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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合会影响保险理赔吗 2016车险费改新政策能刺破车险“潜规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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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车险费改新政策能刺破车险“潜规则”吗
自动离合会影响保险理赔吗 第一篇

  车险涉及广大车主的切身利益,一直备受关注。近年来,各家财产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纷纷打出“客户服务”的大旗,提供免费道路救援、代办车辆年检等服务。然而,车险“理赔难”问题却并未得到根本缓解。2016年1月起,车险费改地区增加到18个省市。据悉在年中车险费率改革会全国铺开。2016车险费改新政策治得了车险“潜规则”吗? 

  看:2016年新商业车险费改新政策到底在那些地方做出了改变呢?

  车险的保证责任范围扩大

  原先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没有挂牌的新车,一不小心撞了车主欲哭无泪的表情。现在这些车没有牌照也不怕出问题了,新车险实施后规定没有挂牌的车辆,出事故后也可以获得赔偿。这无疑更多的保证了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车险公司的义务。

  保险公司代为讨债 车主可先获赔偿

  曾经汽车4S店中事故车堆积如山却没有修理,因为车主出事故后没有从对方手里拿到赔偿,2016年以后就不会再出现这种情况了。新车险政策指出,如果出现车祸可以判定责任方,而责任方拒绝赔偿时保险公司可先行赔付车主,而后由保险公司出面向责任方讨债。

  车险费率由风险评价

  以往我们上的车险仅仅是对于事故的保险,一般主要是车祸发生时才能获得赔偿。如今车险中的责任方范围扩大了,包括车主的家人在内一切对车辆造成的损伤或冰雹、台风、暴雪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伤都可获得赔偿。但车主在可以得到更多赔偿的同时,保费的金额也会随之提升。反之,如果车主的出险情况少那么就可以享受保费更多的优惠。从去年试点地区的推行效果来看,出险的次数和频率明显减少,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驾驶陋习。

  保费与购置价分家

  新车险政策实施后,“高保低赔”现象将在2016年一去不复返。购买车险的车辆,将不会再按照上险时新车的购置价来交付保险费。车险改革后,汽车保险费与新车购置价彻底分家。未来的商业车险将根据车辆现在的市值来按比例收取。

  2016年新车险政策的出台无疑有利于汽车保险业的发展,虽然车险公司增加了诸多的责任,但同时也刺激了车主上车险的热情。新车险政策实施后,车主的利益得到了更多的保证。而且车险费率和风险的挂钩,促使广大的有车一族规范自己的驾驶习惯,对我国城市交通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目前,2016然后新车险政策刚刚开始全国大范围推行,他能刺破车险“潜规则”吗?

  高保低赔的现象或改观    

  近年来,与车险有关的投诉明显增多,其中高保低赔现象最为突出。福州的刘先生于2008年底年购买了一辆20万元左右的私家车,之后几年从未出险,但连续几年他的保费金额几乎没有变过。去年底,他的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其负全责,车损高达10万余元。刘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却表示,刘先生的车出事前实际价值仅7.9万余元,而鉴定的10万余元损失已超过旧车价值。保险公司认定投保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在扣除车辆残值后,只同意赔付5万元。 

  “买车险时按新车价20万元来投保,出险后却按照折旧价理赔,这是什么道理?”对于保险公司的做法,刘先生感到十分不解。“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时,一般需按车辆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而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后,有的保险公司只按事发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有福州保险业内人士表示,这种“高保低赔”的情况,在中小财险公司中存在的可能性较大。 

  针对这种不合理的情况,时下也有不少保险公司根据2016年“新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做了变通。“以前,投保车辆无论过了多少年,投保时都要按照新车的购置价来缴纳保费,而在赔付时却只按比例进行理赔。现在保费的确立将与新车购置价脱节。”福州一家大型财产保险公司车险负责人表示,“新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改变了以往按照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或双方协商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修改为按照投保时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这样从根本上解决了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收费,而发生损失时无论全损还是部分损失最高只能赔付到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的所谓“高保低赔”的问题,未来高保低赔的现象或将不复存在。各家保险公司给出的这套解决方案,目前已经在率先启动车险费改的全国18个试点省市启用。 

  车辆理赔方面还有待改善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车险费改在合并保险条款、体现风险差异,确立保费,明确保险责任等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一直被诟病的车险理赔难问题还有待各方协商解决。 

  “理赔难主要涉及的问题是:人伤(受伤和死亡)鉴定的问题;如:受伤人员到底是几级伤残,这个一般是按照出院三个月后,根据检测给付赔偿金。”福建保险学会理事阚小冬表示,在关于车险理赔难的投诉中,很大部分的投诉集中在保险理赔的时间上,理赔时间长的投诉通常涉及人伤,涉及人伤就不仅仅是拉长理赔时间的问题。通常还会伴随理赔金额的纠纷。“车辆受损理赔金额的界定比较容易,如大灯、保险杆受损,市场上都是有相应的价格,但人伤这块的理赔金额就不那么好界定了。” 

  有业内人士表示,在伤者治疗过程中,投保者往往也会对保险公司所赔金额和比例表示不理解。“比如投保者投保了50万元的保额,但第三人被撞了之后,报销费用12万元,在12万元里,保险公司又打了很大的折扣,投保人就对此感到不解,这实际上就是涉及赔付标准。”阚小冬表示,事实上,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有相当一部分是跟社会医疗保险的基本药品目录相对接。 

  据悉,由于目前的商业医疗保险的第三者人生医疗报销,依然是与医疗基本目录相挂钩,在报销过程中,如果医院报销超过医保目录,或者使用医疗器材为进口器材,通常不能报销。因此,即便投保者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远远高于实际费用,保险公司也会将超出医保目录费用剔除,转移回投保者自身承担,这也成为车险理赔中的一大争议点。 

  记者了解到,一般情况下,车辆事故涉及人伤的时候,往往容易导致理赔时间拉长,理赔金额争议等问题的集中出现,但如果车辆损伤不涉及人生伤害,理赔过程则会顺利很多。眼下,平安电话直赔、太平洋微信直赔、阳光闪赔,时下各家产险公司对车险理赔纷纷推出了快速理赔程序,和理赔神器,对于轻微车辆损伤不涉及人伤的交通案件,通常都可以实现快速理赔,除此之外,各地纷纷成立的快处中心也为车险理赔提供了便利。

  

经销自动离合器改装:法律风险高
自动离合会影响保险理赔吗 第二篇

  所谓的自动离合器,指一套具有独立的控制模块系统的自动离合器,在不变原车结构,不对原车发动机、变速箱做任何改装,原车手动系统保留,安装在汽车上,实现手自一体,两套系统兼容,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美景

  安装简单

  安装时不变原车结构,数控技术实现,不需改装, 起步、换挡、行车制动不踩离合,轻松自如。

  市场庞大

  自动挡是当今都市时尚,是市场需求发展的重要标志!西方发达国家,自动挡车发达国家占比早已超过80%, 而我国20%还不到。

  真相

  涉嫌违法

  从技术角度讲,在手挡汽车上安装一套自动离合器,实现自动挡操作可行。但是其也存在很大风险:一是,国家不允许私自改装汽车,虽然这套设备对车体没有改变,但是其改变了汽车运行原理,实际上游走在灰色地带[来源:

  天津交通局相关人士介绍,这种产品本身涉嫌违法,从管理条例上讲,如果没有交管部门许可,手挡汽车安装自动离合器,是不允许的,属于私改汽车范畴。建议投资者还是远离这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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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杭州市民连小姐接到杭州某4S店销售顾问电话,询问她是否需要给汽车加装一款名为“自动离合器”的设备,这个产品可以免除车主左脚频繁踩离合器的疲劳。

  “当时我就很心动,特意跑到4S店试驾了加装了自动离合器的轿车。”连小姐说,后来听一位同事说自动离合器技术还不成熟,有可能会影响汽车正常寿命,于是决定再等一段时间,看看其他车主们使用情况后再做决定。

  自动离合器“重出江湖”

  连小姐所说的这款自动离合器,是黑龙江某企业研发和制造的产品,在产品宣传单页上,商家称这是一款“彻底解放左脚”汽车新设备,由6个零部件组成,售价4000元,可以安装在大部分手动挡轿车上,并保留原车脚踏离合器。

  一家汽车4S店的销售经理顾先生说,一开始大家只是把自动离合器加装在公司试驾车上,在使用一段时间后,才向客户推荐。“我们现在销售的车型以手动挡居多,大部分客户喜欢自动挡汽车,这个产品恰好能弥补我们产品的不足。”

  据网上车市报道,自动离合器,又称“电子离合器”,是针对手动挡车型开发的一套智能离合器控制系统,最早于1994年由韩国某企业研制成功,由主控电脑、执行器、排挡头、传感器等部件组成。

  早在2007年,国内就有几家企业开始销售国产自动离合器,像吉利美人豹曾经使用过,可后来因为各种原因,这类产品并没有在国内大规模推广。网上车市负责人段先生透露,据说当年那种自动离合器容易导致汽车熄火,很多车主使用不到半年时间就要求退货。

  负责这款产品销售的浙江区域负责人许先生说,新款自动离合器和当年韩国产品有很大区别,前者解决了汽车熄火和发动机转速过低时离合器无法自动分离等问题。

  使用者表示欢迎

  陈先生是第一批自动离合器使用者,他说,加装自动离合器后,挡位还是像以前那样推减,只是自己不需要用左脚去踩离合器,控制油门和刹车就可以了,和现有一些手自一体车型的手动挡模式类似。

  19楼拉风一族论坛上,有几位网友对自动离合器表示了欢迎。一位网友发帖说,前天去4S店试驾了加装自动离合器的汽车,总体感觉比过去驾驶轻松很多,如果遇到换挡操作错误时,系统还会给予提示并自动进入保护状态。“如果我们一不小心把油门当成刹车踩,车速不会迅速加快。”陈先生说,因为这个装置必须要油门和挡位一起配合,否则系统会自动进入保护状态。

  不过,也有网友在帖中透露,加装自动离合器后,自己开车总觉得不习惯,左脚老是很自然去踩上一脚。同时加装之后,自己觉得汽车起步特别慢,必须把油门踩到底,汽车才会前进。

  加装此设备需向车管部门报批

  对于加装自动离合器是否合法也是不少网友讨论重点话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车辆不允许作任何改装,外形和配置都必须与出厂时保持一致,否则将追究责任。

  杭州车管所第四检测站一位工作人员说,自动离合器属于新生事物,车管部门没有遇到过这种改装,但根据规定,只要是汽车出厂后加装上去的设备,必须到车管部门报批,否则都视为违法加装。

  “不少汽车电子设备厂商都在推广各类产品,有些产品确实给驾驶员带来驾驶便利,可也有些产品存在不少安全隐患。”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马老师说,在购买这些新产品之前,驾驶员应多找一些资料,看清楚产品是否有各种认证标志,千万不要购买三无产品。

  加装自动离合器是否对车险理赔造成影响?人保杭州分公司理赔中心胡主任表示,关键看加装的产品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假如因为自动离合器导致车辆突然熄火最后引发事故,保险公司就可以把事故责任认定为车主自行造成,不予理赔。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自动离合会影响保险理赔吗 第三篇

  【摘要】国际金融危机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成为保险监管的核心目标,其必要性显得尤为突出,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以及保险产品的供应方,理应成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责任主体。文章在厘清保险消费者的内涵,明确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范围基础上,分析了保险人保险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形和原因,从保险人角度提出了若干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保险消费者 权益保护 保险人 法律责任

  随着保险业服务社会的广度和深度的增加,保险消费者逐渐进入公共视野。金融危机之后,顺应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趋势的需要,主要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开始把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作为核心监管目标。2011年10月底,中国保监会成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探究保险消费者及其权益保护,尤其是保险人应当如何公平对待保险消费者当属刻不容缓。而厘清保险消费者的内涵,明晰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性,正确认识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从而夯实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基石是保险业界的重大使命。

  一、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目前,保险监管层已经愈加认识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保险消费者是保险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中国保监会消保局李世玲局长在2012年6月份厦门会议指出,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一是由保险的特殊性所决定,二是顺应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趋势的需要。然而遗憾的是,依笔者看来,保险人似乎并未真正意识到。

  (一)作为经营保险的保险人并未真正认识到保险消费的特殊性

  一般而言,由于保险的射幸性特点,保险消费具有消费标的的无形性、消费内容的不易识别性、消费结果的不确定性、销售方式的劝诱性以及保险合同的格式化等特点。保险,究其实质,是对未来不确定时间发生事故进而赔偿的一种承诺,因此,保险消费的最大基础在于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的信任。保险人应该相信的是,只有保险消费者给予了最大的信任,才是保险业长足稳健发展的基石,而恰恰在这一点上,保险人是最为缺失的。

  (二)理赔难和销售误导等突出问题是保险消费者需要保护的重要理由

  理赔难和销售误导是当前侵犯消费者利益的主要问题,其中理赔难集中反映在产险领域,尤其是车险,销售误导集中反映在寿险领域。越来越多的投诉反应出了保险消费者急需保护的现实需要。

  (三)保险人并未认识到善待保险消费者其实是在善待自己

  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重新修订了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其中之一就是要求保险公司和中介公司要公平地对待客户,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要求纳入了保险偿付能力的风险管理框架来考虑,其认为如果不公平对待保险消费者,就会产生经营风险,而这个风险是不可持续的商业经营方式所产生的信誉危机。因此,善待保险消费者其实是善待保险人自己,善待整个保险业。

  (四)保险业界“三不认同”现象显著

  保险业声誉不佳、形象不好的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三个不认同”。一是消费者不认同,二是从业人员不认同,三是社会不认同。消费者不认同自不待说。从业人员也不认同,相关统计显示,目前寿险营销员25个月留存率不到15%。从多数寿险公司反映的情况来看,增员难成为去年整个寿险业面临的共性难题。而在整个社会不认同上看,行业总体上仍然停留在争抢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的低层次竞争水平,为了揽到业务不惜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这些问题正在侵蚀保险业发展的诚信基础,损害保险业形象,制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涵义和范围

  (一)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涵义

  正确认识保险消费者保护的涵义,是依法、合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前提,因此,有必要认真加以厘清。

  1.正确界定保险消费者的内涵。

  我们注意到,目前使用的保险消费者,大多是经济领域或政府金融宏观调控政策中使用的非正式性称谓,没有严格地界定其内涵和外延,更谈不上立法界定。金融危机后,有学者借鉴英国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颁布的《保险核心原则》等相关文件,认为保险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需要购买保险产品或接受保险服务的自然人;也有人认为不能将保险消费者限定为生活领域的消费者,原因是大量具体保单难以区分是属于生活领域还是生产领域,甚至一份保单,既承保生产领域中的风险,也承保生活领域中的风险。

  笔者认为,综合目前保险实践,上述将保险消费者定位于自然人显然是不现实的,而不限定在生活领域是正确的,为此,可将保险消费者界定为:“是指为购买保险产品或接受保险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合理界定保险消费者的范围。

  根据保险消费者的定义,结合《保险法》的规定,笔者认为,以下主体是保险消费者。

  (1)投保人。作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当事人,投保人显然是保险消费者,当然,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需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被保险人、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因此,其作为保险消费者也是应用之义。

  (3)责任保险的第三人。责任保险的第三人,虽然不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内,但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直接向保险人主张权利,最典型的就是司法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3.保护保险消费者是对保险消费全过程的保护。如前所述,理赔难和销售误导是当前侵犯消费者利益的主要问题,其中理赔难集中反映在产险领域,销售误导集中反映在寿险领域。但事实上,理赔难和销售误导在产险和寿险都有体现,只不过某一问题在某个行业表现更为突出而已。因此,保护消费者应该对从产品、销售到理赔的全过程予以保护。这个过程应包括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直至终止等整个过程。

  4.要坚持依法、合理保护原则。其中,依法保护是要求保险监管机关依照保险法律法规,监督保险人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合理保护是指尊重客观事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理诉求,但是对于无理取闹的也不应予以保护。(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

  1.保险消费者的一般权利。

  根据《保险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的一般性规定,通常认为,以下六项是保险消费者的一般权利。

  (1)保险消费者的安全权。

  (2)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

  (3)保险消费者的选择权。

  (4)保险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5)保险消费者的索赔权。

  (6)保险消费者的隐私权。

  2.保险消费者的特别权利。

  此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消费者还享有以下十三项特别权利。

  (1)获取保险凭证权利: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2)知悉保险合同条款内容权利:保险人有义务就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说明,对免除保险人的责任条款进行明确说明。

  (3)解除保险合同权利:投保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有义务按照条款约定退还保险费或者保单现金价值。

  (4)获得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权利: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义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未及时获赔的,保险人应承担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5)收回部分保险费权利: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者保险价值明显减少时,保险人应降低保险费,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6)终止合同权利: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

  (7)人身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同意投保权利: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8)同意保单转让或者质押权利: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9)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权利: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有权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10)保险合同的效力恢复权: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中止后,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11)指定及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12)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权: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13)保险金优先清偿权:保险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优先于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以及普通破产债权。

  三、保险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突出表现及原因分析

  (一)保险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突出表现

  如前所述,车险理赔难、寿险销售误导是当前无可争议的两大保险消费者投诉焦点。无责免赔、高保低赔、存单变保单、推销扰民等等诸多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

  据监管层的报告,财险公司经营行为主要存在3大类违法违规问题:一是"三假",即虚假费用、虚假赔案和虚假账目;二是销售违规,如扩大保险责任、搭售商业险等;三是理赔违规,存在惜赔或拒赔问题,没有履行赔偿义务。相关统计显示,产险业务投诉案件中,针对车险理赔难问题的投诉量,近年来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11年已经占到60%。

  与财险违规不同的是,“寿险销售误导”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混淆理财产品与保险产品;对保险产品风险含糊其词;混淆演示利率与实际收益;保险条款上的某些关键字有歧义;网上投保遇到假保单等等。销售误导现象的发生,不仅损坏了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而且也破坏了保险业的形象。据统计显示,在寿险业务投诉案件中,针对销售误导问题的投诉量占到20%,近三年平均占比达到30%。

  根据笔者收集的资料,以下情况即为常见的损害保险消费者的情形。

  1.银保业务“存单”变“保单”。银保业务是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但有的银行工作人员不明确说明是保险产品,或者有意把保险产品混同于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造成消费者的误解,致使一些消费者购买了不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2.保险合同如同“天书”。保险公司的合同都是由其法律专家、高级精算师反复推敲订制出来的,但也有片面考虑保险公司利益,个别存在不平等不合理的条款。

  3.产品宣传存在误导。《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条款负有向消费者说明的义务,特别是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义务。销售误导是保险消费者意见非常集中的问题之一。

  4.入保容易理赔难。保险公司基于保险事故的大数法则,入保时放宽条件,先让合同成立生效,而出险后再核查是否符合合同无效等条件来规避风险。

  5.退保手续费高,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不明确。保险消费者反映退保费用过高,远远大于消费者在其他消费活动中所付出的退费。

  6.符合人身性质保险以财产险赔付。按照有关规定,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属于人身保险性质。《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据此,受益人依法可以向第三人行使侵权损害赔偿和依据合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但有的保险公司在理赔该类案件时,往往要求投保人或受益人先向侵权人要求赔偿,并以此为理赔的前置条件,不足部分再由保险公司赔偿。

  7.验损定价保险公司单方说了算。车险是财险中占比例较高的产品。车险理赔时,验损、定价都是保险公司说了算,有的单方做出明显不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规定,有的核损时能低则低,能少则少,配件能不换就不换,保险公司既是定损方,又是直接赔付方,没有做到公平公正。

  8.服务水平不尽如人意。保险公司销售保险后,保险业务员不主动上门服务、入保前后态度不一,理赔时有的工作人员对条款及相关法规解释不清,有的办事拖拉,效率低,需要等待很长时间。

  (二)保险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1.保险消费者与保险人之间信息不对称。

  美国保险法专家约翰·F·道宾(John F.Dobbyn)曾经一针见血论断:“如果有人以为保险合同中的字词适用于它们的常用释义,那么这块领地就会像雷区一样布满陷阱。”这种保险合同“知识性信息上的不对称”,使得保险人对于保险消费者具有“不合理优势”,结果使得“保险人从与被保险人的不公平交易中占了便宜”。正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保险合同这一纸契约,成为横亘在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一道天然屏障。读懂保险合同,领会其中要义,熟知保障范围,对于诸多保险消费者而言,难于上青天。2.保险消费者与保险人之间是情绪不对等。

  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保险人的营销员往往强调保单的保障功能,以便达成销售目的,一旦出险,消费者本身情绪不佳,再遭遇拒赔,情绪上出现明显的不对等,这两个因素往往容易促成保险投诉案的发生,甚至矛盾进一步激化,最终致使保险诉讼呈现大幅度的上升,其中尤其以机动车损失保险纠纷、健康保险纠纷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纠纷为甚。而诉讼的集中焦点往往是归结于保险人是否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和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上。

  3.保险竞争激烈而制度真空导致保险人违规经营情况严重。2011年利率环境的变化和投资环境的恶化,令保险业经营形势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业务增速出现大幅下滑,保险投资年收益率仅为3.6%,一些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较年初下降了60个百分点以上。在严峻的外部形势下,2012年保险行业规范市场的任务更重,人身险公司在发展困难的情况下,公司经营的回旋余地下降,各种违法违规经营和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持续高发。而另一方面,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尚未形成统一的制度。如何填补制度真空,也正在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虽说监管层已经密集出台了诸多规定,但真正要落实到位尚需时日。

  四、从保险人角度看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建议和措施

  保险人是保险消费者的供应方,是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责任主体,因此,保险人更应从自身出发,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信息披露,强化明确说明义务。

  1.履行保险披露义务,切实保障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

  信息披露方面,首先应保障保险消费者知情权。2010年5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要切实做好与保险消费者权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使消费者直观了解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收益风险和除外责任、服务项目和承诺、投诉途径和办理时限等涉及自身权益的重要信息。与之相应的是,作为保险监管机构,亦应定期披露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消费者投诉情况、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使消费者能够客观评价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和理赔服务水平。

  2.尊重保险销售人员,强化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理赔时,保险人常以免责条款作为抗辩,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则多以保险人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作为反驳,认为免责条款对其不发生法律拘束力或无效。

  我国2009年《保险法》第17条修订了原《保险法》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制度,不仅增订了保险人的一般说明义务,还增订了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提示并明确说明的义务,但并未规定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因此,在销售过程中,适当提高保险销售人员的准入门槛以及提高他们的待遇以适应投保人就显得非常重要,目前保险消费群体以中等收入者居多,销售对象的专业素养决定其能否在一个平等的沟通平台上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否则就无法为消费者提供持久、专业化的服务。(二)做好保险产品标准化,最大限度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1.借鉴国际经验,做好保险产品的透明化、简单化。

  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过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进一步加强了针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009年6月17日,美国政府公布《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拉开了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改革的序幕,该方案提出金融消费者保护三项重点:其中之一就是从增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透明度、简单化、公平性、可得性四方面进行金融消费者保护改革。2.结合我国实际,做好保险产品的标准化,通俗化。

  根据我国的情况,保险产品固有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导致保险消费者对于保险产品责任及其合同条款的解读存在天然的障碍,加上保险公司乃至保险营销员在销售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结果导致销售误导行为时有发生。因此,保险产品设计的标准化、通俗化是当务之急。对于重大疾病的赔付范围和标准释义、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消费者的如实告知等诸多细节,要本着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权益、便于消费者理解和解读的原则,制定行业的统一标准。尤其对于消费者最为关注的理赔环节,即具体的保障责任和理赔范围上,需要制定全行业的统一标准,比如重大疾病的保障范围和除外责任,不能只告知保障范围,不告知除外责任。针对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则可以附加个性化的解释条款,以体现出产品差异化的附加值。

  (三)积极接受保险消费者概念,树立良好的理赔观念。

  对比中外保险界的理赔案例,会发现一个理赔观念上的差异。在英美、日本及我国台湾等保险市场发达国家或地区,一旦发生理赔,保险机构一般优先考虑赔付及应当怎么赔,找出理赔的依据,能赔则赔,不能赔再拒。相比之下,国内保险企业一般先看是否有不赔的理由,能不赔则不赔。在国内的保险消费市场,保险消费者一般找不到"消费者是上帝"的感觉。这其实是保险人没有真正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责任保险的第三者认同是保险消费者。

  司法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很少有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裁决保险纠纷案件的。其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尚未对什么是"保险消费者"进行立法定义,由此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模糊不清或困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该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之规定,保险消费者一旦遭遇欺诈行为(比如销售误导)且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就可以主张双倍的惩罚性赔偿,这将对保险企业形成相当大的压力,从而有效遏制销售误导行为。(四)积极落实监管层提出的保险消费者保护制度

  在制度建设方面,保监会已经走出重要一步。保监会已于2011年10月率先成立了保险消费者保护局,其职能包括研究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机制、受理投诉咨询、调查处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教育和风险提示等。据了解,该局将把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建立作为抓手。2012年年初,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确定了“抓服务、严监管”两大主线。随后近一个月,保监会先后发布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2012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要点》等多个监管文件,从多个角度全方位加强了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2012年2月9日,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文件《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正式出台,从建立完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和体制、加大信息披露、畅通投诉渠道、完善调处机制、普及保险知识、加强诚信建设、提升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和解决寿险销售误导问题等九个方面,对全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作为保险人需要做的,就是要顺应形势,把监管层的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五)积极参与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机制建设,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

  1.建立健全保险纠纷投诉渠道。

  完善合同纠纷调解机制,拓宽调解渠道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有效手段。根据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保险监管机构要尽快设立全国统一的投诉维权电话号码。保险公司各级机构要公布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电话号码、在营业场所开辟投诉专区,张贴投诉办理须知,公布投诉办理流程和时限,健全公司网站的投诉功能,使保险消费者维权渠道更加畅通。

  2.建立和完善保险合同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

  目前相当部分的保监部门已经连同当地中级法院,共同下发相关规定,即各级法院受理的小额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全权委托调解委员会先行予以调解。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出具具有可执行力的民事调解书。如果调解不成功,在确认当事人双方同意裁决的前提下,根据涉案金额大小从“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中随机抽取3或5名专家组成裁决小组进行裁决,其裁决对服务总站会员公司有约束力,会员公司并无上诉权;如果裁决小组裁定投诉不成立,赞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决定,则消费者仍有权诉诸法律途径,裁决小组的裁决不会影响消费者的法律权益。

  3.设立专门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仲裁机构。

  与其他消费相比,保险产品和服务相对复杂,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风险性,同时,保险消费者保护还涉及到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问题,目前的消费者保护协会和仲裁机构往往还不具备解决保险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专业素养,因此,可考虑在当前的机构框架下,设立专门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仲裁机构。

  参考文献:

  【1】《中国保消会消保局李世玲局长在厦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上的讲话》,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2】焦扬:保险消费者保护:保险监管的定位与智能,《保险研究》2012年第七期。

  【3】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框架、国际经验与政策建议。

  【4】商事裁判精要与规范指导丛书《保险合同纠纷》,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第一版。

  

自动离合
自动离合会影响保险理赔吗 第四篇

产品介绍:

汽车离合自动控制系统是针对手动档车型研发的一种智能离合器控制系统。在不改变原车变速箱和离合器的基础上,加装一套独立系统,使手动操作和自动操作可随时切换互不影响,在车辆行驶时使用汽车离合自动控制系统,您无需脚踩离合器,只需直接换档。自动离合器电控自动离合器产品应用能够降低驾驶员换档操作技术难度和劳动强度,提高汽车驾驶舒适性,而且比手动档汽车节省5%-8%油耗。

自动离合器十大优点:

1、彻底解放您的左脚: 安装自动离合器控制系统后,你就不用脚踩离合踏板来控制油离配合了,系统自动帮您完成你的左脚,从而大大减轻了您的驾驶度,实现轻松驾驶(让您的左脚去休假吧)。

2、换挡轻松自如不怕红绿灯: 换挡操作变得非常简单,只需摘挡、挂挡即可轻松完成,不必再考虑离合器分开、结合的问题。

3、保持省油特点: 手动挡车比自动挡车省油,如果你是新手,节油效果还会更明显。

4、起步不踩离合刹车不熄火: 汽车离合自动控制系统有熄火保护功能,一挡起步、任何挡位刹车/停车,汽车都不会熄火。

5、堵车不用怕: 开手动挡车,最烦人的莫过于碰上堵车这种事情,车子走走停停,油离配合过于平凡。用汽车离合自动控制系统,堵车也不怕,就跟自动挡车一样轻松的驾驶。

6、陡坡不溜车: 坡路起步只需抬起刹车踏板或松开手刹,车子就会缓慢地向前爬行,一加油就会提速。为方便驾驶者上坡起步,汽车离合自动控制系统特别设计了“陡坡起步”模式,陡坡起步,可以让你轻松完成,无忧无虑。

7、体验手自一体的驾驶乐趣 安装了后的汽车,既有手动挡的功能,又有自动挡车的特点,手动/自动可自由切换,关闭汽车离合自动控制系统开关,即可恢复脚踩离合驾驶,可享受“手自一体”的驾驶乐趣。 8、保留原车爆发力 低排量的自动挡车,给人的驾驶感觉就是比较“肉”,安装了汽车离合自动控制系统的汽车,由于不改变原车的结构,保留了原车的爆发力,所以动力不受影响任何影响机构,驱动汽车离合器快速分离与平稳结合,达到起步与换挡平顺舒适,替代驾驶员对离合器进行操作。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如果操作不当,显示器会闪烁(或显示故障信息),并且语音喇叭会提示正确的操作方式。

9,加速快驾驶舒适: 与手动档相比,其驾驶操控更为简单,具有加速快、驾驶舒适的特点。自动离合会影响保险理赔吗

1、手动比自动每月节省油费400元,一年就是400*12=4800元;如果两年下来更换变速箱油又是1000元的差价。

2、加装汽车离合自动控制系统实现了自动挡的效果,克服了手动挡的不足,而且完全不增加油耗;对于实习司机,用自动离合器还能降低油耗。

3、加装汽车离合自动控制系统,手动挡的使用费用,手自一体的驾驶感觉。成为手动车型更出彩、更个性的不二之选。

离合自动控制系统使用方法:

一、起步时 1、起步前确认显示屏是否亮起并显示“N”挡。 2、踩下刹车踏板状态下,将挡杆推入1档或倒档,松开刹车踏板,车辆可以平稳起步,踩油门踏板可加速起步。

二、行驶中 1、车辆行驶过程中,换挡时必须松开油门。 2、根据车速可直接通过加挡、减挡动作换入合适的挡位。

三、停车时 1、行驶过程中,踩刹车踏板停车,汽车无论处于什么档位都不会熄火。 2、本产品在挂档的状态下踩刹车停车过程中,速度降到16公里/小时以下时,离合器驱动机构会根据控制电脑的指令分离离合器,汽车不会熄火。

工作原理:

控制电脑根据车辆状态(如点火开关、车速、转速、油门开度、刹车开关、制动开关、换挡、挡位等信号),结合驾驶员的操作意图,模拟最优秀的驾驶技术(用最快速的油离合配合),用最佳的时间与速度控制

离合器驱动机构,驱动汽车离合器快速分离与平稳结合,达到起步与换挡平顺舒适,替代驾驶员对离合器进行操作。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如果操作不当,显示器会闪烁(或显示故障信息),并且语音喇叭会提示正确的操作方式。

离合自动控制系统的组成:

控制电脑、离合器驱动机构、显示器、语音喇叭、换挡传感器、挡位传感器组成。

安装过程:

1.档位传感器与磁头调整

2.机构安装

浅谈车辆保险理赔
自动离合会影响保险理赔吗 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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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车辆保险理赔

作者:阮斌

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15期自动离合会影响保险理赔吗

【摘要】对车辆保险理赔的运行现状进行阐述,就如何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工作,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利用保险公估资源三方面浅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车险理赔 诚信

近几年,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逐步进入老百姓家庭。从实施交强险以来,机动车辆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尤其在财产保险市场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人就现行车险理赔运行现状以及如何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工作,浅谈自己的看法。

一、现行车险理赔运行现状

由于机动车辆的增多,我国车险理赔运行现状不太理想。受到法制不是很健全、诚信情况不太理想、缺乏综合素质人才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保险公司理赔难。具体表现为下列几方面:

(一)相关法制不完善

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条例,无法跟上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因此,保险业所使用的相关法规、条例也不够健全。虽然,相关部门已经了解到问题的严重性,同时,正努力进行改进。

(二)诚信较低

目前,我国保险业的诚信环境较差,这也是导致我国保险理赔纠纷的主要因素。一方面,保险公司信用度不高,具体体现在保险公司还存在投保误导、索赔难等现象。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存在信用问题,较为突出的就是保险欺诈。据相关研究统计表明,国际上部分险种由于被欺诈而产生的赔款支出最高额可达到保险费收入的一半左右。而保险业务受到的平均欺诈损失也在10%-30%之间。国内因保险欺诈而支出的赔款额也超过10%。

(三)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国内保险理赔纠纷出现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由于相关展业人员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相关解释说明义务,容易误导投保人。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业务员在展业过程中,也刻意少解释或不提某些条款,如限制性条款或责任免除条款等。这样,若投保人出现事故,就很容易产生矛盾。

自动驾驶汽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该如何理赔?
自动离合会影响保险理赔吗 第六篇

自动驾驶汽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该如何理赔?

*本文只能在《好奇心日报(本文只能在《好奇心日报()》发布,即使我们允许了也不许转载*

带有自动驾驶系统的特斯拉 Model S 内部。使用自动驾驶功能的特斯拉车主在事故中身亡,引发了事故后对于过失判断的质疑。

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进步已经超越了保险公司的能力,后者还无法把自动系统因素计算到保费中。

根据保险行业的情况来看,至少在现阶段,使用自动驾驶技术的汽车仍然和传统汽车享有同样的保险范围。自动离合会影响保险理赔吗

近日,一起车祸死亡事件因为涉及了使用特斯拉自动驾驶系统的特斯拉 Model S 电动汽车,让人们开始格外关注起新式“自动驾驶”技术的风险来。不过,保险行业组织“保险信息协会”(Insurance Information Institute)主席罗伯特·哈特维希(Robert

Hartwig)表示,现在在保险理赔过程上,使用这种系统的汽车仍然跟不带这种功能的普通车辆没什么两样。

也就是说,当一起事故调查完成之后,过错方司机的保险公司会为其他人支付伤害和损失的赔偿,多少则取决于保险单上的限额。(哈特维希说他只是在谈论普遍的情况,对于特斯拉事故中是否有与之相符合的保险细节,他并不知情。)

自动离合会影响保险理赔吗

然而他表示,这就产生了一个潜在的问题:所谓的过错方到底应该是司机还是软件。事实上,保险公司通常都会支付理赔,然后他们有权去进行“代位求偿”,或者对其他人提出索赔,比如制造商或其它保险公司,好收回理赔款。(他还说,在汽车保单中并没有排除软件过失一项。)

特斯拉女发言人霍比·布鲁克林(Khobi Brooklyn)在一份电子邮件声明中表示,他们

的自动驾驶系统“并没有让特斯拉成为一辆无人驾驶汽车,也绝不允许司机放弃自己的职责”。

特斯拉向公众出售他们的汽车,司机通常都必须购买州里强制购买的最低责任保险,这种保险主要负责偿付伤害到他人、汽车和财产等方面的损失。(新罕布什尔州是美国唯一不要求购买责任保险的州。)

然而哈特维希称,保险公司也许并不知道他们给一辆有可能会自动驾驶的车辆提供了保险。通常情况下,是由新车车主联系保险公司来索取保险范围报价的。车主一般会提供车辆识别号码用以识别车辆特定的品牌和型号——在这起事故中,就是特斯拉Model S 。哈特维希还表示,识别号码并不会为保险公司提供汽车各种不同功能选项的信息,或是显示车主是否会激活自动驾驶软件。

他说,保险公司也应该要更频繁地询问这些细节才行了。

保罗·格里科(Paul Grieco)是出事的特斯拉车主约书亚·布朗(Joshua Brown)家人的代理律师,他在周日表示说,布朗为他的特斯拉购买的是“标准”汽车保险,不过他拒绝透露承保人。

40 岁的约书亚·布朗来自俄亥俄州坎顿市,5 月 7 日,他在佛罗里达州威利斯顿驾驶特斯拉时,撞上一辆牵引式拖车不幸身亡。特斯拉公司已经确认,在事故发生之前,该车上的自动驾驶功能是开启的——按照特斯拉公司的说法,这一功能目前仍属于“公共测试”版本。

佛罗里达官方和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Administration)都在调查此事。

自动离合会影响保险理赔吗

目前,从比例上来看,带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只有少数能正式上路,所以这类问题前所未有。从全国州立法会议(National Conference of State Legislatures,NCSL)提供的资料来看,目前只有不到 12 个州(包括佛罗里达)颁布了特别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相关法规。

其实,大部分真正的无人驾驶汽车仍只存在于汽车制造商的测试车队里,或者归Google 之类的公司所有,并不会卖给个人车主。旧金山塞奇威克的律师希拉里·罗文(Hilary Rowen)是保险公司的代表,她表示,这些公司通常都实行自我保险,或是购买特殊的车队保险,从而为发生事故的车辆进行理赔。

罗文还表示,像特斯拉这种自动驾驶功能其实应该看作是一种司机辅助系统,而不是真正的无人驾驶技术,并不能完全解放司机。特斯拉这种系统精确结合了各种驾驶辅助性能,但公司也对司机做出了提醒:手不要离开方向盘,眼睛也要看路。

哈特维希则表示,要说自动驾驶系统会影响到保险费率还有些言之过早——“这项技术还是太新了,还有没形成足够多的保险统计数据”用以决定它是否明显会对事故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产生影响。他还说,从当年的安全带到最近的安全气囊和翻转预防系统等新功能,保险公司已经很好地接纳了其它新技术。如果进行了担保,他们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收集信息,然后根据各种变化来调整保费。

罗文称,自动驾驶技术的独特性质,可能会很难将汽车上的数据应用到保费上

——“对于保险业来说,这会成为一种颠覆性技术。”原因就在于,运行这个系统的计算机软件会不断地更新。所以,虽然保险公司通常会追踪某个特定品牌和型号车辆的动态,但事实上,个别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性能很可能会随着时间出现变化,因为软件会不断升级以修正一些错误。

她还说,这些问题很可以要花上十年时间才能分门别类整理好。今后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从更加复杂的黑匣子里去寻找需要的数据,以便查明事故的原因。罗文说:“是司机的问题?软件的问题?还是两者都出现了异常?”

保险信息协会在去年一份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报告中指出,保险业必须明确,带有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发生事故之后,是否会导致更多的产品责任理赔,这种情况下,通常司机都会把责任归咎于汽车制造商或供应商,而不是他们自己的驾驶习惯。该机构还指出:“责任法规可能需要进行完善,以保证自动驾驶技术仍然能继续进步。”翻译 熊猫译社 乔木

题图来自 q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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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工作心得体会
自动离合会影响保险理赔吗 第七篇

保险理赔工作心得体会为大家整理作为保险公司理赔员在入职期间对理赔工作的个人体会,以及个人对公司业务的了解,下面是这篇保险理赔工作心得体会

保险理赔工作心得体会

**公司作为基层公司。规模小,人数不多这样的现状,使得公司的每一个人,都是身兼数职。而最为重要的理赔案件的查勘定损工作就落在了四个查勘员的肩上。不管是车险、非车险还是农险、家财险的查堪定损,这些繁重的琐碎工作都由他们统包了。自动离合会影响保险理赔吗

记得七月份刚进理赔部的时候,作为新人的我被分配到了调度岗,每天负责接听报案电话并将信息及时反馈给查勘员。正值暴风雨时期,农村受到暴风雨的袭击,损失惨重。报案电话从早到晚响个不停,使得我应接不暇。而我们的查堪员们从早上接到第一批报案后根据各个乡镇报案量的情况,按地域范围分片分工后,就奔走在**20多个乡镇的大小村庄上。无论是烈日炎炎,还是狂风暴雨,他们从不惰工,为的是在下次暴风雨来临前及时清理掉案件,防止案件堆积;为的是农户们可以及时修好房屋,防止损失扩大。遇到有些村庄的道路狭窄、路况困难,车子无法通行,他们就弃车徒步,挨家挨户的去进行现场勘察、拍照,鉴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遇到有些农户的不理解,还需向投保人慢慢解释条款及规定。日复一日,查勘员门每天都是以这样的工作状态,直到当天的报案全部看完才驶车返回,而此时全公司早已下班,陪伴他们的只有暗黄的路灯,以及路灯下自己被灯光拖长的身影,就是凭借他们的坚持,凭借他们的毅力,在那艰难的三个月里,在全**镇方圆两千公里的每一寸土地上留下了脚印。

而他们的坚守又何止三个月。不管是平时周末休息还是过年过节,当我们高高兴兴在家和家人、好友享受假期的时候,而我们的查勘员,他们仍然至少有一个人坚守在岗位上。恰逢节假日车险报案量明显增多的时候,他们连吃午饭的时间都没有,只能简单的对付,累的时候就将车停在路边小憩一会,继续前行。即便是如此劳累、忙的不可开交的时候,当值的查勘员,他们谁都没有叫其他同事帮忙,因为他们每个人都知道,只要自己一个人多坚持一下,就可以换来其他人难得的休息。除了平日的外出查勘,他们每天都要检查车辆、擦拭车辆,确保工作车正常使用。每天的工作不干完,他们绝不下班。不管什么时候,只要一听到报案电话,哪怕在吃饭,他们总是放下饭碗就走;有时候半夜接到报案,哪怕是寒风刺骨的冬天,他们总是毅然的从被窝里爬起。

在查勘定损中,由于客户对保险条款不够了解,埋怨、投诉日益增多,甚至有些客户为了个人利益,虚假投保、骗赔,这样的事件时有发生。这样更加加重了我们查勘员的工作量。面对更多的新的案例的发生,一个人的知识面是需要不断扩宽的,查勘员们在平时的工作过程中,还注重自身业务的提升和同事之间工作经验的相互交流,每当他们查勘回来,总是会听

到他们针对当天的案例进行讨论的声音。

怎样才算爱岗,怎样才算敬业?没有任何借口,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当你接到领导交办工作的时候应该任劳任怨;当你在工作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应该在失败中吸取教训;当你自觉晋级升迁没有达到期望值时应该踏踏实实地虚心学习,争取做得更好。爱岗敬业说得具体点,就是要做好本职工作,把一点一滴的小事做好,把一分一秒的时间抓牢。就是做好每一个客户的工作,填好每一张保单,处理好每一次事故,总结好每一次经验,做好安全宣传工作。真正的做到能为客户排忧解难,急客户所急,想客户所想,知客户所需,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这就是敬业,这就是爱岗!我们**公司的查勘员,他们每一个人用实际行动谱写着什么是爱岗敬业精神,他们每一个人都感动着我们,他们每一个人都是我们应该学习的榜样。

配件对汽车保险理赔的影响
自动离合会影响保险理赔吗 第八篇

(浅谈)配件对理赔成本的影响

由于我司承保的各险种结构机动车占比较高,如何管控车险的赔付率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而车险赔案中配件金额占整个赔案金额的70%以上就此种情况浅谈一下如何管控车险理赔中配件的问题。

一、 吉林及东北汽配市场的分布及结构情况

1、 吉林省是一汽的生产基地,所以一汽生产的各种品牌车辆,在长吉两市配件市场上的所有配件基本都有销售,且长春市汽贸城的上千家汽配经销商多数以经销一汽产品配件为主,所以一汽的品牌车辆在吉长两市的市场均能够采购到,吉林市的汽配市场分布为二块:一块小车配件,一块大车配件市场,汽配经销商近百家。

2、 其它品牌的汽配市场情况,除长春汽贸城外,吉长两市的修理行业,配件的采购渠道基本上是以哈尔滨汽配城为主或沈阳大连二地,因国内汽车生产厂家及国际上的一些品牌车辆均在哈尔滨设有东北大区的配件供应基地,如丰田、日产、本田及美产系列,所以说依托长春汽配城和哈尔滨汽配城建立一个配件供应及报价网络,有着可操作性。

二、 地方配件采购对我司赔付率的影响及与4S店的配件价格比

我司从07-08年的理赔车辆进厂维修情况进行分析,其中85%左右的车辆进到维修站修理,15%的车辆是在二级以上汽车修厂修理,二级以上修理厂的配件采购渠道为地方配件采购,平均配件价格低于

4S店的30%,以吉林中支为例:今年上半年车险赔付金额170万,配件占比119万左右,其中在二级以上修理厂修理的赔款金额 17万左右,市场配件供应11万元左右,占配件总比例的6%左右,按4S店的标准减少配件及工时赔付7万余元占车险总赔付额的4%左右。如果查勘人员能将部分理赔车辆能作好保户的工作进入二级以上修理厂,实行本地市场配件采购或按本地配件市场价格核价的情况下,将会使配件的理赔金额有个大幅度下降,能达到4S店标准的70%左右,如4S店的丰田霸道前杠报价1300元,哈丰田的报价800元,价格差异近500元左右。

三,4S店配件价格的构成及工时取费标准

1. 4S店的配件按主机厂的规定必须由主机厂提供,并且按4S店的产值规定每月必须完成主机厂给其下达的配件计划严禁4S店外采配件,配件的价格构成是,税前价*17%销项税*20-30%不等的管理费=终端用户价格,还有主机厂规定的市场最高限价,所以4S店在不超过主机厂的市场最高限价时可以给保险车辆配件报价时按市场最高限价报价。

2. 有些不规范的4S店要求修理工及服务顾问在配件损坏项目上虚报不管是否损坏只要配件上有痕迹就说损坏了,蒙蔽保险定损人员,如果定损人员核定给了4S店会把没坏的配件按出库价转换成工时收入给工人和服务顾问提成。(多数修理厂的服务顾问和工人的工薪是实行保底+提成)

3. 4S店的工时取费一般是按主机厂规定的维修保养的工时和取

费标准执行,所以在保险肇事车辆上也采取此种取费方式定价既叠加式计算项目工时,这是坚决不允许的一定严控监管到位。

四,部分理赔车辆维修的市场化配件采购的可行性

由于进年来老旧车型已退出保险市场,现在承保的车辆基本上是进年来下线的新车型,厂家所产车辆均有索赔期,很多保户在索赔期内出险不敢外修,怕4S店没有维修保养记录,出现车辆质量问题时无法索赔,有很多超过索赔期的用户,由于4S店的配件价昂贵,车辆再次出现问题时又不愿进4S店修理,针多此种用户,理赔人员应去做好保户的工作,承诺提供市场的原厂配件,动员保户尽量去好一点的二级以上修理厂维修,较大车损时可以协商修理厂及配件供应商提供原厂配件。以吉林中支为例08年至今,经理赔人员做工作推荐到二级以上大修厂的承修的车辆已达三十多台,(其中包括奔驰、宝马、现代、丰田、日产等多种新下线的车型)与4S店配件价格相比减少赔付达到七万余元,所以只要我司查勘人员做好保户的工作,部分车辆不进站外修的情况是可行的,关健的问题是如何作好保户工作,扩大外修的比例。

五, 搭建我司的配件核报价的查询平台

如何从细微之处控制配件价格,现在急切的需要一个自己的核报价平台,由于配件市场较为混乱,正厂件、副厂件、地产价充斥市场,这样给定损和核价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单靠系统核价,有些价格及车型,系统并不准确、全面,导致核价人员无参考依据。现吉林分

公司已初步建立了一个自己的配件查询及配件供应商联保平台,希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做好补充和完善工作

六, 如何做好配件核价查询及本地配件供应体系

核价人员要和全省理赔人员做好核价时的沟通,要求全省理赔人员在定损上报核价的同时将配件来源、供应商的联系电话上报核价人员,核价人员要与长春汽配城及哈尔滨汽配城的主要品牌经销商建立沟通渠道,并协商较大案件的配件供应询报价应如何操作,并随时将市场配件的单价录入自己的查询系统以备核价之用,为建立本地配件核价查询平台垫定基础。

供参考于科

保险理赔为何这么难
自动离合会影响保险理赔吗 第九篇

保险理赔为何那么难

一说到保险,一说到理赔,大家都紧皱眉头,大家会说,为何投保的时候那么简单,理赔的时候就那么难呢?而且我们会发现,我们投保的时候代理人就像一把火,我们理赔的时候,代理人就像一块冰。我们发现,每次我们要去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总是有千言万语拒保,我们常常会感叹,为何受伤的总是我们呢?

这个事情为什么会这样,那么,今天就让我带领大家打开保险理赔这扇窗户,通过现实的案例,结合基本的保险知识来看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首先来看一个案例:早在06年9月份,李先生在好朋友刘先生(保险代理人)的代理下为其母亲购买了某公司的定期死亡险,保额8万,保险时间5年,当时签单子的时候,出现几个环节,第一:由于李先生和代理人是好朋友,关系非常的好,也对李先生的家庭情况都很了解,所以将保单很快的填好,当代理人问李先生其母亲身体如何事,李先生如实告知其母亲之前患有肺结核,现在好了,已经没事了,可是就在代理人在明知有这么一个重大疾病的情况下,因为保单在核保的时候会有不必要的麻烦,就没有将此情况注明,然后就让李先生签字,李先生就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出都签了字,结果到了08年6月份,还在保险期间内,李先生的母亲因病去世,李先生拿着保险单到保险公司理赔,可是在保险公司核查之后发现,李先生的母亲在生前就患有肺结核,但却没有注明此情况,保险公司表示拒赔。

就这样一个案例,我们从投保人、代理人及保险公司三方,来看看,这个理赔难的原因在哪里,责任在哪里:

代理人:在我们最终造成理赔难的结果,代理人是第一关的,代理人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上的个人代理人已经超过140万,面对这样一个庞大的大军,我们应该如何选择最好的呢?

这里有三个建议:1、首先,这个代理人一定不会去诋毁别家公司,别个产品和别个代理人的,这是人品;

2、这个代理人绝对不能是软磨硬泡、夸大其词、满嘴跑火车的,这样的代理人时候一定是事前一盆火,时候一块冰的;

3、一定要选择专业性比较强的代理人,而不是选择有人情的代理人,往往签了人情单,遇到理赔的时候却一点人情都没有,专业的代理人,专业度高,又恨热情,服务又好,可以设身处地的站在你的角度考虑,让你花最少的保费得到最大的保障。

所以,做到上面几点,就可以有效的让理赔难这一问题在代理人这一环节得到有效的控制。

投保人:其实投保人在这里也有过错,首先一个,投保人没有在签字之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没有注意到代理人是否将自己告知的重要事项写入保单内,另一个,投保人不能再被保险人畜签字

保险公司:代理人是代表保险公司代办业务的,代理人明知,则保险公司明知,在整个过程中,代理人眼睁睁看着投保人在被保险人畜签字却没有说的,回保险公司之后也没有像公司交代这一事情,所以就默认保险公司知道这一情况,不能以代签字为由拒绝我的理赔;另外,

自动离合会影响保险理赔吗

在这里过程中,代理人没有如实告知重大事情,但投保人已经如实告知了,同样按照刚才的原则,我们认为保险公司也是知道的

所以,最终这个案子,法院裁定,保险公司赔付了8万保险金。

通过上面这个案例,我们知道,我们在选择一个代理人和保险公司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作为投保人,我们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又有哪些原则我们是需要了解和注意的呢?

作为我们消费者来说,我们购买保险产品,一定要关注两个责任,除外责任和保险责任。 除外责任,说白了就是发生了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是说什么都不会赔偿的,比如说酒后驾车、自杀、驾驶无牌无证车等等,如果我们前期知道这个问题,我们就不会拍着桌子喊理赔难了。

第二个就是保险责任,比如去年,一个朋友得了肺炎,在医院住院一个月,去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拒赔了,然后就打电话我说保险公司就是骗子,我就问题买了什么产品,我听他说了在之后,就买了个重大疾病险,肺炎不属于重大疾病险范围内,然后他却一口咬定是重大疾病,然后我就跟他说,你回家把你家冰箱打开,不出半个小时你就会给冰箱厂家打电话投诉,因为你发现屋里还是那么热,他说不会那么傻的,然后我就说这个你清楚,冰箱是只管箱内温度,不管室内温度的,你要想室外温度也降低一点,那么就去买个空调,那保险也是一个道理,所以大家千万别买个冰箱回家却当个空调来用。

保险四大原则;

一、如实告知原则:

案例:梅艳芳粉丝游行抗议某保险公司拒赔梅艳芳千万保单,原来在多年前,梅艳芳在其姐姐得宫颈癌的影响后,就为自己买过一张千万保额的保单,不过过了几年之后,梅艳芳不幸被确诊得了宫颈癌,鉴于她的身份,她又不能够对媒体公布这一消息,可是她内心又放不下她年迈的母亲,她就把代理人请来,再签了一张保额1000万的单子,最终保险公司对于第一张保单毫无疑问,给予理赔,第二张保单拒赔。

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应该如实告知重大事项,对于不告知的,分两种情况,一是无意过失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但可退还保费,另一种事情是有意不告知的,保险公司不仅不理赔,还不退还保费。这里规定的很明确,可是现实中我们却经常看到这样让人遗憾的事情,大家经常存有侥幸心理,觉得就不告知,你也不一定知道,就少交钱,其实到最终的结果可能让我们这几年交的保费都付之东流。

案例:广东有个女士得了子宫肌瘤,去保险公司投保,就如实告知了这一情况,保险公司认定她是属于次标准体,需要交费承包,承包后,这位女士几年之后得了子宫癌,最后保险公司赔偿了20万。

所以,最为消费者,大家一定不要抱有任何的侥幸心理,一定要如实告知,会让我们今后理赔的路不那么艰难

二、保险利益原则:

案例:张三买了一辆车,一年后想卖掉换一辆新的,刚好他的朋友李四正想买一辆二手车,两人达成协议后张三就将车卖给了李四,交款和过户都顺利办好了。一个月之后,李四开车出了车货,想到张三当时办理了保险,就拿着保单去保险公司理赔,可是遇到了理赔难的问

题,保单的投保人是张三,车辆的所有人却是李四,不存在保险利益,拒赔。

这就是保险利益原则,其实当时办完过户手续之后,只需要到保险公司更改投保人就可以了。

三、损失补偿原则:

案例:李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主险,并附加了一份住院医疗险,两个月后李先生生病住院,共花去医疗费用1803.27元,社保报销824.07元,自费979.2元,后李先生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对其自费部分100%理赔,李先生不满意,觉得社保部分保险公司也需要赔偿,将保险公司上诉法院,结果李先生败诉。

按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有损失则补偿,无损失不补偿,损失多少补偿多少,以恢复到事故风险发生之前的经济状态为基本原则,被保险人是不可能有获利的。所以上面这个案例,李先生花了1800元医药费,如果保险公司赔偿1800元的话那么他就赚了824元,有悖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所以站在这个立场上去理解,可能就不会眉头紧蹙的说保险理赔好难。对于有社保的人,可以去购买津贴型的医疗保险,就不会产生冲突。

四、近因原则:

案例:某公司组织员工去旅游,并给大家买了团体意外险,结果在途中出现交通事故,事故中,张三因为颅脑大出血而死亡;李四双腿截肢,在住院时间突发心肌梗塞而死亡,李四生前常年患有心脏病。最后保险公司的理赔结果:张三活得身故金10万,李四活得高度残疾金5万元。

依据近因原则,所谓近因就是导致事故发生最最直接的原因,在此案例中,张三的死亡是直接由于交通事故导致颅脑出血死亡的,而李四的死亡时因为常年患有心脏病而突发心肌梗塞死亡,与交通事故吴直接关系,交通事故只导致其双腿截肢,所以赔偿5万。

上面就是保险当中的结果基本原则,通过多于上面的了解和理解,会让我们对于保险更加的澄清,只要我们往前走一走,就会让我们的理赔直路不会那么艰难,让理赔作为风险事故发生之后的一把保护伞,而不要成为伤口上的一把盐。

保险作为一个产品,源于他的结构和特性,比任何一件商品都要复杂得多。投保人作为消费者,只有清楚的了解他,明明白白去购买它,才能充分的享受到保险给我们在生活中带来的保障作用,也行在我们明白的诸多的保险只是和原则之后,我们不会再简单的感慨,理赔怎么就这么难呢。

自动离合会影响保险理赔吗 2016车险费改新政策能刺破车险“潜规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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