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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楼投资项目_哪些项目不用再“跑部钱进”?快看最新版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_PPP项目前期投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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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楼投资项目_哪些项目不用再“跑部钱进”?快看最新版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_PPP项目前期投资审批程序

【二楼投资项目】一:哪些项目不用再“跑部钱进”?快看最新版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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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发布啦!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即行废止。

这份目录中无疑蕴藏着很多的投资机会,同时也透露了未来国家对投资方向的引导。

【解读】

取消、下放、监管,成为最大亮点

目录经过去年、今年两次修订,使得中央层面核准的项目数量合计减少约76%。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20141118,在国家发改委中配楼三层大会议室召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同志出席发布会,并就本轮目录修订的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按照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关于精简审批事项、激发市场活力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在2013年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进行了修订的基础上,今年又再次作出修订,形成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14年本))

《目录(2014年本)》共包括12个部分,其中的亮点内容可以简单概括为六个字:取消、下放、监管。一是“取消”。进一步缩减核准范围,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能自我调节、可以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目录(2014年本)》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有15项内容。包括大家关注的钢铁、有色金属、水泥、化肥、造船设施项目以及城市供水等城建项目均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在境外投资领域,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全部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二是“下放”。进一步下放核准权限,下放地方政府核准23项内容,并对现阶段仍需核准的项目,明确了中央部门和地方的责任。地方和企业关注度较高的火电站、热电站、抽水蓄能电站、新建港区、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扩建一次炼油、铁矿开发、新建乙烯等项目,以及部分水电站、电网工程、飞机制造等项目,均下放省级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核准。在外商投资领域,为了与《目录(2014年本)》更好地衔接,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

总的来看,《目录(2014年本)》共取消、下放38项核准权限。经过去年、今年两次修订,使得中央层面核准的项目数量合计减少约76%,其中,2013年本的《核准目录》修订后,减少了60%;通过今年的再次修订,再减少40%

三是“监管”。进一步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目录(2014年本)》明确提出,要同步下放前置审批权限,加强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抓紧清理、整合和规范各类前置条件及中介服务,着力解决“事项多、效率低”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依法监管”,同步下移监管重心,落实地方监管责任。同时,要加快建立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后续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联动机制。

【政策】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

火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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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楼投资项目】二:PPP项目前期投资审批程序
【二楼投资项目】

一、投资体制的基本原则

      依据国务院于2004年7月16日所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规定投资体制应落实“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并根据此原则将投资项目政府的管理职能区分为三部分,分别是审批制、核准制与备案制,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审批制

      1. 政府投资项目采全部审批制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区分为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两种,从投资决策角度,《决定》要求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本书称此部分审批为全部审批制。

      2. 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采部分审批制

      政府对于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决定》要求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由于类项目的文件审批范围比较少,本书称此为部分审批制。

     (二)核准制

      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对于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

      (三)备案制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除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外,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采用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四)小结

      有关于PPP项目投资程序应采取审批制、核准制或是备案制,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基本上PPP项目同时具备社会资本投资项目与政府补助项目的双重性质;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内容的解释,如果从社会资本投资的角度看PPP项目,应该采取核准制或是备案制;但是从政府补助的角度,如果是准经营性的PPP项目,解释上应该采取部分审批制;如果是非经营性的PPP项目,项目收入全靠政府购买服务,应该采取哪种制度,《决定》中并没有规定。因此经由上述的说明,我们可以得知PPP项目在投资体制中,政府的管理权责应采取哪种制度,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待未来立法解决。

      另外,根据2016年8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批复方式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6]1818号)中规定:“一、政府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参与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按照核准制管理。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仍按照审批制管理,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此可知,准经营性的高速公路项目,即政府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参与的项目,采用核准制,政府投资参股项目公司的高速公路项目,即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的项目,采用审批制;笔者认为,有关于后者情形适用审批制,恐有讨论的必要;首先,一般在项目上,政府补助的金额通常多于政府投资参股的金额,则政府负担金额多的补助项目采用核准制,政府负担金额少的参股项目采用审批制,似乎在程序上有些轻重颠倒之嫌;此外,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准经营性项目,政府除了参股投资外,还需要针对项目的资金缺口给予项目公司补助,这种又参股又补助的项目,应适用核准制还是审批制,根据《通知》的内容是无法解决的,因此本书认为目前的投资体制并不适用于PPP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国内目前针对PPP项目没有投资审批的直接规定,但是财政部《第三批示范项目评审标准》要求新建项目必须完成城市规划、立项、可研的审批程序,因此实践中经常将
PPP项目比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办理。2014年3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文件中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与可研的审批程序有详细的规定,此外项目审批与城市规划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联系,因此相关内容也一并说明如下:

      (一)城市规划程序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5条的规定,城市规划应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连接(即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内容具体区分为以下四种:

      1.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一般简称为“总规”。


      2. 分区规划
      分区规划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


      3. 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一般简称为“控规”。


      4. 修建性详细规划
      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是城市详细规划的一种,一般简称为“修规”。通常有了总规、控规与修规之后,才能根据这些规划指标进一步设计项目。


      (二)立项程序

      立项程序指的是确定某个项目确定由哪个单位负责,并进行项目的初步分析,通常立项阶段要求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内容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办法》第10条第1款前段参照)。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建议书给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办法》第11条第1款参照)。


      PPP项目的项目单位(或称为立项人)应由谁来担任?是由实施机构担任还是由项目公司担任?有关这个问题,笔者主张应由实施机构担任项目单位,不该由项目公司担任,原因在于:第一、立项阶段还没进入采购程序,也没有选出社会资本方,更不可能有项目公司的存在,因此只能由实施机构申请立项并担任项目单位,第二、逻辑上应认为项目可行且有实施的必要,而后可行性研究报告也通过了审批,才有需要成立项目公司实施项目,不应该出现可行性研究报告还没审批通过就成立项目公司的情形,因此立项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尚未完成审批的情况下,只能由实施机构完成申请立项审批,第三、有人主张应由项目公司担任项目单位的原因在于,过去审批的惯例都是由建设单位来担任项目单位,而PPP模式中是由项目公司担任建设单位的角色,因此应由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单位,笔者认这种想法是受到传统模式的影响,过去传统模式基本上都是由工程的建设单位担任项目单位的,而PPP项目的审批应独立安排,不该受传统模式的影响。

      虽然笔者的立场认为应由实施机构担任项目单位,但是如有特殊的情况,例如:贷款的需求、产权登记的需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需求等等,需由项目公司担任项目单位,也可以同意变更项目单位,由原先的实施机构改为项目公司。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办法》第12条参照)。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办法》第14条第1款前段参照)。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1]、(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办法》第16条参照)。

      此要特别讨论的问题是,目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针对固定资产投资审批而设计的,报告内容只有建设期没有运营期,笔者认为针对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处理项目运营期的技术、绩效考核与概算的问题,因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概算中应包括建设期与运营期的费用,目前许多工程咨询单位没有能力处理运营期的相关问题,导致与多项目名为PPP实质为没有运营期的BT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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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投资什么?你可以参考下:
1:考虑你的兴趣,做你最喜欢做的,只有让工作成为乐趣。你才能更好的在这个行业发展。
2:分析你拥有经验,做你最擅长的。内行的身份,会让你在很多事情上得心应手。
3:再看看你的资金情况!几万元,可能做不了什么大的投资。一方面,你可以作为自己生活保障,选择一个平台,去工作学习一番。另一方面,可以尝试一些低投资的行业,比如个体户、小摊贩、网络商店。逐渐积累成本和渠道。
4:这里强调一下关系渠道,这个靠社会生活中的积累。多一个渠道等于多一个机会。往往发财靠关系。这话也不是没有道理的。
5:适当的也要考虑一 下,地区的商情。这个说 起来比较复杂。其实也是个人的经验。做一个商人,需要有一定的商业嗅觉。到 什 么地区 ,就能估计到做什么会比较容易立足。也可以请教一下当地的投资顾问公司,甚至工商局。他们或 许能给你不少 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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