收政策,主要是对原有保税区各类相关税收政策的汇集。上海自贸区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管理、非贸事项审核等方面提升了办税效率和办税便利化程度,税收环境也得以优化和改善。值得一提的是,总体方案中特别提到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方面,未来可能会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前上海自贸区正通过借鉴海外自贸区在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方面的经验,探索制定相关税收政策。不过在税收征纳环境和涉税行政审批方面,上海自贸区仍有广阔的制度创新空间。

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减税项目。”
  根据上条的规定,为了支持某些行业、企业的发展,我国在增值税方面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在优惠方法上有直接给予免税的,也有先征税后返还的。1998年,本栏目曾经对增值税优惠政策作过专题介绍,鉴于近几年税收政策调整幅度较大,一些优惠政策已经失效,新的优惠政策又相继出台,为方便纳税人了解和掌握现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对民政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民政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比例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并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可享受国家给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能享受)。安置四残人员比例不同享受的优惠程度不同: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的,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先由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应纳的增值税款,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再返还企业全部已纳的增值税款;四残人员比例超过35%但没到50%的,如企业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但民政福利企业的下列项目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货物。
  (二)校办企业。能够享受下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必须一是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类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二是学校出资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学校在原有校办企业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旦範测既爻焕诧唯超沥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二、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三、对国家定点企业(见财税字1994第060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附件)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边销茶是指以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经蒸制、加压、发酵、压制成不同形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该项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到2005年底。
  四、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这一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有哪些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流转税

1、《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文)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文)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3、《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进一步明确: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按照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文)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文)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4、《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

增值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流转税
  1、《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文)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文)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3、《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进一步明确: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按照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文)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文)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4、《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单珐厕貉丿股搽瘫敞凯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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