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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保险保的是什么(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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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commercial insurance)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商业保险保的是什么9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商业保险保的是什么9篇

【篇一】商业保险保的是什么

如何购买商业保险

    在保险网上常常有人咨询,什么样的保险最好?而业务员回答是:”保险没有最好,只有适合”

  商业保险本身就是商品,各家公司的产品利率,投资环境,都差不多,不同的就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产品的信誉度,服务的品质,市场的认同度

  今天我就想以我从事保险销售12年,学到的保险专业知识和买卖保险的体验来与大家分享我的收获和体验

  首先,无论是什么人面临的人身风险都一样,都离不开生,老,病,死,残其次,我们将需要保险的人群分成不同的类别

  一、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

  a,年收入2-4万,事业刚起步,要孝敬父母和规划未来,有计划的生活为自己创造一个圆满的人生运用保险低保费高保障,转移有可能发生的人身风险,保障收入和资产的安全建议制定月存计划买分红类的保险组合,选择缴费期长(20,30年交费)的终身寿险为主险,这样附加险就可以保的时间长(因为附加险的交费期都是随主险交费期的,而附加险都是低保费高保障的,意外,重疾,住院等风险发生的概率较高且保险期为一年的保障性险种,续保期限也就是是缴费期限)

  b,年收入在5万以上,可以选择万能型,投资型的保险组合现在的非传统险,具有传统保险的保障功能意外,还具有较灵活的投资功能,养老功能希望保障更全面的还可以附加津贴型,不要发票报销的住院保险

  二、三口之家

  a,工薪族,家庭总收入5-6万,首先考虑家庭成员的医疗保障,主要收入来源者,职业风险较高者,选择交费期长的低保费高保障,以分红型终身寿险附加定期消费型的保障较全面的保险组合,保障全面的组合基本上是有险就能赔其次,考虑爱人,(女同志一般较高寿,建议考虑意外,重疾兼养老的保险组合)孩子首先考虑意外,住院类团险或卡式保险,有条件为他储蓄再考虑教育保险,返还快的分红险

  b,中高收入家庭,年收入8万以上,建议选择万能型或投资型的保险组合,(也可以选择分红型)总之,家庭的年缴保费是年收入的15%左右,不超过20%个人的寿险保额是本人年收入的5-10倍保险组合一般是主险(寿险)+附加险(意外,意外医疗,重疾,住院医疗等(有费用型,津贴型)孩子的保险建议考虑定额返还的分红型主险再附加意外,住院,重疾和教育或少儿万能险,少儿投连险

  c,富贵族家庭,年收入50万以上,在中高家庭的保障基础上再增加高额保障以及高档的住院医疗保险建议增加快速返还的财富型保险,此类保险可以积累财富,合理避税,资产保全万一生意急需现金还可以利用保单贷款来缓资金短缺的解燃眉之急

  三、根据自己的保障现状和缴费能力选择主,附险的搭配

  1,主险,一般是可以单独买的寿险(以身故为给付的)有定期(消费型和返还型),终身(返还型)

  2,附加险是不可以单独买的,必须附加于主险,随主险交费期而生效(例如:附加意外伤害,意外医疗,附加住院费用,附加住院安心,附加定期寿险等),附加险的份额有一定比例的投保规则

  3,一般保障功能全面的的保险组合是:

  寿险+附加重疾+附加意外伤害+附加意外医疗+附加住院费用

  因此,一份好的保险计划是和业务员共同讨论制定的,也就是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

【篇二】商业保险保的是什么

商业保险对工伤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大家知道工伤是一件对于劳动者的大事,如果处理不好额度话很容易造成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伤害,用人单位不负责任,所以在我国的保险内容中出现了对于发生工伤的劳动者的一项权益保障的保险内容就是关于误工费的赔偿,那么在商业保险对工伤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商业保险对工伤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1、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期间原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医疗期误工费赔偿标准如下: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商业保险对工伤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上面是一份关于在法律文件的规定中对于工伤误工费的赔偿标准的文件规定条文,在条文中我们发现误工费的赔偿一般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属性来决定的,一般的分为有固定收入的劳动者和无固定收入的劳动者这两类人进行划分。

  

      

【篇三】商业保险保的是什么

买什么商业保险才能折抵工伤赔偿?

文︱段彪永

在中小微企业服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不少企业因运行成本高企,不愿意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又担心员工出现工伤,便向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以期在员工发生工伤时,用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来折抵工伤赔偿。

 

但这种做法真的能规避不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律风险,减轻或免除老板的责任吗?未必!

 

员工发生工伤时,市场上能进行赔付的的商业保险花样繁多。但因投保费用实惠,被保险人灵活变更等原因,企业通常购买一般的团体意外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及雇主责任险三种商业保险。下面为您分别进行法律分析。

 

1. 一般意外伤害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合同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保险法》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投保人(企业)不可能成为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员工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向员工进行赔付。

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企业为员工参保社会保险系法定义务,具有法定强制性。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合同从不同侧面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个人受到人身损害时,依法可以从企业处获得工伤赔偿,依保险合同可以从保险公司处获得商业保险金,两笔款项取得的依据不同,员工可获得“双重赔偿”,企业不能拿商业保险金折抵工伤赔偿。

 

2. 建设工程团体意外险

 

1998年施行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因此,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是施工企业必须购买的一种人身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利益。

但《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转移企业用工风险的作用已被社会保险所替代。2011年修正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不再具有强制性,只有鼓励性质,只能视为企业给员工的一种福利。既然如此,施工人员发生工伤时,员工仍可获得“双重赔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不能减轻或免除企业工伤赔偿责任。

当然,实务中也有支持保险金折抵企业工伤赔偿的案例,其基本观点是企业为施工人员购买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的目的是为转嫁风险,而不是为了提高施工人员福利,应遵循“谁出资、谁获益”的原则,否则必然会打击到企业购买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的积极性,最终损害的是施工人员的利益。

 

3. 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伤、残废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需负担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雇主责任险是一种代替责任险,当集投保人、被保险人于一身的雇主的雇员发生人身损害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公司代替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免除雇主亲自赔偿的责任(除非雇员发生人身损害的遭受的实际损失超出保险限额)。

由此可见,雇主责任险可替代工伤赔偿责任,可减轻或者免除企业的赔偿责任。

 

管理学大师德鲁克曾指出:“人是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不仅仅是法律的强制要求,更能体现企业对员工的重视和尊重,只有员工具有了安全感和归属感,才能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因此,作者建议,企业应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如企业受运行成本等因素制约不能购买社会保险的,也应积极购买商业保险为员工提供保障,而商业保险首选应是雇主责任险。

【篇四】商业保险保的是什么

商业保险报销流程

商业保险主要针对住院及意外门急诊进行理赔,报销流程具体如下:

(一)住 院

(二) 意外门急诊

注:具体可咨询研究生教育院宋玲老师,电话。

【篇五】商业保险保的是什么

汽车商业保险包括哪些受保范围

一、国内常见车险种类
1.车辆损失险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2.第三者责任险
指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的财产直接损失与人员伤亡的。
3.盗抢险
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可见,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包含两部分:一是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二是因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合理费用支出。对上述两部分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4.车上座位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5.玻璃单独碎险
指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注意“单独”两字,而如是其他事故引起的,车损险里也可以赔偿。
6.自燃险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载运货物自燃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车辆损失以及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7.划痕险
在使用过程中,被他人剐划(无明显碰撞痕迹)需要修复的费用。
8. 不计免赔率
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20%),由保险公司负责赔。
9. 不计免赔额
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500元),由保险公司负责赔。
10.交强险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 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11.新增设备损失险
新增设备损失险负责赔偿车辆发生碰撞等意外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失。新增设备是指除车辆原有设备以外,车主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如:CD、DVD及电视录像设备、GPS车载定位终端、真皮或电动座椅等等。
二、新车和老车的车险区别
新车上保险自然是要齐全一点,但不宜盲目。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正确选择险种。一般来讲,自燃险不推荐购买。保险公司曾有这样的案例:新车车主购买了自燃险,结果由于新车电线质量不过关导致自燃,最后还是得不到保险公司的一分钱赔偿。因为自燃需要做事故鉴定。新车自燃肯定说不过去,如果不是用车的问题的话,自燃都需要由车型生产厂商负责。所以新车完全没有必要购买自燃险种。
划痕险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购买,如果新车本身为中高级车型,喷漆维修费用又比较高的话,可以考虑购买。至于经济类车型,本身价值不高,即便是新车,也没有太多必要购买这类险种。
推荐新车购买最佳险种搭配为:交强险(必保)+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不计免赔额+盗抢险,在根据适当情况是否加上车身划痕险。
老车某些保险也是需要的,比如车损险。同时随着车的使用年数加长,自燃的风险机率加大,自燃险更是不可或缺。
推荐老车购买最佳险种搭配为:交强险(必保)+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

交强险费率

交强险简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

  一、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

  二、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

  三、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交强险责任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8版) (与2006版对比,后面斜体字的为2006版费率)

  车辆大类 序号 车辆明细分类 保费(元) 调整前保费

一、家庭自用车

  1.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 950 1,050

     2. 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 1,100 1,100

   二.非营业汽车

         3. 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1,000 1,000

     4. 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 1,130 1,190

  5. 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 1,220 1,300

  6. 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270 1,580

  7. 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950 950

     8. 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 1,070 1,070

     9. 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 1,140 1,140

     10. 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320 1,320

三、营业客车

  11.  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 1,800 1,800

  12.  营业出租租赁6-10座 2,360 2,360

  13.  营业出租租赁10-20座 2,400 2,580

  14.  营业出租租赁20-36座 2,560 3,730

  15.  营业出租租赁36座以上 3,530 3,880

  16.  营业城市公交6-10座 2,250 2,250

  17.  营业城市公交10-20座 2,520 2,520

  18 . 营业城市公交20-36座 3,020 3,270

  19 . 营业城市公交36座以上 3,140 4,250

  20 . 营业公路客运6-10座 2,350 2,350

  21 . 营业公路客运10-20座 2,620 2,620

  22 . 营业公路客运20-36座 3,420 3,420

  23 . 营业公路客运36座以上 4,690 4,690

四、非营业货车

  24 . 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 1,200 1,200

  25.  非营业货车2-5吨 1,470 1,630

  26 . 非营业货车5-10吨 1,650 1,750

  27 . 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 2,220 2,220

五、营业货车

  28.  营业货车2吨以下 1,850 1,850

  29 . 营业货车2-5吨 3,070 3,070

  30.  营业货车5-10吨 3,450 3,450

  31 .营业货车10吨以上 4,480 4,480

   六、特种车

    32.  特种车一 3,710 6,040

  33 . 特种车二 2,430 2,430

  34 . 特种车三 1,080 1,320

  35 . 特种车四 3,980 5,660

   七、摩托车

36 .摩托车50CC及以下 80 120

37 .摩托车50CC-250CC(含) 120 180

38 .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 400 400

八、拖拉机

  39 .拖拉机 按保监产险[2007]53号文件实行地区差别费率 待定

  1、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

  2、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3、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4、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交强险计算方式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二是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三是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四是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车主必知的汽车险种大全

整理时间:2008-08-28 11:45:48 来源:中国金融网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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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机动车保险包括2个基本险和9个附加险。在这11个险种中,除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性险种,其它的险种都以自愿为原则。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与实际需求进行投保。以下是5个机动车辆保险方案,可以供车主投保时参考

  一、最低保障方案

  险种组合:第三者责任险。

  保障范围:只对第三者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适用对象:急于上牌照或通过年检的个人。

  特点:只有最低保障,费用低。

  优点:可以用来应付上牌照或检车。

  缺点:一旦撞车或撞人,对方的损失能得到保险公司的一些赔偿,但自己车的损失只有自己负担。

  举例:以价值16万元新车为例,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一般以10万元为限额,因此需交1300元保险费。

  二、基本保障方案

  险种组合: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保障范围:只投保基本险,不含任何附加险。

  特点:费用适度,能够提供基本的保障。

  适用对象:有一定经济压力的车主。

  优点:必要性最高。

  缺点:不是最佳组合,最好加入不计免赔特约险。

  举例:以价值16万元新车为例,车损险基本保费为240元,费率为1.2%,则:240+160000×1.2%+1300=3460元。

  三、经济保险方案

  险种组合: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全车盗抢险

  特点:投保4个最必要、最有价值的险种。

  适用对象:是个人精打细算的最佳选择。

  优点:投保最有价值的险种,保险性价比最高,人们最关心的丢失和100%

  赔付等大风险都有保障,保费不高但包含了比较实用的不计免赔特约险。当然,这仍不是最完善的保险方案。

  举例:以价值16万元的新车为例,不计免赔特约险按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之和的20%计算。全车盗抢险的费率为1%,则:3460+3460×20%+160000×1%=5752元

  四、最佳保障方案

  险种组合: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风挡玻璃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全车盗抢险

  特点:在经济投保方案的基础上,加入了车上责任险和风挡玻璃险,使乘客及车辆易损部分得到安全保障。

  适用对象:一般公司或个人

  优点:投保价值大的险种,不花冤枉钱,物有所值。

  举例:以价值16万元的国产新车为例,如果是客车,车上责任险只需为车上人员投保,按座位投保的费率为0.9%,按核定座位数投保的费率为0.5%,玻璃单独破碎险按国产风挡玻璃的费率(0.15%)投保。

  1、车上责任险按座位损保50万元:

  3460+500000×0.9%+160000×0.15%+3460×20%+160000×1%=10492元

  2、车上责任险按核定座位数投保50万元:

  3460+500000×0.5%+160000×0.15%+3460×20%+160000×1%=8492元

  五、完全保障方案

  险种组合: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风挡玻璃险+不免赔特约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自燃损失险+全车盗抢险

  特点:保全险,居安思危才有备无患。能保的险种全部投保,从容上路,不必担心交通所带来的种种风险。

  适用对象:经济充裕的车主。

  优点:几乎与汽车有关的全部事故损失都能得到赔偿。投保的人不必为少保某一个险种而得不到赔偿,承担投保快策失误的损失。

  缺点:保全险保费高,某些险种出险的几率非常

  举例:以价值16万元的新车为例,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费率为1.2%,自燃损失险的费率为0.4%。

  1、车上责任险按座位投保50万元

  3460+500000×0.9%+160000×0.15%+3460×20%+30000×1.2%+160000×0.4%+160000×1%=11492元

  2、车上责任险按核定座位数投保50万元:

  3460+500000×0.5%+160000×0.15%+3460×20%+30000×1.2%+160000×0.4%+160000×1%=9492元

【篇六】商业保险保的是什么

服 务 方 案

1、理赔流程

(1)、出险后8小时内我方服务代表协助贵方报案;

(2)、贵方收集理赔资料并填写相关申请;

(2)、资料准备齐全后由服务代表交与我方理赔部;

(3)、理赔部审核通过并结案后通知财务进行理赔划账(或直接通知受益人领取理赔金),同时通过服务代表或直接通知客户理赔结果。

理赔流程示意图

2、报案及服务电话

报案电话

电话号码

全国统一报案电话

95512

理 赔 申 请 须 知

(1)、申请人为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或监护人

A、生存受益人仅限于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监护人。

B、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2)、申请人为多人时,请填写《理赔申请资格确认表》。

(3)、如授权他人代理理赔事宜,请填写《授权委托书》。

(4)、依照保险法规定,理赔申请人有义务真实地提供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证明和资料。若伪造或删改申请文件,您的权益将会受到影响;情节严重的须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保证保险金受领的安全性,请您尽可能亲自前来本公司领取或采取将保险金转入指定的本人账户;委托他人领取时,请您完善委托手续,必要时还须对委托进行公证。

申 请 保 险 金 应 备 的 基 本 材 料

申 请 项 目

应 备 文 件

1. 保险单(凭证)原件/复印件

2. 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3. 事故者身份证明

4. 门诊病历 5. 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

6. 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处方

7. 病理/血液/影像检查报告

8.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

9. 户口注销证明 10. 丧葬火化证明

11. 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12. 残疾鉴定报告 13. 受益人身份证明

14. 受益人与事故者关系证明

注:对上述材料,申请时应提供原件附检。

住院医疗

1.2.3.4.5.6.

住院津贴

1.2.3.4.5

重大疾病

1.3.4.5.7

意外伤残

1.3.4.5.11.12

意外身故

1.4.5.8.9.10.11.13.14

疾病身故

1.4.5.8.9.10.13.14

意外伤害

门诊医疗

1.2.3.4.6.11

4、理赔时效

在理赔案件事实清楚、理赔资料齐全的前提下,我方承诺在接到理赔资料后5日内结案,并通知贵方理赔结果,理赔金划入指定账户。

若为特殊案件或调查案件,我方承诺在接到理赔资料后10日内结案,并通知贵方理赔结果,理赔金划入指定账户。

5、定点医院约定条款

1、就诊医院必须为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不包括定点医院的外宾病区、特诊病区、特诊病房;急诊可在区县(含)以上任一公立医院就诊治疗。

2、出差休假的被保险人可在出差休假地的医院内就诊治疗。

3、若因指定医院条件限制,被保险人需转至非指定医院继续治疗时,必须经原治病医院会诊并出具转院证明。

6、异地理赔

为方便贵方分布于全国(全省)各地的员工的理赔申请工作,我方将为贵方开通住院医疗异地理赔服务,利用我方分布在全国(全省)的分支机构,贵方各地员工均可在当地完成理赔申请材料的递交,并由我方当地分支机构完成理赔、支付保险金等手续。

【篇七】商业保险保的是什么

商业保险

保险方案

承保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一、保险期限:四年。保费400元(每年100元)

二、保险方案:

险种一:学生人身保险

意外身故 5万

意外残疾 5万(1-10级伤残)

重大疾病 2万(等待期90天)

疾病身故 2万(等待期90天)

体育课因运动所致身故 4万

意外伤害门诊医疗 2000元(每次门急诊不超过500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50元,超过部分按80%进行赔付)

意外住院医疗 5000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元,赔付比例为: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给付50%;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给付6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给付70%;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给付80%;30000元以上部分,给付90%);

疾病住院医疗 5000元(等待期90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元,赔付比例为: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给付50%;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给付6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给付70%;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给付80%;30000元以上部分,给付90%);

保险费: 80元/人

险种二:学生财产保险

电脑保额 3000元

其他电器 1000元

室内财产 2000元(其中手机2000元)

保险费 20元/人

理赔服务

1.保险索赔指南

“索赔指南”旨在使贵公司大致了解索赔的各个环节

出险报案 ◆被保险人在得知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被保险人应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施救,减少损失。

现场查勘 ◆本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尽快安排有关人员进行查勘,查明事故原因,确定损失情况,出具检验报告。

调查取证 ◆本公司对事故的前因后果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及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损失理算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进行审核,并根据查勘情况及保单条款对损失进行理算。

保险赔付 ◆本公司对于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依保险条款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被保险人收到赔款后签发赔款收据或权益转让书。

2. 出险报案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通过报案电话向我公司报案。报案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 报案电话:95506或。

3. 现场查勘

我公司接到报案后将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查勘,如需查勘,我司将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查勘,核实出险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出险情况等,并协助被保险人进行施救。

4.理赔时效

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在被保险人提交索赔报告后,我司在接到索赔报告14天内向被保险人作出书面反馈意见,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且被保险人提供了完整的单证的情况下:

(1)赔付金额在10万元(包括10万元)以内的损失,保险人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2)赔付金额大于10万元小于20万元(包括20万元)的损失,保险人在7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3)赔付金额大于20万元的损失,保险人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篇八】商业保险保的是什么

 ]“补充”医保作用小,商业健康险应参与第三方管理

 2009年4月6日新医改方案正式公布,涉及商业健康险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即“参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委托管理,为政府经办群众的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以及“作为基本医疗保障的补充,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健康需求”。正是这两方面的内容,让商业保险尤其是专业健康险嗅到了商机,也为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参与政府经办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了依据。

  南开大学保险系保险法教授朱铭来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从2008年开始已经越做越大,在北京、天津等经济发达地区的最高基本给付已经达到30万元,从理论上讲,社会医疗保险做大了,对原本就经营亏损的商业健康险发展更是个打压,商业健康险公司未来应作为第三方管理参与到社保的经营管理中,而不是一味地做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而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是未来的趋势。”参与社保第三方管理

  去年推出的新医改方案,对商业保险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功能进行了两大定位:提供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朱铭来则认为,“可以说社保是很强势的,如果按照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现状,商业健康险对基本医疗险的补充作用非常小,商业健康险公司应该把眼光放长远。”

  朱铭来表示,“从经营模式上来讲,保险公司在风险管控、评估、费率精算等方面有一定优势,在社保体系中,商业健康险可以参与第三方管理,比如帮助社保设计费率定价、分析数据、赔偿额度等,而保险公司则不用承担社会医疗保险的经营亏损。”

  朱铭来指出,具体来看,商业健康险通过疾病发生率、残疾持续时间、医疗费用数据、客户健康信息等,可以帮助政府制订更合理的基本医疗保障方案,从而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

  据了解,在欧美发达国家,保险机构通过慢性病管理、医疗机构管理等多种方式,改变了医疗体系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医疗市场运行方式,从而融入了医疗服务体系之中。风险承保机构、医疗服务提供商和健康风险服务三边关系的协调一致,最终将使公众受益。

  应从服务入手

 (缺点)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健康险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且健康险产品定价还低于寿险保费平均水平。由于理赔发生频率高、运营投入大,需要在理赔服务方面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运行成本较高,造成盈利难度大、盈亏周期长。国内几家知名的健康险公司也都面临亏损甚至转型的窘境。

(开发新险种):  

朱铭来指出,专业健康险未来的发展和规划,应从服务入手,“商业健康险未来应着眼于大客户,从服务品质上下功夫,为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比如对于慢性病的预防、治疗方案、保健跟踪等人性化服务方面,保险公司应该制订全套的售后服务。”

  朱铭来还表示,“商业健康险公司现在的发展确实面临不少困难,但若社会医疗保险做得更大了,对商业健康险也有好处。”

补充医疗保险:能否让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

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社会保险目前包括5个项目: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商业保险中没有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因此商业保险中的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保险可以补充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健康险可以补充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可以补充工伤保险。

  商业健康保险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住院津贴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险种。其中,与社会医疗保险直接对接、起补充作用的,是补充医疗保险,这也是社会最需要的商业健康险品种。因为随着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参加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险,但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险均规定了《报销目录》和“封顶线”,超出《报销目录》的医疗费用、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要由个人负担,这是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的空间。

  试比较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有趣的现象: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在同一地区,都有多家保险机构经营,产品可以不完全相同,收费当然也有差别,各保险公司之间可以竞争,投保人有权选择是否投保以及向哪一家保险公司投保;而补充医疗保险,则一般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定一家保险公司经办。近日,《上海证券报》的一则消息,再次说明了这种现象。该消息称:人保健康江苏分公司与江苏扬中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正式签署协议,明确由人保健康承办该市城镇职工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项目。江苏扬中市是全国第一个启动城镇职工自费医疗补充保险统筹的地区。人保健康承办这一项目,标志着保险行业发挥自身优势、协助政府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新的重大突破。

  向所有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障,是政府的责任。(发展影响:)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障的部分,已不是政府的责任,应该通过商业保险解决。如果说,对于企业年金是否属于商业保险性质,有些人还有疑问的话,那么对于补充医疗保险在性质上是否属于商业保险,似无疑问。既然补充医疗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性质,就应该按市场化的原则办理:在同一地区允许多家保险公司经营,产品、价格都可以有差别,允许竞争、允许投保人选择是否投保以及向哪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因为只有竞争,市场机制才能发挥作用,保险公司才能改善服务、降低成本、降低价格。

  或许有人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在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公司时,也要比较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服务、价格,各保险公司设计产品、测算价格、承诺服务质量,提出方案,这不也是一种竞争吗?

  我以为,允许多家保险公司经营与由政府部门选择一家保险公司经办,区别甚大。第一,允许多家保险公司经营,保险公司竞争的对象是客户,是要让投保人、被保险人满意,由政府指定一家保险公司经办,保险公司竞争的对象是政府部门,是要获得政府部门的支持。第二,购买保险产品、支付保险费、享受保险服务的是客户,客户会从产品是否适用、服务好不好、价格贵不贵的角度选择保险公司,而政府指定保险公司时,除考虑产品、服务、价格之外,还会考虑平衡各种关系。第三,多家保险公司经营,市场份额此消彼长,各保险公司都有动力改进服务、降低收费,而由政府部门指定一家保险公司经办,未被指定的保险公司,无缘参与,被指定的保险公司处于独家垄断地位,改进服务、降低收费的动力不足。所以由政府部门替投保人、被保险人选择保险公司,不如把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

  由政府指定一家保险公司经办补充医疗保险的要害是排除竞争形成垄断。这可能也是补充医疗保险发展不足、缺乏活力的最主要原因。我国立法的倾向是倡导竞争,保护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如果我们认同了补充医疗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性质,那么政府部门指定一家保险公司经办补充医疗保险的行为,是否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呢?

保监会放闸医疗机构投资 专业健康险公司先行先试

保险业正在积极酝酿以实际行动迎接新医改方案公布后的新商机。

  为促进保险业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日前,中国保监会起草了《关于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意见、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已向保监会内部各部门、各地方保监局、多家保险公司征求意见,意见反馈的截止时间为5月11日。

  征求意见稿通过6大项、17小项意见,为商业健康险在新时期的发展指引方向,其中包括如何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以及探索投资医疗机构,尤其提出支持专业健康险公司先行先试。

  从征求意见稿的一些细节之处不难看出,商业健康险仍将沿着专业化发展之路继续前行。

  “虽然征求意见稿对健康险市场现存的问题提出了全面的解决之道,但很多内容尚需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加以强化,同时,需要采取相对强硬的手段以保证其执行力。”一位健康险业内人士感叹。

  投资医疗机构

  “新医改”或将成为商业健康险走出困境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一位健康险领域的资深人士如是说。

  日前公布的新医改方案中,明确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而商业健康险首当其冲的职能,就是进一步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体系,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在保险责任、保险费率、支付方式和服务内容等方面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选择。并大力发展各类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加大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研发力度,设计适应人口老龄化需要的护理保险产品等。

  征求意见稿针对目前尚显粗略的“健康管理”勾画出了相对清晰的操作图谱。

  如鼓励探索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结合的综合服务模式,建立客户健康档案,实现健康维护、诊疗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管理;积极推行健康教育、健康咨询、慢性病管理等服务,预防疾病发生发展;同时,积极探索与医疗机构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经营模式。

  前述健康险人士称,新医改对医疗信息化建设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将为保险公司科学合理的经营健康险提供巨大帮助,保险公司将有机会通过与医疗机构联网来获取较为准确的临床数据,以此大幅度降低健康险的经营成本和有效控制理赔风险等。

  因此,征求意见稿也对经营健康险的保险公司提出了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如“建立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大力推进信息系统的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功能,提高业务分析能力,实现对健康保险业务信息深度利用。”

 而这是健康险专业化经营的一个表现,因为如果单纯依附传统寿险或者财险公司原有的信息系统是不能实现上述要求的。前述人士续称。

  同时,他认为最令健康险业人士欣慰的是,征求意见稿的很多细节都表现出监管机构对专业化经营健康险的认可和监管导向。

  “创新经营管理,完善健康保险单独核算制度、精算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核保制度、理赔制度和数据管理制度,加大投入,推进健康保险专业化发展。”被写入征求意见稿的第12条。

  医务管理是经营健康险的核心工作之一,但显然在与医疗机构合作过程中,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始终没有太多的话语权,因此能够投资医疗机构,与其形成股权上的合作关系始终是保险公司的希冀之一。

  新医改方案发布后,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探索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投资医疗机构,促进保险业与医疗服务产业优势互补。并特别提出,支持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等相关保险机构先行探索,这是目前对专业健康险公司为数不多的直接扶持政策。

  但业内也有不同的声音。一位寿险公司健康险医务管理人士认为,目前情况下,依靠投资医疗机构难以很大程度上解决如医疗费用过高、医疗资源滥用等问题,而侧重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才是解决健康险盈利性困扰的直接途径。

  参与社保经办
  征求意见稿的另一大亮点是,高调支持商业机构参与各类社会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新医改提出“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为商业健康保险拓宽了业务领域。

  为此,征求意见稿称,保险业要大力发展基本医疗保障补充保险。如根据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的变化,开发与之相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如开办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等,与基本医疗保障形成良性互补。产品之外,还要积极为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提供经办管理服务。

  事实上,为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农合经办机构提供经办管理服务,一直是保险业觊觎的一块“蛋糕”,操作空间巨大。虽然该业务本身的盈利性并不明朗,甚至需要“贴费用”,但衍生的保险服务,是商业机构可期的盈利空间。一位参与新农合的商业保险公司人士称。

  以参与新农合较早的中国人寿(601628.SH,2628.HK)为例,其年报披露,截至2008年底,中国人寿已在全国16个省市的90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农合业务,开办数量占保险业经办新农合数量的80%以上,累计为1165 万人次提供医疗费用补偿支付服务,支付金额30.91亿元。

与此同时,中国人寿还开发了农村小额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生育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农民家庭保障等保险业务。

  而人保健康险公司总裁李玉泉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也曾透露,截至2008年底,人保健康的社保补充业务已覆盖到14个省的53个地市,承保人群约2500万人。2006年到2008年,其社保补充业务的保费收入增长了3.43倍,仅今年1月-2月,新开拓的社保补充大额业务项目就有6个,实现保费收入3.14亿元。

  征求意见稿称,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要主动向政府宣传介绍商业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经办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机制、服务和成本效率优势等,争取政府支持。

  而在经办管理模式上,征求意见稿表示,要以委托管理模式为主,主要提供方案测算、结报审核、结算支付、风险管控、健康管理等服务,不承担保障基金盈亏风险。保险公司应和政府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根据服务内容,合理确定管理费用。

  而“在条件具备、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也可以探索以保险合同方式经办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以保险合同模式经办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障责任。”

  所谓符合条件,征求意见稿亦做出明确,保险公司首先要符合经营健康险的条件,其次要在拟参与的地区设有分支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具有功能齐备、安全高效的信息系统,能够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实行单独核算等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运作等。

  最后,征求意见稿还表示,支持之外还将加强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的指导和管理。例如,要求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的保险公司自觉接受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保监会的共同指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的事前备案、退出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同时,监管机构将加强对经办过程的监管,确保受托管理基金安全,同时,鼓励公平竞争,防范不计成本和后果的短期行为。

  对我国商业健康险的借鉴
  管理式医疗作为一种医疗保险模式,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都可以借鉴。我国从2003年开始试点“新农合”,北京等一些城市开始实行“一老一小”医疗保险,2009年卫生部宣布实施“新医改”,这些改革措施的总体思路,都是要使医疗保障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性和普遍性。目前,商业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理应在提高效率方面有更大的突破。

  我国健康保险市场需求旺盛。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调查表明,居民对健康保险的预期需求已经达到77%,居人身保险业务首位。但目前由于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赔付率居高不下、医疗风险监控难以把握,也使得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遇到很多困难。笔者认为,管理式医疗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有以下借鉴和指导作用:一是要明确重点,创新产品,充分发挥商业医疗保险的作用;二是参与管理,全面监督,加强与医疗服务机构的合作;三是同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合作,改革偿付方式,实现费用控制,规避自身风险;四是重视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提高健康管理的专业化。

发挥商业险补充作用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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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商业保险保的是什么

  企业年金好不好

  首先,老年维持生活靠政府,改善生活靠企业和个人。

  大家都知道我们现在的人口老龄化正在不断加剧,我们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保障力度是非常有限的,甚至只能够维持我们的一个基本温饱。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满足不同群体的养老需求。也就是说,在维持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通过企业建立年金制度,满足职工改善性退休生活需求,通过个人储蓄,满足员工个性化需求。国家、企业和个人互为补充,从而有效改善员工退休后生活。用一句话概括那就是:“维持生活靠政府,改善生活靠企业和个人”。

  其次,企业有责任为员工规划他们退休后的生活保障问题。

  企业和员工处在一个竞争激烈的和老龄化加剧的社会,企业在进行员工薪酬福利管理时,应秉承一个“当期收入化,未来风险最小化”的理念。作为企业,有责任为员工退休后的生活做准备,避免员工退休后的收入急剧下降,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特别是在进入高龄失能阶段之后可能陷入的贫困。通过年金计划为退休职工提供长期的、稳定的收入,是最小化未来风险的一条捷径,对我们职工来说意义深远。

  第三,做年金像滚雪球,越早越好,越滚越大。

  2004年国家就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先行建立年金计划。早日建立年金计划给职工带来的好处是明显的。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一个目前月收入1万的员工,如果积累10年,按照退休后可领取15年的标准计算,每月可领750元,如果积累20年,每月能领2500元,如果积累30年,每月则能领取6000元。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对于积累30年的员工,其退休时积累的资金中,有将近一半收入来自投资收益。一方面,年金计划为职工分享国家经济进步成果打开了通道;另一方面,我国年金计划委托秀的管理机构,受到严格监管,投资收益是稳健的,风险很小。

  企业年金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首先,二者目的不同。企业年金属于企业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障的范畴,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否建立企业年金,是企业劳资谈判中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商业寿险产品则是商业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商品。

  其次,政府政策有差异。为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政府在税收、基金运营等方面给予优惠,允许一定比例内的企业缴费在成本中列支。而商业寿险产品则一般没有国家政策优惠。

  其三,产品规范化程度不同。寿险保单是标准格式化产品,可以向个人按份出售。寿险合同一经生效,投保人必须按保单约定的金额缴费,保险人必须按保单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企业年金计划不是标准化产品,它往往因企业经营特色和职工结构不同而具有个性化的特点;只要劳资双方达成一致,企业年金计划的供款可以调整或中止。

  其四,经办管理机构不同。企业年金可以由企业或行业单独设立的企业年金机构经办管理,也可以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门设立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经办。而商业保险的寿险产品则只能由商业人寿保险公司经办。

  其五,目前商业年金保险一般有个收益率承诺,实际上是待遇确定型年金计划或者其变形,而企业年金计划按规定以缴费确定型年金计划为主。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对于企业年金到底好不好,有了一定的了解,有了企业年金,不仅仅是帮助了员工,更有利于我们的企业长远发展。

关于商业保险保的是什么(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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