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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解读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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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寿保险篇一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解读全攻略

【第一出处】:

【重要说明】:本文纯属学术交流,请勿在回复中显示各保险公司和产品的字样,隐性广告必删!

【版权声明】:版权归作者《苍狼向月》,博客(canglang.blog.hexun.com),非赢利转帖请复制本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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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条款是我们投保人寿保险时必须要看的契约,这会涉及我们被保险人的一生。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是对自己负责的一个态度。买保险不是买人情,即便代理人是你再好的朋友,也要让他给你解释清楚条款中的每一个疑点,前提是你要看保险合同条款。

首先要说明的是,保险合同条款是一种格式合同,作为法律依据,必然要满足不二性的要求,也就是尽可能的只有一种解释,所以保险条款字句段落比较生涩,这不是为了糊弄客户,而是法律语汇不二性的一种体现。如果遇到我们用常理解释不了的地方,就需要我们要求保险公司及代表进行解释,这种解释除满足常理或逻辑外,对于凡是含糊不清的地方,最好是书面性而非口头解释。

你不一定懂条款,但你至少要有疑问,而你的疑问不应该是代理人的口头解释,最好是保险公司的书面解释,这才是正确的投保态度。

我们如何提高合同的解读能力?

没有关系,看完这篇文章,或许对我们的解读力会有一定的提高。

(当然,本人并非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所以下述解释并不具有权威性,只代表个人观点,具有参考性,供研究之用。故本文所述之各种条款文字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一、“犹豫期”条款

1、什么是犹豫期?

由于保险合同是“要约合同”,也和信用卡合同、售楼合同、出版合同同属“格式合同”,合同条款由承约人制定,我们只能对条款表示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同意。为了避免因为我们自己的疏忽造成自己的损失,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签发生效后并签收后,必须要有一个犹豫期,投保人(要约方)在犹豫期撤保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这就是说,我们还有至少在一个时期内,单方撤销合同而不被追究违约。

2、犹豫期有多久?

可以说,犹豫期越长,对保险公司越不利,对投保人越有利,反之越不利。所以犹豫期的长短,很能见到保险公司的人性化程度。

犹豫期最短的时候,在前两年很多保险公司的只有七天。当然现在普遍都达到了十天,只有极个别公司采用十四天犹豫期,人性化程度由此可见。

犹豫期撤保,保险公司必须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费。但有些公司还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例如合同装订费,数量不多,或者只有十元钱,但也有些保险公司一分钱不扣,人性化似乎更好一些。

记住,签订合同后的十到十四天内,我们具有完全撤销合同的权利并退回我们所缴的所有保费的权利!除非你完全了解合同,不需要这个犹豫期,否则就不要放弃这个时期来好好研究一下涉及你一生的保险合同。所以,千万不要以为签字就不能更改了。

此外,合同一旦被保险公司签发下来,将由代理人将合同呈递给我们的投保人,我国保监会要求,代理人必须逐条向投保人解释合同。有些代理人省略了向投保人解读合同条款这样一个程序,其原因只有两个,一是懒惰,缺乏职业素质,二是让我们很容易忽略条款而放弃犹豫期的存在。

是否对合同条款逐条向我们进行解释,是对保险代理人职业素质的一个重要考量!当然,

如果你拿到合同后往抽屉里一放就不闻不问了,犹豫期再长对你也没有意义。在人寿保险投保过程中,如果我们只履行缴费和签字的要求,那就是我们自己将自己一开始就排除在公平之外了。{保险人寿保险}.

二、“保险责任”条款

1、终身寿保险

保险责任就是投保后万一我们遇到约定事故发生,该保险公司的该产品能给予我们经济上的现金给付。

例如终身寿险,主要的保险责任就是被保险人身故时按照投保金额的现金给付。一般情况分为:

1、身故利益给付:这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事故,包括意外身故、疾病身故、自然身故(例如法判失踪)

等,但免责的身故除外;{保险人寿保险}.

2、期满利益给付:虽然是终身寿,但是有些保险公司依然会有期满利益,例如100岁期满。名为终身寿,实际上是

一个超长期的两全险。

这意味着被保险人如果活到100岁这样极端高龄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必再占押保险金额,而是提前解付出来给被保险人,而非受益人。对于寿命达不到100岁的,必然的身故也就带来必然的经济给付,所以完全不必有顾虑。

但有些公司的终身寿是没有“期满利益给付”这一项的,例如某公司的“保险期间”解释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这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早极端高龄时,也依然拿不到保险金,这笔钱只能由受益人拿。

虽然对于绝大多数人的平均寿命都达不到极端高龄的程度,无所谓能否活到100岁,保险公司为终身寿也制定一个“期满”似乎没有必要,但人性化是保险公司的一种态度,这种态度就是:越早把保险金给付给被保险人越有利于我们,即便是终身寿,也有个返还的期限,相比终身寿没有期限的公司,为客户考虑的就要多一点。

条款细节之处或许并不能为我们带来很多经济利益,但这是一种为保险公司考虑多还是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考虑多的态度,即所谓滴水见阳光的地方。

2、两全保险

上述所释是指的终身寿保险,本身就是以身故为条件才能进行给付的险种。如果被保险人在生存时期也希望得到经济给付,最好选择两全险。其利益考量同样也是“身故”和“期满”两个方面。

两全险就是规定一个期限,期限内身故有现金保障利益给付,但如果我们活到期限,也会有现金利益给付,即所谓生死两全利益给付,多用于养老保障。

两全险的给付是很有讲究的,一般都是约定在60岁退休前后给付。但到期一次性给付呢,还是强制分期给付?这非常考量一个保险公司的人性化立场。

一般而言,缴费期满之后,保障功能逐步减弱,强制积蓄功能逐步增加,那么投保人最希望这个时候把钱全部取回,因为再保下去,保险公司的身故利益给付,已经是投保人的保费积累和利息积累。

如果缴费期满后,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那样最好,相当于用利息在缴费期内买了高额保障。但是如果只能分期支取,这就意味着未领取部分资金,将以逐年递减的方式,被保险公司占有直到期满。实际上那个时候发生身故,保险公司的利益给付还要扣除被保险人已领取的部分。

如果保险公司能够让被保险人既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又可选择“分期领取”,那么彰

显该公司的人性化程度。如果不能选择,只能说是商业利益朝向于保险公司的利益。毕竟,保险公司的强制储蓄功能,最好是由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期来选择,而不是由保险公司来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分期领取现金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假如因为被保险人身故时留有欠债或者受益人因此有经济需要时,受益人是无法得到整笔理赔金的。虽然这在客观上又为受益人其后的生活留有保障,但如果将领取方式留在期满时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去选择,其它保险公司是有借鉴的。

关于这一点,我能见到一个最为怪异的保险条款,是一家合资保险公司的两全养老金保险。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限期如60岁前身故的,受益人是拿不到被保险人身故金利益给付的,该条款规定受益人一定要在60岁才能领取现金,而且必须逐年领取一直到80岁。 这很有点匪夷所思。假如被保险人30岁投保,约定60岁领取养老金,但是31岁被保险人因疾病不幸身故,受益人却在当时拿不到保险理赔金,而必须等到29年后再分20年领取直到已故人的80岁生辰。我十分不理解的地放在于,假如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投保前贷款买房已经负债累累,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还不了贷款,那会怎么办?!保险的意义好像永远是在我们只有满足了当前生活需要的前提下,再为未来打算吧。

更有想不到的是,如果这个被保险人年缴五六千元后因为意外身故,就只能得到10万的意外伤害给付,合同就终止了,这等于用几千元买了一个意外险。

这种强制受益人一定要在其后几十年的约定时间方能领取现金的条款,究竟是否适合我们,是非常需要研究的,好在我们面临的选择是很多的。

3、保险金利息

此外,在保险责任的条款中,能够看到保险公司人性化的地方还在于未领取身故现金利益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给予利息。

例如某公司条款中对“身故利益给付”的叙述:

“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为什么会加上这一个表述,是因为有些受益人并非是马上提出身故保险金的。

别小看这个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利息”,相当多的保险公司不一定有这个利益,条款上更多的时候是写着“无息返还”或者“无息退还”。这一年的利息所得可能并非很多,但是这依然是保险公司的一种态度,是为客户着想,还是为自己着想。

此外,对于分期领取保险金的两全险,未领取而留存保险公司的现金部分会不会给利息,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地方。例如某保险公司,除了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者分期领取外,对分期领取剩余在保险公司的部分保险金,合同规定每年给予不小于6%的单利递增,这不能不说是为被保险人考虑的很仔细。

注意,若保险公司的合同未说明“利息”事项,则说明是不给利息的,如果我们投保人咨询代理人这个问题,得到的口头答复如果是口头上的“利息”,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4、贺寿金利益

很多限期领取的两全险,在最后一年往往是80岁或者88岁,都会有一笔所谓的“贺寿金”利益。这没有太多可谈的,我们只要记住一点即可,贺寿金的给付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活到保险合同期的最后一年才能得到,否则就是一个不能实现的承诺。合同期之前被保险人只能得到约定现金领取,或者受益人只能领取身故现金利益。

一般具有这两种利益的保险合同,其合同保障期的期满时间多在80-88岁。在这里,不乏一些代理人会把这个可能拿不到的“贺寿金”作为肯定能拿到的现金收益,计算在总现金收益当中,这实际上只是一厢情愿而已。前提是,我们必须活到合同的最后一年。

三、重疾“期满利益”条款

这里所指的期满利益和上述期满利益稍有不同,而是指附加了重大疾病类的两全险期满利益。

一些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是捆绑在两全险身上,和单纯的两全型养老险不同,重大疾病险是提倡专款专用的,必须储备。所以在这里要注意的是两全险的期满利益给的是什么? 是返还保费,还是返还保额?返还保费中,是有息返还保费,还是无息返还保费?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当然是返还保额最合适了,除非中晚年投保人的累积保费大于保额,只要是年轻人,累积保费都远远低于保额。如果是分红型的,自然还有红利返还这一块。返还保费已经够抠门了,如果还是无息返还保费,那就更„&@*„^%&$%^$#(^%„„

总觉得“无息返还保费”的保险太那个了。一般情况下,保费越便宜的两全附加重疾险,返还保费的可能性越大。这种险是为经济拮据的投保人准备的。保费便宜,将来未期满退回的现金就越少,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三四十年后,区区四五万保费究竟还剩多少现值,就很值得考究了。相对于有些保险公司是有息或者有红利返还而言,有经济条件的人可以更多的考虑这种保险条款。

主险合同条款(二)

四、“责任免除”条款

在所有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都存在“责任免除”这一条,责任免除的项目越多,保险公司的责任风险就越小。

“责任免除”也是一个颇显人性化的地方,例如“驾驶”和“吸毒”。绝大多数的保险公司,都对“驾驶”或者“吸毒”做了类似如下的免责: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除外;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除外。

在这里请注意,“驾驶”这一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酒后驾驶,另一个是无照驾驶或无有效行驶证的驾驶。对于“无效”的理解,这就是说,如果你的车辆未按期进行年检,行车证处于无效状态,这个时候出事也是很难获得理赔的。至于无照驾驶就更是不能获得理赔了,过期或未年检驾照也属于无照。

如果你所投保的寿险当中,免责条款中没有这两条,那么恭喜你,这家保险公司的人性化程度比较高。

当然,有些女性被保险人或者洁身自爱的被保险人会认为这与他们无关,其实并非如此。 也许这两条对我们多数女性客户无关,但是保险公司面对的是所有投保人,这两项事故责任是否承担的态度,则与我们所有人非常有关。

还是那句话,保险公司一两个小小的字眼,或者多一条少一条条款,表明它为谁考虑的更多!或者说为彼此都考虑的更多。

五、“合同生效日”条款

保险合同在《保险法》第13条的被规定为要约合同,即:“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方希望签订合同,承约方在审核要约方条件后进行合同承诺。

那么,当投保人产生要约的动作时,例如填写了投保书,预交了保费,还必须等待保险公司视被保险人的身体、职业、以及个人基本情况的审核后,保险合同方能生效。

严格的说,投保人和代理人签订保险的那一天只是合同的成立日,而非生效日,因为投保书还处在核保状态。生效日是保险公司审核后做出同意承保的那一天,所以只有满足“要

约”和“承约”这两个条件,保险合同才能正式生效。(但是犹豫期内投保人撤保是不视为违约的)。

{保险人寿保险}.

我们看到,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对合同生效日做了如下规定:

以某公司的合同生效日条文为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指保险公司)

请注意:“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文序,在现实中“收取首期保险费”是在“我们同意承保”之前,即文序应为:“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这样一个过程。但即便如此,现实中“收取保费”和“承保”这两个时间不可能是同一天,受保险公司工作效率和必要条件的核保过程的影响,至少应有三天的时间差别。

但是,现实中我们拿到的保险合同,保单所载生效日却是全部是在“收取首期保险费”的这一天,也就是合同成立日这一天。并以此对应第二年保险周年日为一个年度。而保险单所载的签发日,原本应该是生效日才对。

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把合同成立日直接变成生效日,这有什么意味呢?

那就是在投保人要约完成缴纳首期保费动作后,在保险公司核保的过程中,被保险人出了事怎么办?

按道理只有等承约方核保后同意承保,合同才能生效,那么核保过程中的事故,按道理保险公司是不应该赔偿的,可是已发生效力的所有保险合同中,却全部把成立日算成生效日。那就是说,收取投保人首期保险费时,合同就已经生效了,那么核保过程中被保险人事故,承约保险公司肯定是要赔的。

但是问题没有这么简单。2002年某合资公司就发生了这样一个极端事例。该公司的某位被保险人,在投保人缴纳了首期保费后第二天就被杀。该公司给付受益人100万保险金的依据仅仅只是依据国际惯例的所谓通融性给付。换句话说,不赔给你是我占法理,但是我今天赔了,这是一种人道范畴的情意,而不是我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原告拿到100万寿险后,要求保险公司继续履行200万的意外险,遭到拒绝。于是此案一共进行了两审,一审法庭认定保险公司在“生效日”的描述上含糊不清,而判决保险公司输。但二审则根据该公司的两条关于核保期内事故给付的条款,最终驳回了原告要求意外险200万的理赔,但同时认定100万的寿险理赔也不属于所谓“通融性赔付”,而属“承诺性理赔”。改变了该公司藉此玩危机公关的把戏。

其实,在很多公司把合同成立日算成合同生效日,保险公司这么做是很不明智的。保险合同不仅仅是要约合同,还是格式合同。而民则第155条,消保第24条,保险第3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首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不能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也就是我们这些要约方投保人的解释。保险公司这种来回倒的方式,其实对我们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是有利的。

从这个法律保护的层面上说,当初那个官司的原告只要拿出该公司其它人已经生效的保险单,指出生效日就是缴纳首期保费,签署投保单的日子,什么证据都不用再找了,我认为保险公司输掉官司并且还要理赔200万意外险的几率很大。

六、“红利”条款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信息要了解。

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分红保险正以一种前所未有的速度在发展。分红保险的这一个险种,本身就意味着保险公司的人性化程度的高低。因为根据保监会的规定,凡是分红型保险,投保人有权利享受保险公司的红利利益。

红利的来源主要是保险公司的死差、利差、费差综合后出现差益而非差损时,才能进行

保险人寿保险篇二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999年6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末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保险人寿保险}.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保险人寿保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末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但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2,000元。

二、保险费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表》的有关规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费率标准计算,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末满期保险费。

{保险人寿保险}.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保险人寿保险}.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入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处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堆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款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翁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权利,自其知道或应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的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依本合同约定,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知仲裁协议无效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释 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 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桉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公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道、散打、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 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保险费(1年期):是指保险费 ×(1-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日数按经过1个月计算。

本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1999年8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人寿保险篇三

保险公司是如何骗人的

保险公司是如何骗人的

我曾是上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最近看到了网上很多有关保险的文章,我来向大家透露一点我所了解的保险行业的内幕,细读之后您将终生受益非浅。

1、保险公司的人,不管是业务员,还是所谓的主管经理,基本上都是在骗人的,而且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素质很低,只要是初中文凭就可以了,其它什么都没有限制,所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淘汰率非常的高,可以说每10个人进入保险公司,能干一年以上的也就1-2个人,因为很多人进入保险公司就是被骗进去的。

就拿我本人来说吧,从原来的公司辞职后,在一家职业介绍中介登记后,过了几天,就有保险公司的人主动打电话叫我去面试。在这以前我还不是了解这个行业就去了,结果根本不是什么面试,一起去的有好几个人,保险公司的人开始说了:我们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支公司主要是做人寿保险银行代理(等着人家来买保险)和售后服务的,最近人手很紧张,所以你们所有的人都要。保险公司是金融行业,收入是很高的,只要能进入我们公司最少也有两三千元。但是保险是属于金融行业,上面有保监会管理,按照规定每一个从事这个行业的人必须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所以你们必须先要去考出这个证书,考证书需要先培训,连培训费用加资料一共是220元,这个证书很好考的大家不要担心一般人考80以上是没有问题的。主要能考出证书,我们公司还将报销培训和考试的费用。后来我才知道保险公司一年四季天天都招人。

当我去了他们指定的培训的地方后才发现简直是什么样的人都有,有大学生、下岗工人、外来民工、家庭主妇„„,只要不是文盲,四肢健全就可以来。这是该公司在上海的一个培训中心,这些人来自该公司在上海的各个支公司,大家坐下来课件一起闲聊时,我发现几乎所有的人说的都和我们支公司的人差不多,要不的做银行代理,要不是做内勤,没有说让我们直接去买保险的。

好不容易考试过关,这天保险公司的人又打电话来说,明天你来我们公司签订合同,我们公司是金融机构,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必须要缴纳1000元的押金,以后你如果不做了会还给你。(晕啊,前几天“面试”的时候怎么不提押金啊?),我想既然来了,又通过的代资考,交就交吧。谁知道第2天,签合同时他又说,在我们金融机构工作必须要有2个上海户口的人做担保,我说我在上海的亲戚不是很多,而且让人家担保我要先经过人家的同意,于是我就打电话和亲戚商量,亲戚同意了,说等一会就把身份证的号码发信息传过来。这时候那个保险公司的人等不及了,从桌子上的一堆身份证复印件中随便拿了两个说,你就把这两个人的号码填就可以了,可是这两个人我根本就不认识啊。

进入保险公司后我才发觉根本没有什么银行代理,也没有让我作的售后服务(售后服务都是买出去保险的业务员自己去),更没有什么内勤。银行代理变成了在银行门外摆地摊,要你自己去联系,所有的宣传资料要自己出钱买,反正什么都是自己出钱,自己解决,保险公司什么都不管。

2、再说说买保险的人是怎么欺骗客户的吧,我进入这家公司后,一个老的业务员就给我说,我们买保险的人嘴巴要会说,你怎么和客户说没有关系,我们公司有专门的律师专门对付那些要退保,要告保险公司状的人,所以你不要担心客户会找你的麻烦。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通常会把保险说的什么都好,唯一不好的就是要缴纳保费,其实买保险有很多的坏处。

首先,保险公司很多方面的不保的,保险合同的性质上讲保险合同是一种非常不公平的合同,因为,但合同的文字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制定,有的文字条款是有多种解读,所以,一旦打官司,吃亏的是客户。保险理赔时就更麻烦了,保险公司是不会那样干脆理赔,可能80%是要上法院打官司,也就是讲一旦你和保险公司签定保险合同,以后你和这家保险公司打官司机率是80%,除非你放弃理赔,在这80%中能胜诉大概是15%,因为保险合同文字条款是有多种解读,能获正常理赔是非常少的。也可以说有很多是它根本就不保的,就拿中国人寿买的比较好的康宁终身来说吧,按照康宁终身保险条款,"心脏病(心肌梗塞)"。心脏病等于心肌梗塞。事实是心脏病不能和心肌梗塞划等号。心脏病的概念远远大于心肌梗塞。用括号把心肌梗塞放在心脏病的后面,心脏病(心肌梗塞)放到一起是个大陷井。如果说心脏病有一百种,那么心肌梗塞只是心脏病中的一种,同时具备康宁条款心肌梗塞三个诊断条件的只有心肌梗塞的十分之一。那么这种保障还能有多大呢?投保时按心脏病为你办理,索赔时按心梗办。可见保险有一定的欺诈性。

看病是要花钱的,得了大病,更是要花大钱。所以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购买大病保险,都希望在自己不幸得病的时候,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一些帮助。人们的愿望是简单而美好的,但是,我提醒大家,你所得的病,要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那些"大病"条件,还真是挺难的,在你有生之年能否获得理赔更是一个大大的疑问了。另外,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有很多在保险合同上写着的治疗方式和方法已经或既将不再被医方所选择。所以啊,购买大病保险的时候,您最好去咨询一下医生,看看您的期望值离保险公司的承诺到底有多远。

说简单点就是,除非你死了或者你高度残疾,(同时失去双腿或双手,只失去一个腿和手的东欧不算,你变成植物人,等等)才可以拿到全部的保额,所以你除非很惨才可以得到理赔。康宁终身业务员得到的佣金是35%,在本公司各险种中是佣金比较高的,第二年交保费时该业务员还有佣金拿。大家想想看,保险公司给业务员那么高的佣金,保险公司就不可能给客户很高的赔付率。所以如果你确实有保险需求要买保险的话一定要一定要仔细看清除条款,大部分人买这款保险是没什么用处的。保险公司骗业务员和业务员素质低,(保险公司大部分的业务员只有初中文化,这是我们培训时那个讲师说的)没有把合同的条款向业务员讲清楚或业务员还不懂合同条款,就给业务员工作压力,要求做出业绩。业务员只能骗客户,骗一个算一个,骗了就走人。有时公司有意挑起业务员们相互的嫉妒心,这可能也是他们一种"鼓励"手段。有时还会教业务员骗客户,那些无知的业务员还真听他们骗。

其次,很多人买保险想理财,得到保险公司的分红,但是你一旦买了分红保险,你就被套牢了,你必须每年往保险公司交钱,如果不交,保险公司就会依照它所谓的条款处罚你。

你把钱存银行如果提前取出来,只损失利息,但是你要是放到了保险公司,你只有退保才可以取回来,但是要支付相应的手续费,一般是你缴纳保费的10%—20%。虽然有的分红保险的现金价值会增加,但是最少你也要等10年以上退保你才能拿会你所缴纳的保费,等于你的钱白白借给保险公司用了10年。但是业务员肯定不会告诉你要10才能取回本金的,你就是问了,他们也不会告诉你实际情况。而且分红保险多是长期的,短则一二十年,多则六七十年,就是六七十年,你的钱也不过翻个5-6倍,而且大部分钱是要等六七十年期满才可以拿到,现在社会发展那么快,那么长时间谁知道将来的会是什么样,那时候人民币能不能用还是个问题。而且如果在这六七十年你家有事情用钱的话怎么办?

第三.保险公司招聘人员,其实也是变相买保险的一种形式,一般人刚刚进入保险公司,没有客户,经理就会说你可以先让你自己的家人,朋友买,等你的家人朋友买了保险,你会发现你依然买不出去保险,于是很多人就离开了保险公司,但是你家人朋友买了保险,他们第二年交保费就跑到经理的口袋里了,所以保险公司不停的招聘新人,反正他自己不出钱,还有钱可以赚。所以如果你找工作的话最好不要进入保险公司,不要到头来钱没有赚到,还把亲戚朋友都得罪了。所谓保险公司是锻炼人的地方,纯粹的鬼话,那是锻炼你如何骗人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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