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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国保险 境外旅游保险怎么买,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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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国保险篇一

境外旅游保险怎么买 要注意什么

境外旅游保险怎么买 要注意什么

我们平常爱去到外国的人,朋友都会建议他买一份境外旅游保险,其实这真的是一个很不错的建议,因为去到境外后,安全保障是最重要的,下面招商信诺的专家告诉你,境外旅游保险怎么买

?

境外旅游保险怎么买

1、了解出游国的签证要求

不同国家对境外游客签证有不同的要求,有的国家无强制保险规定,而有些国家则设有明确的保险规定。其中,部分国家对境外险种有明确要求,部分国家对保障额度有相关规定,甚至还有国家对投保的保险公司也有限定范围。

举例而言,如果境外游客的出游的目的地是法国 、德国 、意大利等申根国,那么就必须购买包含医疗险的境外旅游保险产品,且保额不得低于3万欧元。如果目的地是东南亚、美国、非洲等国,对医疗保险的购买则并无明文规定,有无保险对签证的影响也不大,因此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性购买。

2、按需求选择最重要的险种投保

目前市场上的境外旅行险名目不少,小到航班延误、行李证件丢失;大到住院保险,SOS国际救援。由于保障功能越多、保费也越贵,保险专家建议,出游者在选择投保时不必全部投保,一般可在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和SOS国际救援服务这三大类最重要的险种中选择所需投保的权益保障。

具体的保障范围方面,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提供意外身故或伤残后的经济补偿和遭遇因意外或突发急病时,提供医疗及相关费用的补;SOS国际救援服务则主要通过24小时多语种的救援热线,提供包括将被保险人运送到医院、提供就医信息安排、住院垫付医药费、指示最近的大使馆等服务,对于初到海外的旅行者来说还是颇为实用的。

需要提醒的是,由于不同保险公司所合作的全球救援机构有所不同,而这些机构在全球的分布情况亦有差别,比如有些侧重北美地区,有些侧重欧洲,所以投保者可需要根据目的地来选择更为合适的救援机构。此外,在投保境外旅行保险后,被保险人应随身记录该全球紧急救援电话,以备突发情况下立即拨打。投保前也最好确认一下,是否有中文服务,避免语言交流上理解偏差。

3、保额参考出行天数及当地消费水平

除了选定保障范围,出境旅游险的具体保额一般可参考旅游天数、旅行地区的消费水平等情况选择确定。举例而言,前往欧洲申根国有硬性规定,医疗险保额不得低于3万欧元(约20万元人民币);如前往没有强制要求的国家,如果当地的物价和消费水平较高,那么境外旅游医疗险的保额最好在20万元以上;而如果前往东南亚或韩国等消费水平中等的亚洲国家,境外医疗险的保额在10万元左

右即可。此外,和购买其他所有保险一样,投保者还需适度关注所投境外旅游险的保险条款以及相关的出险理赔细则。

常见需要注意的是:

注意是否提供个人责任保障

旅行保险是为被保险人提供旅行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遭受损失而提供经济赔偿的保险,根据保险产品保障范围的差异,市场上的旅行保险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仅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障,另一类既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障又提供财产损失或个人责任保障。

注意是否包含高危项目

有的市民为了体验刺激的户外运动,会选择潜水、蹦极、攀岩、探险等高风险的自助游项目。对于这类高风险活动,国内部分保险公司提供的旅行短期险中,有的是将这些原先属于免责的“高危”项目包括在内,但是,也有保险公司还没将它们列入责任范围。

注意时间限制

时间限制是指,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多少天内导致的身故、伤残和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部分保险公司更多采用180天作为一个时间限制。对投保人而言,时间限制越长越有利。

注意地域限制

意外险并非没有地域限制,不同的地域限制(如国内和国外、境外等)会直接影响费率高低,所以选择意外险时,对于地域的选择要引起一定的关注。

注意医疗费用限制

大部分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用的定义,一般都是社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例如,在一起比较严重的意外事故中,可能产生比较昂贵的医疗费用,就是在社保范围以外的一些自费医疗费用的支出。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境外旅游保险的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下面小编推荐一款招商信诺的旅游险,它就是招商信诺的畅游全球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它的保障内容有: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障,附加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附加住院医疗保障及紧急救援服务。适应人群:因旅游、商务、探亲而出国的人群。承保年龄: 18周岁—70周岁。

短期出国保险篇二

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件三: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短期出国保险}.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15周岁及以下的,投保人必须为其父亲或母亲。

二、被保险人:凡年满1周岁至65周岁、因公或因私短期出国或前往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件,保险人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

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短期出国保险}.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的有效签证期限内,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被保险人登上前往境外的交通工具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返回境内的第一交通工具时或投保时注明的出国天数届满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但每一位被

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00元。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按照每一位被保险人的出国期限长短及保险金额确定。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每一位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保险金额×日费率×出国天数 日费率根据被保险人所去国家(地区)及所从事工作的风险程度确定,出国天数在投保时注明,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有效签证期限。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前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短期出国保险篇三

出国一定要购买境外医疗保险吗

出国一定要购买境外医疗保险吗

提到境外医疗保险,很多人觉得它离我们很遥远。其实不然,留学、出国旅游、出国公干……只要涉及到“出国”,境外保险就是无法回避的问题。而这些年来,“出国”已经很普遍了,因此不妨及时掌握些关于境外保险的相关知识

什么是境外医疗保险

境外医疗保险,也叫境外旅行保险,顾名思义,它是专门针对境外旅游、境外探亲访友、境外公干等而设计的保险产品。当我国国民在境外面临意外、医疗等风险时,如果提前购买了境外险,就可以享受24小时全天候、综合性的紧急救援服务及意外、医疗、救援服务和约定的费用报销。境外旅行险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两点:

首先,根据申根国家的规定,从2004年6月1日起,所有的短期签证申请者都必须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时购买境外保险,证明可担保国外住院费用及遣返费用,保险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并且覆盖所有的申根国家。在同时递交了护照和保险单后,才能发放签证。

其次,就境外险本身来说,它就像一个“护身符”,让人们在举目无亲的异国土地上,拥有一份踏踏实实的安全感。因此,出国前购买境外险不仅是为了取得签证,也是给自己增添一份保障。

境外医疗保险如何办理

如何才能成功办理境外旅行保险呢?主要有四种方法。

第一,最传统的办法是客户直接到保险公司销售柜面购买,填写投保单,保险公司收具保险费后出具保险凭证,保险生效。

第二,现在很多保险公司推出网上在线投保,客户完全可以足不出户,在网上完成填写投保信息和付费,保险公司出具电子保险凭证,通过电子邮箱或短信发送给客户,保险生效。

第三,很多消费者都有为自己服务的保险代理人,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个代理人购买。

第四,有些保险公司会将系统终端装置在代理机构,客户提供投保信息并向代理机构交付保险费后,代理机构通过保险公司系统打印保险凭证给消费者,保险生效。

出国必须买境外医疗保险吗

那么,是不是出国一定要购买境外保险?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在具体选择保险产品时,不用局限于医疗险范围内,也可以选境外旅行意外险,附加个医疗险就行了。总之,出门要谨慎,出“国门”,更是要做足保障才能无后顾之忧。

短期出国保险篇四

因公出国经费和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20140509

短期出国保险篇五

境外留学保险攻略

境外留学保险攻略

留学保险即境外留学保险,也可称出国留学保险,是针对出国留学生设计的,涵盖留学期间的意外、医疗、学业以及紧急救援等保障的保险类型。出国留学保险的保险期间必须涵盖注册课程的时间,每次最长可为12个月,保费是根据学生停留的时间长短来计算的。

境外留学保险攻略

攻略一:出国留学买保险应该符合申请签证要求

留学同国内及国外知名保险公司均有合作,能保证给出国的学生提供全面、有效的出国保险,其中包括国际SOS救援机构、国外再保险机构等具有全球救援、保险网络的组织,帮助国内保险公司在国外开展紧急救援、垫付医疗费、理赔等工作。{短期出国保险}.

攻略二:出国留学买保险要问清留学目的国要求

境外留学买保险要问清自己所到国家的要求。不同的国家医疗保障各不相同,有些国家的学校,留学学费就涵盖保险,不需要重复购买,比如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规定,在英国留学超过半年的留学生只要购买英国医疗保险,就能享受国民待遇,就诊费用可以报{短期出国保险}.

销,所以到英国留学的同学只需要在国外购买短期的保险即可。而去到除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之外的其他国家留学,第一年都被要求强制保险

攻略三:出国留学保险理赔有讲究

留学生在投保后,我们会给学生一张医疗保险卡。保险卡上有留学生的名字、性别、年龄、地址、保险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以及保险公司名称、电话,包括紧急情况下使用的电话号码等。学生要认真保存。

看病就诊时,学生需向医护人员出示此卡。许多医院不接收没有医疗保险证明的病人。同时,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因为多数保险公司规定了各类医疗保健的最高限额,超过这个数额,费用由病人自理。

留学生如果在国外遭遇意外,需及时拨打当地或国内保险公司的紧急求援电话。多采集并保存好现场证据、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的原始收据,以及相关部门的意外事故证明。

短期出国保险篇六

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出国人意”。

{短期出国保险}.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年满1周岁至65周岁、因公或因私短期出国或前往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如已领取过保险金,本公司不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的有效签证期限内,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被保险人登上前往境外的交通工具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返回境内的第一交通工具时或投保时注明的出国天数届满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三、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每一位被保险人的出国期限长短及保险金额确定。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每一位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保险金额×日费率×出国天数

日费率根据被保险人所去国家(地区)及所从事工作的风险程度确定,出国天数在投保时注明,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有效签证期限。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申请人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二、在申请残疾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短期出国保险}.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短期出国保险}.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已领取过保险金,本公司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的处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九条 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本合同所述的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给付比例: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醉酒: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斗殴: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非处方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保险金额: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现金价值: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解除合同,现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险费×70%;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后解除合同,现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险费×70%×(1-n/m),其中n为保险期间已经过的天数,m为保险期间的天数。保险期间已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本公司: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情形复杂: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5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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